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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余裕武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以知识产权视角看微信公众号收购问题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到了2014年,微信“悄悄地”成为了移动端的流量之王。微信所蕴含的商机不言而喻,许多创业者都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下简称“公众号”),粉丝数量大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下简称“运营者”),通过公众号收取可观的广告费,此类公众号得到了很多投资人的青睐,收购公众号成为投资人的一种投资手段或者一些企业进行产业布局的重要方式之一。笔者将结合实务中的一个案例,探讨收购微信公众号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述
A公司是一家中等规模的互联网公司,已上新三板,以互联网广告为其主要创收渠道。资深互联网行业工作者B先生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某公众号,B先生凭借丰富的行业经营,公众号运营不到两年时间,关注量就超过了50万人。A公司经研究,发现该公众号的受众与其服务群体非常匹配,准备以数十万元“收购”该公众号。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公众号能作为标的进行收购吗?
2. 该公众号的财产属性是什么?
3. 怎样对该公众号进行价值评估?
4. 如何收购该公众号?
5. 该公众号能否/如何帮助A公司在资本市场体现其价值?
……
首先,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形成一种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换言之,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离不开运营者的智力劳动。可以想象,公众号的内容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公众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既然如此,运营者注册的公众号是否就可以自由转让了?对此,腾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且帐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也就是说,运营者仅享有公众号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使用权禁止转让。分析至此,对于本案可以下一结论:B先生无法将其运营的公众号转让给A公司。
结论虽有,但是问题的研究尚未结束,笔者力求通过本案探讨出公众号“收购”的可行之道。我们知道,俗话说的“收购”有可能是财产的转让,也有可能是经营权、股权等权益的转让。
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与运营者签署《共同经营协议》,向运营者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了对公众号“独占”的经营权,即以“共同经营”之名掩盖“独占经营”之实。笔者认为,这种合作方式是否可行,取决于“收购方”的动机,如果是以取得使用权、经营权为目的,则将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收购方”以通过公众号获得流量、打通推广的渠道,除双方就公众号内容有特别约定以外,则视为普通的商业合作,不涉及权利的转让。
本案中,如果B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法人,情况是不是不一样呢?实践中,越来越多运营者为了运营一个公众号而去设立一家公司,而公众号成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如果收购方直接对运营者(公司)实施全资收购,则可实现对公众号的完全控制。这是运营者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的。如此看来,从有效的实现“收购”目的的角度来看,运营者为公司更优于自然人,建议有意通过微信公众号创业的创业者,可以优先考虑以公司作为公众号的“帐号主体”。
论及收购的问题时,离不开“估值”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对公众号进行估值呢?本文开篇便提到,公众号的商业价值与关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关注量并不能直接转化成运营者的收益。据笔者调查了解,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撰写文章、出售商品、通过发布信息组织线下活动、替他人发布推销广告,从而产生收入。也就是说,此过程中运营者与合作方产生合同关系,运营者基于运营公众号产生债权收益权。实际操作当中,评估机构可以对权利人之债权进行评估,涉及公众号的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运营者与第三方签署的合作合同、广告合同等作出评估报告。
此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并可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笔者认为,对公众号进行价值评估,还可以对公众号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的主要种类包括商标、著作权、专利。鉴于公众号的各种特性,笔者认为以商标作为评估对象较为可行。公众号之“商标”常见于公众号的头像(logo)或公众号名称,其随着运营者的推广、宣传,关注量及知名度随之增大,用户区分公众号的来源往往是通过公众号的头像(logo)或公众号名称。
在评估商标的价值时,可以参照总关注量、活跃用户、用户评价,再结合运营者签署的各类合同的合作期间、收益水平、持续周期等方面来考虑。实际操作当中,评估机构对未注册商标的评估非常谨慎,如果一件商标未经注册,评估机构很可能会拒绝出具评估报告。因此,笔者还建议有意将公众号投入商业用途的运营者,最好将公众号的头像(logo)或公众号名称交给商标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索,评估可注册的机率,然后再提交申请和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微信公众号的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务必对“收购”的目的进行充分的分析,界定法律意义的收购及合作的区别,在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收购之前,应提前对微信公众号及运营者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风险,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可从债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着手,确定标的价格;而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如果公众号属于商业用途,则不妨考虑以公司作为帐号主体,及时提交商标申请,关注量大的公众号,在遇到收购方的时候,有机会快速实现自己的商业价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余裕武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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