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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什么专利,让华为和中兴先后发动无效请求?

行业
豆豆7年前
究竟是什么专利,让华为和中兴先后发动无效请求?

究竟是什么专利,让华为和中兴先后发动无效请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移动通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究竟是什么专利,让华为和中兴通讯先后发动无效请求?这个名称为“移动通信”的发明专利,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7年01月02日,申请日为1997年12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1999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诺基业流动电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核心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案件详情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7181963.7、名称为“移动通信”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7年01月02日,申请日为1997年12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1999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诺基业流动电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核心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第一无效请求(4W106760)


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0l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公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保扩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地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无效请求(4W106839)


针对专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18请求保扩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绀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据。


合议组做出如下判决:


宣告97181963.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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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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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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