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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OA答复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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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OA答复所引发的思考

专利OA答复所引发的思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逯恒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OA答复所引发的思考


对于代理人而言,OA答复早已是家常便饭。本文将从一个专利的OA答复过程入手,讲述该过程中所引发的思考。


本文所提及的专利的名称为“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储系统”,该案在申请过程中共历经了3次OA答复,这3次OA均是全部创造性的OA,并在第三次答复之后得到了通过。


首先提供一下本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具体如下(本方案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与装置权利要求基本相同,此处仅给出前5条装置权利要求):


1. 一种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应用系统、分割聚合系统、公有存储系统和私有存储系统;


所述应用系统,其与所述分割聚合系统连接,用于向所述分割聚合系统提供原完整数据,并通过分割聚合系统向公有存储系统或私有存储系统发起访问请求及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其还与所述私有存储系统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私有存储系统;


所述分割聚合系统,其与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和私有存储系统连接,用于将原完整数据拆分成若干数据碎片,并按设定的存储比例将所述数据碎片分发给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和所述私有存储系统;其与所述应用系统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系统的访问请求接收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和所述私有存储系统返回的数据碎片,并将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和所述私有存储系统返回的数据碎片聚合成完整数据,再将聚合后的完整数据传输至所述应用系统;


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其用于管理、认证和储存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传输的数据碎片;


所述私有存储系统,其用于管理、认证、储存、控制和统计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传输的数据碎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中设置了一个分发表单模块,用于记录关键分发信息,所述关键分发信息包括分发方式、分发地址和数据组合规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云存储系统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有存储系统,且各公有存储系统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区的若干个存储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包括数据碎片管理模块、数据碎片认证模块和数据碎片储存模块;


所述数据碎片管理模块,其用于将用户注册信息同步到所述数据碎片认证模块中,并根据用户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对数据碎片的管理权、存储权和调用权;


所述数据碎片认证模块,其用于执行用户与公有存储系统的认证;


所述数据碎片存储模块,其用于存储数据碎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私有存储系统包括数据碎片管理模块、数据碎片认证模块、数据碎片储存模块、数据碎片控制模块和数据碎片统计模块;


所述数据碎片管理模块,其用于将用户注册信息同步到所述数据碎片认证模块中,并根据用户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对数据碎片的管理权、存储权和调用权;


所述数据碎片认证模块,其用于执行用户与私有存储系统的认证;


所述数据碎片存储模块,其用于存储数据碎片;


所述数据碎片控制模块,其用于向数据拥有者反馈访问信息,在得到数据拥有者确认后,以响应数据访问者的方式控制数据读取进程;


所述数据碎片统计模块,其用于统计数据访问记录。


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引用了公开号为CN102664928A的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1,来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简而言之,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种将数据分开存储的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云存储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公有存储系统,用户端本地相当于本申请的私有存储系统。本申请其他各个特征也基本均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的对应的特征,未公开的特征(如注册、认证和统计等功能)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代理人进行第一次OA答复时,以本申请的公有存储系统为“公有云”,私有存储系统为“私有云”为主要区别特征进行答复(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发明名称公开了这一特征)。而后,审查员在OA2(第二次审查意见中),针对这一区别进行了相应的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1,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为准,虽然该案主题为“一种公司混合分布式云存储系统”,但并不能得到上一段所论述的区别特征;并且,依据主题,只能确定本申请存在云存储;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其余系统(如分割聚合系统)的特征没有进行足够与对比文件1产生区别的描述,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效果(如私密性保护、提高还原速度),因此,OA1答复中的其他论述内容也无法被采纳。


可见,审查员并不认同代理人第一次答复的内容,主要原因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为准”,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明确的进行限定。


之后,代理人进行了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补充的内容如下“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中设置了一个分发表单模块,用于记录关键分发信息,所述关键分发信息包括分发方式、分发地址和数据组合规律;


所述分割聚合系统只有缓存;


当不能获取数据组合规律时,无法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数据”


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正文中,代理人着重说明了新补充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价值,即“当不能获取数据组合规律时,无法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数据”能够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保证了只窃取一部分数据时,无法了解到数据的含义);通过设置表单分发模块,提高了表单的安全,这两部分从不同的侧面共同加强了整体的安全性。


针对代理人的上述答复,审查员又下达了第三次的审查意见,第三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针对代理人在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内容进行了回复,回复的简要内容如下: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25-26段公开了多种数据分割方式,即公开了本申请中各模块存储数据组合规律和关键分发信息;


2,将对比文件2中的私有云替代对比文件1的本地存储模块,来形成本申请的方案是公知常识;


3,将数据按照某种比例分别存放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中是人为设定,不会使方案具有创造性。


而后,在第三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中,代理人从说明书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


“公有存储系统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区的若干个存储单元;


私有存储系统是另外一个独立于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该私有存储系统通过用户向私有区域的硬件系统或可信任机构注册”。


并且,代理人进行如下阐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原说明书中对公有存储系统、私有存储系统的具体限定内容。其中,公有存储系统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若干个存储单元,也就是公有存储系统是由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存储设备组成,且这些存储设备均可以通过互联网与分割聚合系统连接(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公有存储系统分布在各个地区,只能够通过互联网与分割聚合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此时,公有存储系统便类似于公有云存储系统。


同时,本申请权1中的私有存储系统指的是独立于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请参照本申请说明书第60段中的记载,该段落中列举出了私有存储系统的两种具体体现形式,分别是“放置于用户私有区域的硬件系统”和修改后的权1中所记载的“独立于已选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当前权1中私有存储系统的含义“独立于已选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其表达了私有存储系统是一个第三方存储机构(除用户自己的本地存储系统和公有存储系统以外的第三方存储机构)。该第三方存储机构类似于私有云存储系统,主要是该第三方存储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用户进行通讯,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手段与用户进行通讯,并且“所述私有存储系统,其用于管理、认证、储存、控制和统计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传输的数据碎片”,可见该第三方存储机构是有权限对数据进行“管理、认证、储存、控制和统计”等操作的,这与对比文件1中,执行分割操作的主体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本地,即用户进行分割操作;本申请是由私有存储系统进行分割操作、并存储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并且,从字面含义上理解,“放置于用户私有区域的硬件系统”类似于对比文件1中的位于“本地”的文件存储模块。申请人将“独立于已选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与“放置于用户私有区域的硬件系统”分别进行了说明,可见这两个结构是有足够差异的。


简单来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本申请共有三端进行互动,分别是本地、公有存储系统和私有存储系统;而对比文件1则只有两端,即云端和本地。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还有上述大量的区别,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差较多,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将数据按照重要程度,将重要数据存储在本地云,将不重要的数据存储在公共云的技术方案。但,与前一段类似的,对比文件2并未说明由哪个部分执行“管理、认证、储存、控制和统计”的工作(即本申请中私有存储系统的工作),并且,对比文件2中仅仅提及了公有云,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公有存储系统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区的若干个存储单元”(通常,公有云是采用集中存储的一个服务器,并且该服务器位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如公有云的公司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公有存储系统分为了多个“位于不同地区”的存储单元,这必然强化了安全性(如数据被异地调取,很容易被发现,并且如果想组成完整数据,则需要从多个不同的地区分别调取数据,这必然增加了黑客获取完整数据的难度)。


类似的,仅提及私有云,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私有存储系统是另外一个独立于公有存储系统的其它可信任机构”这一特征。”


进而,在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结束之后,该案最终得到了通过。


下面,笔者以历次OA答复内容为引,来对OA答复策略和申请文件的撰写这两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


该案是一个关于网络存储技术的专利,具体涉及到了复合(混合)式云存储技术。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来看,负责撰写的代理人从整体系统的角度进行了撰写,一般情况下,该种方式并无不适之处,但仔细观察其撰写内容则有一定的问题,撰写方面的问题,本文中不多做讨论,下面仅对答复过程进行说明。


第一次答复的过程中,答复人员想通过“偷换概念”的方式来对方案进行解释,即答复人员想通过说明公有存储系统为“公有云”,私有存储系统为“私有云”来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产生差别,进而使未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但此种方式没有被审查员所接受。


事实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确没有明文记载这两个存储系统是云存储系统的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仅仅是在题目中提及了期望保护的系统是“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储系统”。可见题目与内容之间有一定的脱节,经过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交底书的内容,本申请中的公有存储系统应为“公有云”,私有存储系统应为“私有云”。某种程度上,由于撰写方面的小失误,导致了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的失败。


在第一答复的过程中,答复人员的整体思路尚可,本着尽量保证保护范围的原则,没有在第一次答复的时候直接进行修改,而是在未修改的情况下与审查员进行争辩。但争辩的出发点(公有存储系统为“公有云”,私有存储系统为“私有云”)没有站住脚,导致答复失败。


实际上,对于此类申请文件(发明点并不十分明确,并且,方案特征较多的申请文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通常,审查员并不会将每个技术特征进行评述,比如“所述公有存储系统,其用于管理、认证和储存所述分割聚合系统传输的数据碎片”中,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结构(相当于公有存储系统的结构)是否同时具有“管理”、“认证”和“储存”的功能,这些技术特征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均是被审查员所忽略的内容(审查员没有采用逐个特征对比的方式来评价),之所以这些特征被审查员所忽略主要有三个原因。原因1,这些特征与解决技术问题并无直接联系;原因2,这些特征通常也会存在于一般的装置/系统中,因此,可较为容易的被认定为惯用手段;原因3,这些特征太多了,如果想要每个特征均进行评述,则会消耗过多的审查资源。


虽然在OA1的评述过程中,审查员将这些特征忽略掉了,但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征本身就没有存在价值,比如这些特征与重要特征(如与解决技术问题有直接联系的特征)进行结合的时候会产生创造性。因此,此处建议代理人可以以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了解审查员对通篇申请文件的看法,并分析出审查员对本篇申请文件的“误解(如某些重要技术特征没有发现)”,也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讨论一下可行的答复思路。比如,答复人员在第一次答复内容中的观点(公有存储系统为“公有云”,私有存储系统为“私有云”)是否能够被审查员认可,也可以酌情进行讨论。如此处理,有两个优点:


优点1,可以直截了当的针对有价值的每个特征进行沟通,在充分了解审查员思路的情况下,再进行书面答复,可以更精确的定位答复重点,提高答复成功率和准确性,降低OA答复总次数,降低流程成本。


优点2,统一代理人和审查员的观点,及时纠正代理人和审查员的某些误区。如审查员没有正确的理解某个特征的重要性/优点,代理人没有正确理解审查员所说的某句话的含义等等。


第二次答复的过程中,代理人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均找了一些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添加的主要内容是“当不能获取数据组合规律时,无法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数据”,但在第三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依旧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找到了对应的内容,来说明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实际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直接公开该技术特征(文字上,该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对应的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经过审查员的归纳,便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进而,在第三次审查意见中,代理人从说明书中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并在进行了详细论述后,使得专利得到了通过。


可见,第二次和第三次审查意见中,代理人的修改基础均来自说明书中的内容。这从侧面表明了撰写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是不到位的(某些会给方案带来创造性的特征没有写到权利要求书中)。


从该申请的OA答复过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要点:


要点1,对于存在较多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而言,代理人可以先行阅读说明书,从技术效果出发,找出对应的有价值的技术特征;之后通过代理人的理解再总结出一部分有价值的技术特征;之后,再通过电话讨论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以期将答复的范围缩小,进而确定一个或多个答复要点,进而后期答复的过程中围绕答复要点进行答复。此种方式能够避免答复次数被浪费掉,也能够提高答复的精准程度。


也就是可以预先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争取将问题在电话沟通中解决,说服审查员,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答复,减少出现错误的概率。


要点2,OA答复的过程可以进行适当的解释(也可以称作是偷换概念),但解释不能太过,不能超出文字原意(如读者有意愿,可以去了解一下法律解释的原则的相关知识,这部分知识已经超出了基本专利法知识范畴,但仍然很有必要了解),否则必然不会被审查员/复审委所接受。如在本案的第一次答复过程中的偷换概念过于明显,如果没有提前铺垫(如与审查员电话沟通),则不容易被审查员所接受。此时,如果能够通过电话沟通来了解到审查员的想法,则可能会遇到两种情况:情况1,审查员被说服,此时,直接按照原有的方式答复即可;情况2,审查员不认同不修改的答复方式,则答复人员可以依据说明书进行少量修改后再进行答复,进而提高OA答复的准确度和通过率。


要点3,对于有一定基础能力的代理人而言,应当灵活运用答复方式和答复策略,不应当被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所束缚住,不应当遇到审查意见时仅仅想到套路式的使用三步法。


答复审查意见的最终目的在于说服审查员,至于采用电话沟通、书面答复,还是电话沟通+书面答复的方式进行说服都是可以的,关键在于需要在合适的时候,使用恰当的方式。比如,当某一种答复策略被审查员否定时,则需要及时改变答复方向,以期使专利通过。如本申请的第二次、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中就及时调整的答复方向,并最终说服了审查员。


抛开这个OA来看,笔者浏览过的审查意见的答复内容有数百件,大部分的答复内容均是完全按照三步法的方式进行答复,当然,有人运用得好,有人运用的差。运用得当的答复可谓字字珠玑,运用不得法的答复则可谓之为“流水账”。整体来看国内的答复情况,流水账占大多数,这可能是代理人在学习答复OA的方法时,过于注重套用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导致通篇答复没有重点。如同你在向审查员卖货,审查员说,“你的货物和别人的一样,所以我不买”;你说“我的货物和别人的不一样,所以你要买”,除非审查员良心发现,否则我认为审查员是不会买你的货的。


整体来看OA答复,首先应当充分的了解审查员的想法,再选择适当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如果遇到阻碍,则可以适时的调整答复思路、答复策略,不应每次都采用书面答复的方式,只简单的套用三步法进行答复。


最后,OA的答复目的在于说服审查员,使得专利以一种比较合适的状态得到授权,代理人不应当被某种答复方式所束缚,应当适时的改变答复策略,以使专利以较优的方式通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逯恒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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