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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放弃诉讼选择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别急着拒绝
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仲裁领域的逐渐拓宽,在司法资源紧张和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趋势下,逐渐加大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中对仲裁方式的选择未尝不是一种有效尝试!
仲裁居然不受待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裁断,由第三者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听起来好像和诉讼是差不多的兄弟,但现实中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的专利相关案件并不多。
贸仲委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1.77%;2015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4.1%。
北京仲裁委2014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为43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11%;2015年为26件,占比1.56%。
是什么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很少选择仲裁呢?
其中,知识产权仲裁受理的案件种类比较单一是一个重要原因。
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选择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提交仲裁:
第一,争议的主体身份适格。即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才具有提交仲裁的可能性。
第二,争议的纠纷须涉及财产权益。只有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才具有可仲裁性,若争议的纠纷只涉及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身份地位的认定问题则应该被排除在仲裁的范围之外。
第三,争议的事项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事项。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事项,如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能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当事人不可以提交仲裁。
上述规定,导致仲裁机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主要是特许经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合同纠纷,少量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而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纠纷。
贸仲委2014年至2016年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的87.5%,专业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中,合同争议的平均数量超过50%,有的仲裁机构直接将知识产权受案范围限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侵权案件也可以仲裁吗?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法条的开放式、列举式的规定来看,仲裁程序并没有没有对专利侵权案件说NO。
仲裁竟有这么多小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决定是否采用仲裁。
(2)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3)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时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灵活便捷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已作出的裁决。相对于两审终审的诉讼,仲裁则显得较为简便快捷,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还能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避免迟来的正义以及权利客体在纠纷解决前就丧失商业价值及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为当事人减少诉累。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专利侵权的当事人大多不愿牵涉诉讼更不愿公众得知他们涉嫌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可以以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即使法院同意了当事人的申请,不进行公开审理,但法院作出的判决却仍应公开。
而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根据仲裁规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审理,否则案件一律采用不公开方式审理,该不公开是从始至终都不公开。这样便降低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概率。
4、涉外仲裁裁决易于获得承认和执行
判决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最后的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由于诉讼涉及到司法主权,且各国的法律及文化千差万别,统一进程很缓慢。而在承认外国的仲裁裁决上国际上则较早的达成了一致,在1958就签署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只要不与被要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国的相关法律相违背,当事人还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在跨国专利纠纷案件中,选择仲裁程序也许更加适合和便利。
5、仲裁有利于平和化解纠纷
仲裁并不算在法庭上针锋相对,通过协商还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或加剧,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协商过程中还可能会继续保持良好的商贸关系,为下一次的合作创造契机。
仲裁协议的制作
仲裁虽然优点不少,但是在选择用仲裁来解决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制作: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将争端交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合同,是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需是书面形式且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
最高院对仲裁协议作出的司法解释认为:通过电文形式约定仲裁的也是书面仲裁协议;裁委员会的选定只要能够确定即使仲裁委员会的名字写错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当事人未能就其中一个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既可选择诉讼也可选择仲裁的,仲裁条款也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靠谱吗?
专利案件往往要求纠纷的处理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虽然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较晚,专利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众多仲裁机构里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数量有限,而且分布不够均匀。
但是目前我国的仲裁环境还能够满足多数人的需求,仲裁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该专利所涉及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法律人员共同充当仲裁员。技术专家直接参与仲裁裁决,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裁决的专业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仲裁领域的逐渐拓宽,在司法资源紧张和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趋势下,逐渐加大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中对仲裁方式的选择未尝不是一种有效尝试!
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比较知名的国内仲裁机构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邮编:100035
电话:010-82217788,64646688
传真:010-82217766,64643500
信箱:info@cietac.org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7-8楼
邮编:200021
电话:+86 21 6387 5588
传真:+86 21 6387 7070
网站:www.shiac.org
邮箱:info@shiac.org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邮编:518026
电话:(86-0755)83501700
传真:(86-0755)82468591
电子信箱: info@scia.com.cn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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