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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统一、规范、高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情况
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44139件,包括3287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其中仅有六起案件的一审裁定被撤销,不足管辖权异议二审收案总数的千分之二。
所谓管辖,通俗来说就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地域范围、案件类型、标的额、审级等多个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再由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而统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在7月1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新闻通报会上,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其管辖不服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统一归口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这为进一步统一该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创造了有利条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指出,首都科技文化产业聚集,创新发展日新月异,该院成立三年多以来,受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呈现出连年增长、区域集中、涉网络为主和基本维持一审等特点。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仪军法官介绍,该院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涉及地域管辖权异议。比较典型的异议理由有如下几种:一是主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二是主张原告虚列被告;三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有异议。
仪军法官提示,针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外部照片、租房合同、房租或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在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心决策机构的办公地,而非仅仅是技术、生产、财务和销售等个别部门的办公地。
针对可能存在的原告虚列被告的情况,法院重点审查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如不影响管辖,可待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进行审查;对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则需要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专门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案件地域管辖确立了“被告就原告”的规则。如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通过互联网诋毁同业竞争者商誉等纠纷都是常见的可以适用“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该院立案庭陈勇法官通过三起典型案件对上述执法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
“接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在确保案件质量和程序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快审机制打造为司法实践探索中又一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审判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号召,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司法公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也欢迎大家提出更多有益的建议,为保障当事人诉权、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行为和提升法院审判质效建言献策。”宋鱼水副院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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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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