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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开庭信息| “江小白”状告“云小白”,兄弟阋墙为哪般?
“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
“殊途同归的青春,是最好的时光”、
“走一些弯路也好过原地踏步”
……
年轻时尚的“酒友”们或许对上面这些语录并不陌生,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主打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以其独特的产品包装、卡通形象和经典语录给许多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可是,如果您在饭店看到一款和“江小白”酒装潢极其相近的“云小白”酒,会觉得他们是“兄弟”产品吗?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江小白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云小白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诉争商标“云小白”
本案“云小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于2016年2月获准注册并于2017年10月转让至本案第三人云小白公司。
2016年9月,江小白公司以恶意抄袭、模仿其“江小白”系列品牌创意为由,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江小白公司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江小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原告江小白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云小白”与引证商标“江小白”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与原告“江小白及图”商标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模仿原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辩称: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其坚持被诉裁定的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云小白公司当庭陈述意见称: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云小白”商标是我公司自主研发的重要商标,主要应用于白酒,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经过我公司大力推广并长期使用,在指定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我公司建立了直接的联系。
三、在第33类“酒”商品上已有诸多“某小白”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逯遥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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