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大省的那些事儿#
9月13日,中国-东盟商标品牌论坛将在南宁举办
9月13日,中国-东盟商标品牌论坛将在南宁举办,作为我国首个以商标品牌冠名、面向东盟国家的国际论坛,其围绕“商标品牌战略与经济发展”主题展开。9月7日,自治区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论坛筹办情况,表示将以论坛为契机,促进广西商标品牌“走出去”。
今年,广西在原有的自治区本级、柳州、桂林、崇左等商标受理窗口基础上,新增4个商标受理窗口,分别是防城港、钦州、贵港、百色。截至今年6月底,广西有效注册商标达到13.74万件,同比增长26.3%。
广西商标行政保护进一步加强,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2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0.93%;案值749.49万元,同比增长2.2倍。
在这次论坛上,自治区工商局将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广西商标品牌“走出去”。通过鼓励、指导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积极推动广西商标品牌国际间交流,建立国际性的商标人才培训基地,建立企业商标品牌海外维权协调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扩展广西与东盟国家商标品牌发展合作的平台。
上半年安徽省专利权质押融资290笔 金额超25亿元
2018年上半年,安徽省各地认真落实全省知识产权局长工作会议精神,将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开展精准服务,推进金融创新,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全省共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90笔,质押金额25.64亿元,同比增长116%和46%。
安徽省各地继续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搭建平台,明确责任,做好服务,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
即将实施!贵州出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落实到行动当中。9月7日,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网获悉,贵州制定出台《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在《细则(试行)》中,明确了审查范围和职责,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在审查具体内容上,《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规定,审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在审查程序的细化上,《细则(试行)》第三部分对审查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应当出具《审查函》,将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文件、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报告等材料转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意见书》反馈省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由单位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省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3-7名单数的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供单位作出审查意见时参考。
在审查责任及相关要求上,《细则(试行)》第四部分规定了审查责任等事项,规定“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勤勉尽责,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为了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进行有效衔接,规定“《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西安雁塔区局开展专利执法检查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辖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含光路店开展专利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对家具类、灯饰灯具类涉及专利的20多件商品进行了核查,并对专利证书进行了核实。同时,执法人员向商家介绍了相关专利知识,讲解了辨别假冒专利商品等相关内容,并要求商家对专利产品进行梳理统计,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备案,建议商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好商家的自身权益。执法人员还向商户发放了《知识产权123问》和知识产权(专利)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200余份。
通过此次专利执法检查,增强了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了商家鉴别专利商品的能力,增强了商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保护了专利权人、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自主研发"海龙Ⅲ"无人缆控潜水器试验性应用成功
从自然资源部获悉,由我国自主研发的“海龙Ⅲ”无人缆控潜水器(ROV)近日在西北太平洋海山区成功实施5次深海下潜,标志着其试验性应用成功。5次下潜中,“海龙Ⅲ”完成了典型海山的环境调查任务,最大潜深4200米,共完成22次座底、36次悬停观测,近底观测作业16个小时,并成功采集到各类海底矿物和生物样品。中国大洋48航次领队孙利佳表示,“海龙Ⅲ”ROV的试验性应用成功标志着我国的深海科学考察又将增添一利器。
据了解,“海龙Ⅲ”是国内首台6000米级通用作业型ROV,配备七功能机械手、岩石切割机、沉积物保压取样器等先进设备,并搭载前视声呐、超短基线等特种工具,具备自动避让障碍物和深海定位能力,另装有11个高清摄像头以满足深海观测、拍摄需求,并具备长距离巡航能力。
“‘海龙Ⅲ’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实现大跨度、长距离近底观测取样;二是具备定点、精细化作业能力。”“海龙Ⅲ”设备主要负责人吴超介绍,在“大洋一号”母船的配合下,“海龙Ⅲ”在水下完成了海山区功能测试、定点取样、标识物投放、母船与ROV联动配合、近底长距离观测、拍照摄像等功能目标任务。“其中一个潜次长时间近底作业达6个小时,挑战海底多变地形,并与母船进行了很好的联动配合。”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2018中国企业500强专利质量持续改善
近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18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2018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以及《2018中国企业500强分析报告》,该报告对中国500强企业特征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分析。
根据报告显示,2018中国企业500强研发投入继续快速增加,企业平均研发强度明显提升,但也有近半数企业在研发投入上动力不足,研发强度不升反降。从行业角度看,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最为积极;从区域看,广东省企业平均研发强度明显领先;从所有制看,国有企业研发强度显著低于民营企业,但在企业平均研发投入经费上显著高于民营企业。企业专利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专利质量持续改善,华为、联通、北大方正发明专利占比都在90%以上。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数量创下历史新高。
松下电器欧洲总部迁址不会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据总部位于日本的在线出版物《日经亚洲评论》报道,松下欧洲总部将重新迁址。该出版物表示,由于担心如果英国在脱欧后降低企业税率,那么日本可能将英国视为避税天堂。《日经亚洲评论》表示,这可能意味着松下必须在日本支付更高的税率。律师们称,松下电器(Panasonic)将其欧洲总部从英国迁至荷兰的决定不会对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Beck Greener律所的合伙人阿维.弗里曼(Avi Freeman)也认为松下将其欧洲总部迁至荷兰后不需要改变其大部分的知识产权战略。他告诉WIPR:“重要的是,为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提交申请不受申请实体的立足辖区的影响。当然,欧洲专利申请和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就属于这种情况。”
阿维.弗里曼补充道,尽管英国即将脱欧,英国将继续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英国已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因此英国在脱欧后仍然是欧洲知识产权的领导者。鉴于英国脱欧公投,松下并不是唯一一家将实体从英国移至荷兰的企业。据《生命科学知识产权评论》报道,在欧盟部长于2017年11月投票后,欧洲药品管理局将迁至阿姆斯特丹。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仿制药企业可采用双方复议程序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近期,由哈佛医学院与布里格姆妇女医院(Brigham & Women’s Hospital )监管、治疗与法律项目(PORTAL)的研究人员实施的一项新的研究表明,仿制药企业就涉及美国政府批准药品的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的所有诉讼中,有近一半的诉讼获得了胜利。这份名为“仿制药行业可采用双方复议程序来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研究发表在了期刊《应用卫生经济学和健保政策》上。
该研究结果表明,通过采用美国国会制定的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行政复议程序“双方复议程序”,仿制药企业在针对涉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药品的专利所提起的诉讼中,近一半的诉讼获得了胜利。许多新的专利药品都获得了专利保护,从而使仿制药企业无法与之进行竞争。然而,此类专利有些可能没有按照正规的程序获得专利权。一般情况下,仿制药制造商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来挑战此类专利的有效性,不过这一过程往往会花费较多的资金并会消耗较长的时间。2011年,美国国会设立了双方复议程序,这种程序可替代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流程更快且花费资金较少。
根据该项研究,许多仿制药品制造商都已经采用了这一新程序,在过去的5年里挑战了198件涉及134种不同药品的专利。自2011年以来,在43%的使用双方复议程序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挑战者都成功推翻了所有遭到质疑的专利权利要求。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针对药品专利的双方复议程序须在12个月内完成。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相比,这种程序更为快速。这份研究的作者还指出,“在制药市场,双方复议程序可以确保无效专利不会阻碍仿制药的获取并能够以一种比以往都更加高效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专利纠纷,从而使人们能够展开公平的竞争并降低药物的价格。”
《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的商标宽限期直接适用于乌克兰
乌克兰于2014年签署并批准的《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该协议规定了有关商标未使用宽限期的新规则。乌克兰现有商标法规定3年未使用宽限期,而协议第198条规定5年未使用宽限期。但是,乌克兰并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198条的国内法。因此,乌克兰的法院在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中陷入两难的境地,不知该采用哪个宽限期。该问题涉及《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的各项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乌克兰的问题。乌克兰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对此争议很大。
基辅商事法院在2018年2月12日对一起商标案件(案件号为910/14972/17)作出的判决中采用了5年的未使用宽限期,驳回了基于乌克兰《商标法》规定的3年未使用宽限期提出的撤销诉讼。法院称《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若与乌克兰法律法规相左,协定条款优先适用。判决还强调协议并未要求乌克兰在国内法中制定实施条款的措施。该判决被上诉至基辅市商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维持基辅商事法院判决的决定。
此案最终上诉至乌克兰最高法院,最高法于2018年7月17日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虽然最高法的论据与基辅商事法院的相似,但并没有明确解决《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直接适用的问题。在围绕该问题的争辩中,反对协议直接适用的理由包括协议针对的对象。协议第198条规定,“缔约双方应规定,若商标连续5年未投入真实使用,则该商标应撤销”。协议中大部分的其他条款也是针对缔约双方,而非法律实体和个人,因此这些条款并不是自动执行,而需要纳入国内法进一步实施。事实上,乌克兰内阁部长于2017年1月23日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以将第198条转化为国内《商标法》,这证明政府打算采取额外的措施把协议条款转化为国内法。但该法还未通过。尽管提交至最高法的撤销上诉案援引了内阁部长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的第847号《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实施决议中的措施以及《关于批准欧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法律草案中的注释,但最高法裁定这些并非法令律例,这些措施不能阻止商事法院在本纠纷中应用《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的条款。因此,最高法实际上对《《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的直接适用问题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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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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