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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华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价值4000万元的高价值专利神器是如何炼成的
何为高价值专利?
通常可以从技术、法律、市场等角度进行专利评估,从而认定高价值专利。评价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三维度定性识别法,快速识别法,司法赔偿评定法等。
笔者认为,高价值专利的核心价值包括其专利权的法律价值,其体现包括在无效过程中是否能够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能够为专利权人获得胜诉。
2018年4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宣告了一件侵权民事案件的一审宣判,该判决在空调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所述案件就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侵犯专利权(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200820047012.X))的1个案件((2017)粤73民初390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奥克斯共计赔偿格力4000万元。
授权的实用新型的官费大概为705元(不包括年费),而授权的发明的官费大概为3655(不包括年费)。
因此,在专利界,实用新型可以说是小家碧玉,而发明却是倾国倾城的皇室王族。很难想象一个实用新型可以产生价值千万的赔偿金额。格力是如何将实用新型作为对抗侵权的神器呢?
本文将逐步揭开这个实用新型的神秘面纱。其中过程曲折,峰回路转。
当格力以实用新型起诉奥克斯时,一定有很多业内专家为格力捏一把汗。
在专利界,针对侵权诉讼可以有两种选择,即,反诉或者请求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针对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而针对发明专利,需要经历初审和实审两道工序才有可能获得授权。
因此,实用新型在经受专利局审查时,授权标准低于发明专利,因此,授权后的稳定性往往不如发明专利。如果奥克斯启动无效程序,并最终使得格力的实用新型被宣告无效,那么格力将有可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实际上,奥克斯在接到格力的诉讼状之后,立即向复审委提交了无效请求。奥克斯于2015年7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8586),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有创造性,同时提交了证据附件I-1。
随后奥克斯于2015年8月6日第二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附件I-2,附件I-3,附件I-4,这三篇均是日本专利文献,并附有对应中文译文。奥克斯提出的无效理由有二:一是,基于上述证据,权利要求1-18不具有创造性;二是,权利要求16中的“所述电机压板”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中没有,因此权利要求16不清楚。
奥克斯于2015年9月30日再次展开反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9099),其理由与2015年8月6日提出的理由相同,仅仅提供新的如下证据:附件II-1、附件II-2、附件II-3,这三篇均是日本专利文献,并附有对应中文译文。
格力作为专利权人针对上述奥克斯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7,并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格力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奥克斯的请求均不成立。
奥克斯于2016年1月11日针对上述两案分别补充提交了相同证据,即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57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并结合之前的证据依然以不具有创造性为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于2016年3月25日举行。审理是针对格力于2015年12月4日的提交的17个权利要求进行的。奥克斯当庭提交了两个公知常识证据。
复审委到底如何看待格力的十七个权利要求呢?
关于权利要求1,复审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I-2,具有三个区别。但是,这三个区别分别相对于附件I-3、附件I-2和公知常识证据1均是显而易见的。于是乎,附件I-3、附件I-2和公知常识证据1联手致权利要求1于死地。类似地,公知常识证据1和附件II-1同样击败了权利要求1。至此,格力的第一防线失败。
随后,权利要求2、3、4均被公知常识和附件II-1废了武功,眼看着格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岌岌可危。
转眼间,来到权利要求5。复审委指出,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风道前侧壁及其未端的挡风件,其目的在于防止在室内机的排气口产生凝露,提高室外内机的运行质量。奥克斯认为虽然挡风件未被公开,但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更好地挡风需要而采用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复审委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认识到风道前侧壁的未端需要更好地挡风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判断的前提条件,而奥克斯目前所使用的证据和说理均不足以证明这个问题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识,因此奥克斯的主张不成立。终于,权利要求5的实力得以确认,可以忠心护主了。
各位看官是否以为格力的护权之路就一帆风顺了呢?其实不然,接下来,复审委又是接连认定权利要求6和7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7接连失去护主能力。
大家的心新恐怕又悬起来了,如果只残留一个权利要求,针对奥克斯的侵权诉讼恐怕难以保证胜诉。
新的情节又在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处达到了高潮。复审委认定,权利要求8对换热器支架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奥克斯认为附件I-3和附件II-2支撑位21上有被套住的换热器端部的U型铜管,必然有供铜管插入的凹部(相当于第三凹部)(见图6a),封闭部分22靠近热交换器端部位置(图7),即边缘部位可视为第二引水槽或与第二引水槽位置相同。同时认为该边缘部件与前/后引水槽相通是能够想到的。同时附件I-2中公开了边缘部位,附件II-1已经公开了第一引水槽,因此权利要求8的第二引水槽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复审委认为支撑位21必然存在供铜管插入的凹部属于奥克斯的臆测,不能得到支持。此外,封闭部件22虽然存在一个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第二引水槽位置相同的边缘部位,但这里附件中并未公开其设有引水槽。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限定均是围绕这里所形成凝结水需要引导进行设计的,这一点在奥克斯所主张的证据中没有公开,奥克斯的上述主张也不能成立。
复审委认定,权利要求9对支承装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奥克斯认为附件I-3和附件II-2公开了除卡扣和扣孔之外的其它特征,认为附件中不需要卡扣已经能够解决问题,此外卡扣结构反使结构更加复杂。同时奥克斯也认为卡扣和扣孔是常规的。对此复审委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插条(74c)、卡扣(73c)、插槽(41e)和扣孔(42e)四个部件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固定的功能,奥克斯的观点实际上已经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附件公开内容的基础没有动机进行改进,因此奥克斯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此,权利要求5、8、9形成了格力的三大护法,三个点的支撑已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保护范围了。
格力剩余的9个权利要求是否还能得以保存?
复审委给出的判断是,权利要求10对电机压板等作出的进一步限定相对于附件I-4和附件II-3的附图5-6并结合译文第3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此附件I-4和附件II-3的附图5、6并结合译文第3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14相对于附件II-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11,其中“所述电机压板”在引用权利要求1-9时缺少引用基础,因此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当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0、11时,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1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6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和17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委最终宣布,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8、9以及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在复审委做出决定之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相关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为了详细了解涉案的产品结构,法官、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在法庭上现场拆封了奥克斯空调,并逐一拆卸零部件,查看空调机的内部结构。随后,双方律师将空调作为实例,逐一比对涉专利的设计细节,向法庭展示证据、提出辩护观点。
审判长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调查的第一个事实是涉案侵权空调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次审理的一大亮点是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满足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需求,在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率先引入参与庭审的。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是协助法官查明与技术相关的事实。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发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试行)》,探索技术专家为法官审理技术类案件提供技术咨询,有效运用社会力量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进程。
经过技术调查官的协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认了奥克斯的涉案产品落入格力涉案实用新型的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格力公司向奥克斯提出了40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奥克斯八款涉案空调在京东商城上的销售额和三家空调上市公司的平均半年毛利率来计算出的。
其中销售额是通过京东商城的售后评价数量乘以产品单价得出的。为此,审判长向京东公司明确了只有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才能评论而且不能重复评论。但是,奥克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的账簿、资料,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奥克斯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
为了确认赔偿金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回顾了奥克斯涉及侵权诉讼的历史。在2015年8月涉及格力起诉奥克斯生产的某系列空调产品侵犯其3件专利权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奥克斯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奥克斯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30万元。
此外,奥克斯在2016年已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两个型号产品侵犯格力相同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本案8个型号被诉产品,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在这两个大前提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综合考虑线上销售额、线下销售额、利润率、专利技术方案利润贡献率等,认为原告索赔4000万元合法有据,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经过上述审判过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奥克斯共计赔偿格力4000万元。
经过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格力之所以赢得这次民事诉讼,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无效程序后获得了部分维持有效的结果。
因此,该专利既经受住了无效程序的洗礼,也通过法院宣判实现了4000万的价值,足以被称之为高价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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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华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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