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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22129008号“脑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2129008号“脑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3821号
申请人:大连科比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9008号“脑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与显著性,并未体现产品的质量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袁靖涵
2018年03月30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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