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修订《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划重点:
1、新增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近一年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者惩戒”。至此,代理机构受处分或惩戒全所将不能申报诉讼代理人。
2、将第十四条修订为:“ 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因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发生执业信息变化的,应当由转入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信息变化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逾期未提出的,应当取消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修订后对变更申请作了一个月的时间限制。
3、将第十四条考核时间由原来的“每年4 月1日至4月30日”缩短为“每年4月前10个工作日”。
4、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前一年度代理专利诉讼案件的情况”作为诉讼代理人年度考核内容。
5、为了适应第十四条的修订,将第二十八条由原来的“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修订为“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对比图
关于修订《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进行诉讼代理人推荐及管理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2018年1月22日启动了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专协发字〔2015〕10号)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专协发字〔2018〕004号)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专协发字〔2018〕004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8年3月19日
附件: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专协发字〔2018〕004号)
来源:IPRdaily综合知产团、中华全国商标代理人协会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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