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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近东谈体育版权保护:应加倍惩罚侵权行为
张近东称:由于体育赛事版权认定上无法得到学界的有效支持,因此在体育赛事维权的过程中,试图通过司法判例来确定体育赛事的版权非常困难。他建议要加大对体育版权赛事侵权人的惩罚力度,要以几倍于正常购买价格的惩罚性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财新网截图
体育版权在过去几年大起大落,同时面临着版权保护的棘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苏宁集团董事长3月3日就保护体育版权回复记者称:由于体育赛事版权认定上无法得到学界的有效支持,因此在体育赛事维权的过程中,试图通过司法判例来确定体育赛事的版权非常困难。
他建议要加大对体育版权赛事侵权人的惩罚力度,要以几倍于正常购买价格的惩罚性力度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张近东指出,目前体育赛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认可。相反,学术界的倾向性观点认为,体育赛事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只能通过邻接权来进行保护。所谓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一般也以著作权为基础。
张近东此前担任多年全国政协委员,连续两年提出体育产业相关提案。2016年两会,张近东建议,加强青训体系的建设,完善校园足球比赛,全面实现青训人才和教育系统资源的有效结合。2017年两会,张近东再次建言,中超应逐步扩容,保障球员生涯发展。
2018年,张近东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对于体育产业的建议转向版权保护。2017年,苏宁成立体育集团,成为国内引入体育赛事版权最多的公司。张近东回复记者称,体育赛事版权维权的几大困难:
一是,直播节目是经过有选择的摄像、镜头剪切和解说员解说而呈现给观众的,摄像和镜头剪切本身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宜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体育赛事直播不同于点播,不能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因此不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进行保护,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只能通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进行保护。
二是,盗播手段层出不穷,既有侵权判断标准已落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现状。因此,建议摒弃侵权判断标准的“服务器标准”,而以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作为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以权利人是否进行了权利告知、侵权人是否提供了即时的有效沟通方式和停止侵权措施作为辅助标准。
三是,目前对于体育直播权益的侵权纠纷归责原则适用的仍是普遍性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实际上,侵权主体的流量情况、收益情况都只存在于侵权人的掌握之中,作为权利人很难对侵权主体的收益情况进行掌握。他建议参照《商标法》相关条款,对体育直播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四是,如果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版权,也面临着仅能够通过原则性条款进行保护,且损失极难证明,导致最后可能的判决金额远低于侵权方的收益。
目前,对于单场赛事的判赔金额只是在10-30万左右,而体育赛事的单场许可费已经过百万。他以中超为例指出,合法获取一场赛事授权需要支出500万的授权费用,投入二三十万的制作费用,全年240场比赛总费用金额将近两亿元,按照单场维权成本10万元算,即使取证80场,取证成本还需要支出800万元,而通过侵权链接等方式可以获得同样的流量收入,替代正版权利人的流量入口,却只需要支付丁点的投入,连服务器、制作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等什么都不需要投入,即使80场全部被发现了,法院还不一定认定为侵权,认定了侵权总共也就赔偿800到2400万元,十分之一乃至于三十分之一于购买正版的成本,而真正投入过千万利润用于维权的企业又能有几家呢?如此高的利润、如此小的风险,侵权网站的选择也就变成了一种利益驱动下的必然。
张近东称,体育版权引入商业化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拿来主义,这一方面应该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机制的实施来加以保障。此外,在此基础上应该鼓励企业利用市场化杠杆参与版权输出。
除了保护体育赛事版权的建议,张近东今年还提交了精准扶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和建立数字中国开放平台三个建议。
来源:财新网
记者:屈运栩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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