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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超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浅谈从说明书附图提取特征进行创造性答复
本文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在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答复时,如何从说明书附图提取特征进行创造性答复。
1、引言
附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一幅附图所能提供的技术信息是非常大的,可能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达。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说明书附图也可以发挥说明书的作用,从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内容与说明书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一起,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技术信息。
另外,《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还规定:审查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支持,以及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也是将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文字部分作为一个整体。
2、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我国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又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则上,如果申请的内容经修改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是超范围的。因此,在进行超范围的判断时,要防止对说明书附图所公开内容的过度阅读,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规定: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同时,在确定原申请文件提供的信息时,应该充分考虑说明书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审查员不能因为附图所示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图例或文字描述而一概予以拒绝。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附图中所表示的内容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图例或文字描述,但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如各个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是可以作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
3、案情介绍
3.1、案例1
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485802.6,专利名称“胎压监测系统的封装结构及其封装方法”(以下简称“本申请”)。
本申请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胎压监测系统的封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顶层和底层的基板(4),传感器(1)和控制芯片(2)分别粘接在所述基板(4)的顶层并通过固定件分别进行固定,分立元件(3)也贴装在所述基板(4)的顶层,所述传感器(1)上包覆矽胶,所述基板(4)上设有的全部元件通过包封材料封装。
申请文件中说明书附图如下图所示。
本申请说明书附图的图1和图2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SIP封装的汽车胎压监测多芯片传感器模块,说明书附图如下图所示,其中公开了PCV基板3和引线框架2,MEMS传感器芯片6设置于引线框架2的顶层并通过打线笃定,MEMS传感器芯片6上包覆硅胶7,PCV基板3和引线框架2上设置有将全部元件包封的封装壳体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胎压监测封装结构及其封装方法,其中传感器、控制芯片均设粘接于基板顶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附图1
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检测孔9设置在引线框2中,直接与MEMS传感器6相通,且硅凝胶7设置在壳体1的内部,MEMS传感器6通过引线框架2上的压力检测孔9直接与轮胎内的气体接触,检测轮胎内的气压;对比文件2中的壳体则分为两部分,硅基凝胶是设置在壳体外部的,压力检测孔不与传感器直接相通。
而本申请中,并没有明确给出该胎压监测系统封装结构的实际工作过程,但从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可以推出其工作过程。首先,传感器1一定是感应胎压的部件,说明书中公开了“利用点胶方式将传感器1包覆在矽胶内”,形成一个半球状的矽胶结构,“利用环氧树脂将全部元件封装填充,并留有开口供传感器接触压力”,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是,轮胎的压力是直接接触矽胶外表面的,且矽胶将轮胎中的压力传递到其内部进而将压力传递到传感器1上。其次,说明书中公开了“点胶的方法将整个传感器包覆在矽胶内,该矽胶不仅能使传感器外露感测轮胎的压力,而且会对外围树脂的应力起到隔离作用,选用兆帕级或以上抗拉强度的矽胶,可以保证在高压和猛烈震动下,各元件正常工作”,“由于矽胶与树脂之间的表面张力,因而适当控制树脂的份量,凝固后环氧树脂需比矽胶稍高一些,形成一个窗口”,由此可知,所形成的窗口或开口是用来接收压力信号的,其接收压力信号的方式是直接接触;而本申请中的窗口或开口是由两部分共同形成的,即包封材料的上表面设有一个开口,开口靠近基板的一端与矽胶的外表面贴合,形成一个“检测孔”结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轮胎的压力首先会与外部的包封材料先接触,再通过“检测孔”与矽胶接触,可以保证在高压和猛烈震动下,各元件正常工作。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主要区别在于,矽胶将包封材料与传感器1包含在内,矽胶与包封材料之间形成一个“检测孔”结构,使得轮胎的压力首先会与外部的包封材料先接触,再与矽胶接触,然后矽胶将压力传递到传感器1上。因此,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结合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的技术方案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以此为区别技术特征对审查意见进行争辩。因此,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所述矽胶为半球状;所述传感器(1)设置在所述矽胶与所述基板(4)的顶层形成的空间内,所述包封材料的底部与所述基板(4)的顶层连接,所述包封材料的上表面设有检测孔,所述检测孔靠近基板(4)的一端的开口与所述矽胶的外表面贴合;所述检测孔的直径小于所述矽胶的直径”这一技术特征,并结合其他修改对审查意见进行了答复,审查员认可了这一修改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最终获得了授权。
3.2、案例2
发明专利申请号201610730190.1,专利名称“一种应用于包装装置的撕拉结构及包装装置”(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保护两个主题,原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应用于包封装置的撕拉结构,原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包封装置,其中一种包封装置采用应用于包封装置的撕拉结构。
本申请修改前的权利要求7为:
1、一种包封装置,包括顶盖(1)、侧板(6)和底盖(7),所述侧板(6)连接顶盖(1)和底盖(7),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1)和/或底盖(7)上设置有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应用于包封装置的撕拉结构。
其中,撕拉结构包括设置在包封装置的盖板上的至少两排平行设置的撕拉线,每排撕拉线包括若干个相互间隔且平行的切割线,切割线贯穿盖板设置。申请文件中说明书附图如下图所示。
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装盒的撕拉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撕拉结构包括设置在包装盒的封盖本体上的两排平行设置的撕拉线,每排撕拉线包括若干个相互间隔且平行的切割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装盒,其中两条撕拉线的缺口段位于两条撕拉线的端部。同时,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顶盖、侧板和底盖是本领域的常用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附图2
在答复上述审查意见的过程中,通过分析可知,本申请中的顶盖1、底盖7、底内盖8和顶内盖2,是形成整个包装箱顶面和底面的必要结构,属于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但仔细对比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和对比文件中的说明书附图可以发现,在本申请中,顶盖1、底盖7、底内盖8的面积是相同的,而顶内盖2的面积是明显较小的,而对比文件中四个盖板的面积是相同的。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包装结构的固定方式,即整个包装结构各个盖体包封完成后,最终采用粘贴的方式进行固定,以保证包装结构的强度,顶盖前边缘均设置有第一双面胶粘贴区,顶内盖上设置有第二双面胶粘贴区,第一双面胶粘贴区与第二双面胶粘贴区粘接,完成顶盖和顶内盖的固定。
而针对面积较小的顶内盖,在与顶盖完成固定后,顶盖设置的直线型切割线能将顶盖面积分成两部分,假设靠近前边缘的部分称为配合部分,剩余的部分称为非配合部分,那么可以得到,配合部分面积加上非配合部分面积等于顶盖面积,配合部分与顶内盖粘贴。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顶盖的面积大于顶内盖的面积,可以预见顶盖盖在顶内盖上的实际情况是配合部分全部盖在顶内盖上的,而非配合部分下面是没有顶内盖的,即非配合部分下面对应的面积是空的。
由于顶盖上前边缘与顶内盖粘接,即配合部分与顶内盖固定,当撕拉条被撕开后,顶盖上配合部分依然与顶内盖粘接固定,而顶盖上非配合部分由于撕拉条已经被撕下,所以非配合部分能够自由翻转;进一步地,只需翻折顶内盖(顶盖上配合部分与之粘接而同时运动),翻折顶盖上非配合部分,就可以完全将包装盒打开。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与对比文件中将顶内盖与顶盖设置成同样面积大小的技术方案相比,本申请中将顶盖的面积设置为大于顶内盖的面积,使得当撕拉条被撕开后,使用者能够完全将包装盒打开,方便取出包装盒内的物品。同时,顶盖的面积大于顶内盖的面积这一技术特征,是能够从根据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因此,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所述顶盖(1)的面积大于所述顶内盖(2)的面积”这一技术特征,并结合其他修改对审查意见进行了答复,审查员认可了这一修改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最终获得了授权。
4、案例总结
对于案例1,说明书文字中对说明书附图的某些结构进行了部分描述,也介绍了该部分相应产生的技术效果,但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体现。因此,当该技术特征可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时,是可以将该技术特征从说明书附图中提取出来进行创造性答复的。
对于案例2,虽然说明书文字部分未作出相应的说明,也未记载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记载的内容和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准确无误地得出未添加附图标记的技术特征的,也能够根据该技术特征推断出相应的技术效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对每一步的推理过程进行严密地、合乎逻辑地分析,使该部分技术特征能够得到审查员的认可,这一过程也是从说明书附图角度答复审查意见的核心和难点。更要注意的是该技术特征是否是根据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否则审查员容易认为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那以此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的说理就毫无意义了。例如,在案例1中,如果修改为“所述矽胶为空心的半球状”,审查员是不认可的,因为从说明书附图中根本无法体现出空心这个特征;在案例2中,如果修改为“所述顶盖(1)的面积与所述底盖(7)的面积相等且大于所述顶内盖(2)的面积”,审查员是不认可的,因为从说明书附图中根本无法得出面积相等这个特征。
5、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对附图的处理要点
根据上述案例及分析,为了便于后续程序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审查意见的答复,针对说明书附图,申请人应该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图的处理
在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时,尽可能提供能体现发明构思的附图,例如爆炸图、装配图、局部放大图、剖视图或不同观察角度的结构图,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示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
(2)对于对附图中的结构特征了解清楚,除了与主要发明点直接相关的结构特征在附图中清楚展示,对于附图中涉及的次要发明点(有技术效果对创造性有贡献)的结构特征,也应当有专门附图对结构细节进行清楚展示。这样能够为后续的修改和答复留下依据,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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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超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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