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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Oleksii Dobrin 米克·索特律师事务所 MSP Russia
原标题:《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签署之后 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改革对乌克兰“知识产权转化”的影响
现代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高度发达国家所应具备的标志。乌克兰,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工作。然而,尽管乌克兰取得独立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一定法律基础,但依然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本文将做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现代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高度发达国家所应具备的标志。乌克兰,正是这样一个蕴含巨大科技与智慧潜力的国家,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工作。目前乌克兰境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法》、《商品及服务标志保护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发明及实用新型保护法》、《商品原产地指定保护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及《集成电路全息图保护法》。
除上述基本法律规范之外,还有其他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例如:《影音制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电脑软件及数据库传播法》、《企业从事生产、出口、进口镭射光盘行为规范》、《畜牧业育种法》、《科技信息法》、《药剂法》等。
此外,在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方面,乌克兰人民议会通过并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乌克兰2003年出台的新民法典中包含了大量调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关系的条款,而其中大部分的条款规定在单独章节——《第四卷 知识产权法》中。
然而,尽管乌克兰取得独立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一定法律基础,但依然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领域面临最尖锐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发行盗版制品,包括建站推广盗版材料;推广损害权利人、投资人利益甚至损害国家形象的假冒商品;专利和商标证书的存续时间;音像制品的权利保护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领域缺乏可靠的信息保障等。
一、《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
2014年6月乌克兰同欧盟签订《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欧洲乌克兰经济一体化及与欧盟立法相协调的相关细则。尽管该协议直至2017年9月1日方才得以生效,而实际上,自该协议的签订一刻起,乌克兰国内法律已经受到显著影响。毋庸置疑,如今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一场自乌克兰独立(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解体)以来最大规模的改革。
为了在乌克兰执行欧洲标准,为高新科技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提供优惠条件,乌克兰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6月1日通过了《乌克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由乌克兰经贸发展部制定。方案中规定了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目标的主要任务: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透明双级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由内阁负责,而国家政策等单独公共职能(公共职权)的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署-乌克兰专利商标局负责;
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集体管理体系的重组;
3)国内法律的完善及与欧盟法律的相互协调;
签署《欧乌联系协议》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双方约定就国际和国内前沿科技领域的实践信息进行交换。其中,为前沿科技领域提供适当优惠条件的必要性受到了双方的特别关注,包括相关法制建设和人才储备等问题。
总的来讲,关于创新发展法律保障的问题,体现在《知识产权》、《科学技术领域合作》、《宇宙空间》、《工业及企业领域相关政策》等章节。
其中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相关规定有:
简化创新产品和原创产品的创建和商业使用流程;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乌克兰有效地保障外国权利人免受不正当竞争侵害;
采取简化信息流、商务合作、许可及分包合同注册流程的促进措施,在乌克兰建立良好的技术转让环境。
在《知识产权》一章中,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内容也做出了重点阐述。其中对乌克兰境内的复制行为作出如下新规定:
首先,与乌克兰国内法律不同,《联系协议》规定了评论性作品和科学出版物著作权的有效期为该出版物首次发表日之后的30年。同时规定,对具有创造性的摄影作品,因其同样是作者的知识产权,所以应予以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作者去世后的70年)。
其次,现行乌克兰《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法》规定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为合著作者生前及去世之后70年,而《联系协议》第163条对此类关系的调整范围更加广泛:电影或音像作品,无论是否为共同创作作品,保护期限均为“作者组”全体成员中寿命最长作者生前及其去世后至少70年。“作者组”成员可包括:导演(视为作者或作者之一)、编剧、台词作者及电影或音像制品的编曲作者。同时,双方还可以自主规定其他的作品合著作者。
第三点,根据乌克兰《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法》规定,任何通过技术手段有意回避著作权和(或)其邻接权的行为,包括制作、传播、以传播为目的携带以及采取其他回避手段均为对著作权的侵犯行为。而《联系协议》关于上述内容的规定更加具体。因此,乌克兰为承担起保障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人员使用技术手段侵犯的责任,同时,防止制作、携带、传播、销售、出租、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广告装置、产品或组成部分,或者以商业目的持有或提供相关服务。相关服务指的是:a)以推荐、宣传或销售为手段回避著作权的;或者b)具有限制性商务目的或用途的、用于简化或有效促进回避流程的技术手段。此外,还规定:如通过监控访问或保护程序的手段使用受权利人监控的作品或其他权利客体则视为“有效回避”。该监控手段包括:编码、加扰或其他改变作品或其他权利客体防盗版机制的手段。
第四点,由于电子通讯手段的广泛应用,乌克兰规定了任何人未经允许故意实施以下行为的,均属违法行为:(a)删除或变更其他权利人的电子信息(包括任何所有权人提供的作品、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关于作品使用期限和条件的识别信息;任何与上述信息相关的号码或编码);(b)以推广为目的从引入、转发、公布及公开的作品中删除或变更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相关电子信息。
第五点,不视为著作权主体的有线广播组织者:拥有专有权的著作权人允许通过卫星公布作品; 在与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权利人之间单独或集体协议的基础上转播节目。
电脑软件使用方面的相关法律调整较大:(a)电脑软件的定义为,包括操作系统、用原始代码或目标代码编写的应用软件及之前的研究材料,均属权利保护范围内;(b)与国内法律不同,《协议》中规定了电脑软件是作者的知识产权产品,所以电脑软件的原创性作为权利保护的条件(其他标准则未定义为权利保护范畴)。
根据本国法律,基于执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所有权归属于创造该权利客体的劳动者。如劳动合同未做其他规定,则该劳动者所属雇佣单位或雇主为共同所有人。然而,《协议》第181条规定,如电脑软件由雇佣员工在其根据雇主指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创造完成且法律未做其他规定,则雇主享有该形式下创造的电脑软件的全部专有权。因为电脑软件的流通性为其显著特点,所以,如果说乌克兰国内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法》没有对权利人关于电脑软件的专有权做出专门解释,而仅仅用一般法调整相关问题这一现象,是对法律适用产生了消极影响,那么,《协议》中对电脑软件专有权的相关问题则更加具体化,其中包括关于权利人专有权实施或许可等问题:(a)任何形式的长期或临时复制全部或部分软件;(b)翻译、修改、优化或其他对软件的变更,同时包括软件更改人权利无损害情况下地复制上述行为所得成果的;(c)任何形式的公开推广,包括出租正版软件及其复制件。类似的情况在数据库方面也是如此,《协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主体、归属于该主体的权利,以及关于数据库方面的限制和例外。
知识产权的流通和转让值得人们给予更大的关注是因为,知识产权客体更好的保障了创新和科技的发展。在建立乌克兰-欧盟自由贸易区期间,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协调化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乌克兰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有望与欧盟共同组建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数据库。
不使用商标作废的期限有所延长:自商标注册完成之日起的5前内或者使用中商标连续停用5年的,则该商标可能被视为提前废止(《乌克兰商标保护法》规定的该期限为3年)。
按照欧洲标准施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调整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地理标志相关案件。
根据《协议》规定,乌克兰将地理标志的注册类别分为三类:
(1)乌克兰国内不生产的商品;(2)生产厂家数量有限的产品;(3)与乌克兰民族特有商品、饮料一致的欧盟地理标志。
如果说第一类法律保护与拓宽乌克兰地理标志注册范围相关,那么,第二类则是关于对在欧盟注册地理标志的乌克兰企业的补偿问题。第三类相对来看引起较多问题:名称的变化致使一半以上的红酒生产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规定了一系列(如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欧洲改革与发展银行贷款)的补偿政策及过渡期:(a)10年期,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间,欧盟不禁止乌克兰生产者在特定商品范围内对地理标志进行使用:例如Champagne、 Cognac、 Madera、 Porto、 Jerez / Xeres / Sherry、 Calvados、Grappa、 nisPortugues、 Armagnac、Marsala、Malaga、Tokaj; (b)7年期,在地理标志保护期间内,欧盟不禁止乌克兰生产者在特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下列品牌:Parmigiano Reggiano、Roquefort、Feta。同时,在过渡期内,禁止受限注册的地理标志出口。同时,允许对《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类别进行补充。
同时,乌克兰与欧盟对防止非法手段使用协议地理标志提供广泛的法律保护。《协议》签约方可以向成员国询问商品的型号及其变体,以及执行审查所需的联系信息。表现该限制的例子是,乌克兰或者任何其他成员国在谈判中与第三方共同提出保护第三方国家的地理标志,该第三方国家名称与另一缔约国的地理标志为同音异义词,则后者应被告知,并且有权说明该名称在乌克兰受保护的理由。
《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对外观设计保护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使乌克兰相关法律发生了变革,将关于外观设计的问题列入协议条款可以说是《协议》对于当代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化发展所作出的最大贡献。
第一,《联系协议》第212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定义为: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外观,包括线条、轮廓、花纹、形状、纹理以及外形。这里,产品-是指工业或者手工制品,其中包括用于组装产品的元件、包装、外形、图形标志、印刷元素等,电脑软件除外。组合产品-指的是由多个组成部分共同组合而成的商品,各组成部分可以被替换、拆分或重新组装。如果说《乌克兰民法典》仅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做了要求,而外观设计专利所申请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形、颜色以及工业制品的外观组合,则在《联系协议》中,对该问题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协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是工业品(工业指的是,生产商品和劳动工具、提供服务、开采和加工原料、制作和加工农业食品的企业的总和),也可以是手工业制品(手工业指的是,以应用手工劳作方式生产高质量高艺术价值制品,在个人工坊从事的小型生产)。而这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文件中全面列举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标准:
(1) 外观设计被用于产品中或者被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中,在以下情形下可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a)如果组成部分嵌入到组合商品中且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是可见的,以及(b)组合部分本身具有明显可表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点;(2)外观设计须有创造性(根据设计者在制作其设计时的自由程度评判该设计的创造性),当该设计传递给信息受众的印象与公开的其他设计给信息受众留下的印象不同,则该设计视为具有创造性,公开是指:(a)未注册过的外观设计,自首次申请保护之日起公开;(b)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自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日起或自优先权日起即为公开;(3)外观设计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没有任何一个近似(无实质性差别)的外观设计曾被公开。因申请保护而公开不视为信息公开;(a)设计者、其设计的受让人或第三人将设计者提供的信息公开的;(b)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c)设计者或其受让人的滥用导致信息公开。
第二,乌克兰与欧盟承担起保护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独立创造的外观设计的责任。这里所指的保护,不仅保护传统意义上经法律程序注册的外观设计,同时,也保护在乌克兰实际具有新颖性而被公开的法律保护基础。未经注册被公开的外观设计,同样享有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但使用复制的已注册专利成果的除外。
外观设计在注册、公开后或者通过某种(包括在展会上展出、在商品上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因客观原因通过一般商务流程在其优先权申请国该行业范围内特定领域无法为公众所知的情况除外。然而,如外观设计由第三人在明显或不明显的机密情形下公开,则不视为被公开。上述规则体现了外观设计权利人所受到的限制,同时也反应了外观设计市场的竞争之激烈。该规定强化了商业机密制度法律意义。
第三,《联系协议》第218条直接规定了实际应用外观设计被公开的可能性:在乌克兰境内注册的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同时,自创作完成并固定形状之日起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四,关于法律保护期限,《协议》中与《乌克兰外观设计保护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之处在于:(1)外观设计注册后保护期限为5年,每次可在1-5年范围内续期,总保护期限不超过25年(乌克兰法律规定,乌克兰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10年,可一次性续期5年,即总保护期限不超过15年)。(2)对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其在乌克兰的保护期限为,自在任意《协议》成员国公开之日起的3年内。
第五,《联系协议》第215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驳回或认定专利无效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广泛的规定:(1)外观设计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2)抄袭已申请或已公开专利的;(3)使用他人所有权之下附图申请专利的;(4)外观设计非法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法》所保护的产品的;(5)外观设计非法使用了违反《巴黎外观设计保护公约》第6条之规定的。同时,乌克兰官方有权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外观设计无效的相关条款。
二、知识产权保护新规
1、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根据乌克兰法院判决国家登记记录信息,2006年-2017年全部司法管辖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总数为18 104件。其中,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侵权案件6 803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11 301件。这表明,经司法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数量并不是十分庞大。而其中,大多数的解释和总结由最高经济法庭通过其法令公布。
同时,目前地方法院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都是按照或民事、刑事、亦或者行政法程序进行审理,而且在审理过程中都针对此类案件形成了各自的审判方法。而法官也时常因类似案件数量较少而缺乏必要的审理实践。
乌克兰长久以来致力于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加派专业领域法官参与地方法庭的审判工作,在上诉法庭或乌克兰最高法院设立专项委员会,甚至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乌克兰内阁早在2001年已受到乌克兰总统令授权,研究设立专利法庭相关问题。欧洲商事协会也于2008年指出了设立独立专利法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必要性。
在欧乌一体化司法体系改革框架内,乌克兰人民议会于2016年6月2日通过了《乌克兰宪法(司法领域)修正案》,法案中规定了设立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能性。同日,议会还通过了《诉讼程序与法官地位法》,并于2016年7月13日由总统签字生效。新法规定了设立两个专门高级法院——反贪污高级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新颁布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做出了规定:作为高级法院中的一员,可在初级法院设立专项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司法委员会是否设立、其构成以及决定参与由法院主席倡议的高级法院法官会议的司法委员会秘书成员。
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决定一经发出,在知识产权从业律师内部就引起了关于程序法问题的讨论(正如之前提到的,此前地方法院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是按照或民事、刑事、亦或者行政法程序进行审理)。律师们所讨论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得到了解决,2017年10月,乌克兰最高人民议会通过了《乌克兰经济诉讼法修正案》、《乌克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乌克兰行政诉讼程序法修正案》等。
知识产权纠纷被纳入经济法司法范畴内这一改变无疑是一大进步,因为,正是经济法庭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对乌克兰国内形成稳定、充分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2017年12月15日生效的新版《乌克兰经济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职权范围是:
1)审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商品及服务标识)以及商业字号等其他包括在先权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2)审理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专利、商标及其他权利证明文件的无效、续展、提前终止以及侵害相关权利获利益的相关案件;
3)驰名商标认证;
4)审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共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相关案件;
5)审理订立、变更、解除及履行知识产权分配及许可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
6)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非法使用其他生产者的标志或商品;仿冒他人产品的外观;搜集、泄露和使用他人商业机密;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关于上述问题决定的申诉。
同时,乌克兰高级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设定任务:诉讼案件统计分析;研究和解释最高法院司法实践、关于最高法院此类解释出台后结果的相关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能。
此外,法律还对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法官职业素养做出了要求。首先该法院法官应符合法官任命的一般要求,即年龄不低于30周岁且不高于65周岁,具有高等法律专业学历,在法律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5年,有专业素养、品德高尚并且掌握国语。法官候选人还应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法官已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再加上岗位培训即可达到法官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水准。
同时,除一般要求外,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法官还应达到符合该法庭特点的补充要求(达到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法官从业资格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 从事法官岗位三年以上;
2)从事知识产权(专利)代理五年以上;
3)从事知识产权保护执业律师五年以上;
4)与上述岗位相关的职业总体从业经验五年以上。
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通过上述途径选拔法官的好处是:其法官皆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专家——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等。解决了此前一般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的问题。同时,又因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一般职业资格的要求,当前在职的法官依然具有取得该岗位的有限资格。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接下来重要的一步,是2017年12月29日乌克兰总统就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签署总统令。总统令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财政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地点——乌克兰首都基辅。该法院所在地理位置省去了外国权利人需要到地方法庭的麻烦,从而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维权。
为执行该总统令,国家诉讼行政机关已于次日确定了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法官人数——21位。其中10位将就职于该法院的申诉委员会。
职业法官高级委员会于当日宣布了关于竞聘上岗的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历时28天,所有有意愿并符合条件者均可递交材料参加竞选。 竞选旨在以职业伦理秩序标准对候选人做出专业评价。
截止至2018年1月5日,参与竞选的候选人已有234人。其中现任或前任法官208人、律师8人、专利代理人4人、法律从业者8人以及型材企业领导2人。目前,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法官岗位竞聘仍在进行中,预选拔阶段将有206位候选人进入复试阶段。
上述改革方案与专业化制度实施以后,乌克兰将充满信心的向世界展示,乌克兰符合现行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公证的诉讼程序体系的建立。
2、终止互联网侵权的非诉程序
《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框架下,乌克兰为完成己方责任而迈出了重要一步,即由乌克兰议会于2017年3月通过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法》修正案,该法案使得著作权人,尤其是外国著作权人可以及时删除乌克兰网络上存在的抄袭内容。
该法案一经颁布,著作权人在发现网络上有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时可以不必诉诸法院,而是按照规定的形式以书面形式要求网站所有人(和/或网络终端提供者)终止侵权。网站所有人可以消除对著作权的侵害以避免追究其责任。
本程序对音像作品、音乐作品、电脑软件以及录像、录音和转播作品均适用。而执行该条款有如下特点:要求停止侵权的要求书须通过当地代理人提交;停止侵权请求书中包含权利人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权利证明信息及侵权事实说明。上述规定旨在尽可能的减少非善意申请人/权利人滥用简化程序,同时也保证了申请文件符合必要的规范。
停止侵权请求书中应包含的基本信息为:申请人姓名、所在地址(或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邮政地址、以及公司注册证编号信息(仅针对法人)。此外,还应提供所申诉著作权作品的类型和名称、著作权或其邻接权被非法使用的证据信息以及网络终端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停止侵权请求发送至网站所有者,并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至网络终端提供者。网站所有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审核请求并作出答复:或同意删除侵权内容;或拒绝请求。如网站所有人无权对该(公共网络或电商平台等)网站内请求保护的著作权作品进行监控,则网站所有人应在24小时内将该申请发送给网页管理者。网页管理者收到申请后须承担与网站所有人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在48小时内审核申请书。如网页管理者未于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则网站所有人应自动关闭该网页。
停止侵权请求可能在以下情况下遭到拒绝:
网站所有人有权合法使用相关著作权作品,并且在答复期限内著作权人提供相关证据;
收到申请一方不是网站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申请书不符合书式要求,且收件人在答复期限内将该情况通知到申请人。
类似的申请也可以发送给网站的相关供应商,例如,WHOIS网站和数据库中的信息,则无法直接将申请发送至网站所有人。
如有违法 上述相关规定的,将受到500-1000格里的行政罚款(一年之内如有再犯,则罚款金额可达到1000-2000格里)
这样,可以预见,上述改革措施不仅会大大促进乌克兰知识产权保护进程,而且能够大幅优化乌克兰与国际伙伴的合作关系,提高欧洲乃至世界各国同乌方的合作信心。中国,是乌克兰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将在一系列改革措施后获得更加可靠的法律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Oleksii Dobrin 米克·索特律师事务所 MSP Russia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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