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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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酷派告小米侵权的专利看权利要求的撰写
近期,酷派对小米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前者认为小米侵犯了其如下三项专利权:200610034034.8、201210250264.3、201210064396.7。这三项专利权中,最早申请的是200610034034.8这项专利(下文中简称本专利),下面就结合这项专利来看一下软件类专利应该如何进行撰写。
本专利的发明名称为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统,其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一个是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另一个是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界面系统。下文中论述的方法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在协同界面系统的权利要求中也是存在的。为了文章的简洁,我就以方法权利要求为例进行说明。
该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协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
向协同层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
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
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
看完权利要求,是不是感觉像天方夜谭?看不懂怎么办?我们来看说明书中的描述。
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的图4如下:
当我们拨打一个电话之后,可以在通讯录中找到该通话记录,我们拨打的这个号码下面是带下划线的,这种格式上的不同表明该电话号码能够被操作,我们触摸按到这个电话号码的时候,就弹出了一个菜单,这个菜单中写明了可以对该号码进行的操作,例如,拨打IP电话、发送短信、加入联系人等等,这些操作都可以称之为对该号码的协同操作。这些可以操作的菜单中的选项就是协同业务的接口。
我们再看权利要求:“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就是用户按该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就是权利要求中的数据);“向协同层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以及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就是查找能够对该电话号码执行的各种操作;“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就是将这些操作显示在界面上。这样描述应该就比较容易理解本发明了。
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米手机是否侵权了,我自己使用的就是小米手机,我从我的小米手机上截取了一张图,该图如下:
这张图是从我的通话记录中截取的,这是一个推销员的电话。我长按这个电话号码的时候,弹出一个菜单,这个菜单中有几个功能:拨打IP电话、卡1拨打、卡2拨打以及复制到剪贴板。
从这个功能来看,跟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的描述的功能几乎一模一样,那么小米手机是否侵权呢?
一个专利的权利体现在哪里?是体现在说明书当中还是体现在权利要求当中?答案是很显然的,专利的权利是体现在权利要求当中的。小米手机是否侵权取决于该手机中是否涵盖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内容。如果小米手机涵盖了所有内容,那么小米手机就侵权,否则小米手机就不侵权。因此,权利要求中写的内容越少或者用的技术特征越上位其保护范围就越大。
我们再把权利要求抄一遍,然后逐个技术特征进行分析。
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协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
向协同层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
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
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
➤第一个特征:“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
“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小米手机是移动通信终端,小米手机上也有协同方法。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涵盖在小米手机中的。
➤第二个特征:“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
“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这句话没有主语,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应该是用户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如果这么理解的话,那么小米手机是不侵权的,因为小米手机并没有发出命令,命令是用户操作小米手机发出的。因此,这句话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最好解释为是小米手机内部的通讯机制,即用户通过触摸电话号码之后,小米手机内部发出了一个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
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要假象一个可能的侵权设备,然后站在该侵权设备的角度来撰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专利而言,可能的侵权设备就是手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默念:“我是一个手机,我是一个手机”,然后站在手机的角度来撰写。用户触摸手机发出了一个命令,对于手机而言,就是接收到一个命令而已。因此,这句话我们可以修改为:
“接收命令,其中,所述命令用于对数据执行协同操作”。
请注意,这种写法是使用了短句,句子写的越短越不容易产生歧义,大家在撰写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一点。
从上述分析来讲,这个特征有可能会被法官认为小米手机涵盖了该技术特征。
➤第三个特征:“向协同层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
小米手机确实执行了查询工作,可是小米手机的查询工作是在哪里查询的?是如何得到这些协同业务接口的?这些靠观察和直接操作小米手机是无法判断出来的,即,目前我们并不知道小米手机中是否有“协同层”这个技术特征。“协同层”是什么呢?
本专利的摘要中是这么描述的:
“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统,所述协同方法包括步骤:发出执行协同操作数据的命令;向协同层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所述界面系统包括协同操作数据控件和业务协同接口控件,所述业务协同接口控件通过协同层与协同操作数据控件关联。本发明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统通过在协同操作数据和多个业务协同接口之间设置一协同层,可使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功能易于扩展,且重用性好”。
结合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可以发现,其实这种协同操作在现有技术中是存在的,而本发明最重要的发明点是设置了协同层。也就是说,小米手机已经有的这个功能很有可能是现有的功能,判断小米手机是否侵权的关键就变成了需要证明小米手机在实现这个现有功能的时候是否使用了协同层,而且,该协同层是设置在系统操作数据和多个业务协同接口之间的。
协同层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很难说明什么叫协同层。对于学习人文出身的法官来讲,通过看小米手机的代码来判断是否有协同层这么一个东西是及其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找到相应的专家进行鉴定。但是,一旦进入鉴定环节,本案将遥遥无期了。
所以,从这个技术特征来看,该诉讼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我们可以尝试修改一下该技术特征:
“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
该特征虽然也不是很明显,但是可以推断出小米手机必然进行了查询,我们可以用小米手机的另一张截图来证明这一点:
从这张截图可以看出,对于一个网址,显示了另外菜单。因此,在小米手机中针对电话号码以及网址其实是显示了不同的菜单,这可以推断出小米手机中确实执行了查询业务接口的动作。
➤第四个技术特征:“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以及“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
正如我们在论述第三个特征时所论述的,查询接口是执行了的,此时,获取相关描述和显示命令菜单格式也是执行了的。这个特征被法官认为小米手机涵盖了该特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来本案侵权与否的重点可能会落到“协同层”这三个字上,而这三个字是本发明的最重要的发明点,基于此使用等同侵权的可能很小。双方可能就“协同层”展开旷日持久的争辩。
我们再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集中展现一下:
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协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命令,其中,所述命令用于对数据执行协同操作;
查询与上述数据类型相关联的协同业务接口;
获取上述业务接口及相关描述;
将所述描述组织成协同业务的命令菜单格式显示在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户协同操作的入口。
上述权利要求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并且也可能会涉及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本文仅仅是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撰写,将来有时间我们再写一个考虑周到的权利要求吧。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韩建伟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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