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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可南
原标题:巴黎公约还是PCT?——从数据看申请人的选择
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与不断壮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也增加了一项权重越来越大的项目:海外专利权。海外专利权战略,顾名思义就是向合适的国家提交合适的专利申请,并最终获得专利权,从而获得合适的专利保护的一种策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向海外提交专利申请,提交申请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择通过什么途径提交海外专利申请,巴黎公约还是PCT?
众所周知,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包括两个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在申请人的实际申请行为中,他们是如何选择的呢?
巴黎公约和PCT的考量因素再探究
在介绍PCT途径时,一般都会强调其具有以下优势:当申请人希望技术方案在X[1]个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节省费用;申请人有更长的时间考虑是否在国外寻求专利保护并进行其它准备工作;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可帮助申请人充分评估技术方案的授权前景;程序方面的便捷:如只须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得到在多国生效的国际申请日等。
然而,抛开其它因素不说,单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同样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选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着不着急”。简单的说,“着急的”最优选择就是巴黎公约途径。什么情况是属于着急的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及其组合:申请人国外业务扩张急需专利保障的;目标国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快速进行专利布局;相关技术更新快、周期短的;需要目标国专利权用于许可、转让等商业目的;需要在某些国家迅速授权用来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做出授权决定等。毕竟,市场竞争事关成败。在时间和效率面前,PCT途径的各种优势在这里反而成为掣肘或无关紧要。
另外,在“不着急的”情况下,也存在必须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的情况,比如:需要申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我国不是《海牙协定》缔约国)、向非PCT成员国申请专利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多于PCT条约成员国)。虽然比较少见,但在上述情况下,无论PCT途径的优势有多大,申请人都只能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最后,按一般认知,在费用核算对比准确的前提下,申请人希望在X个以下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也是优选巴黎公约途径的。
申请人投票结果
根据WIPO《2017年知识产权指标报告》中的数据(A52、A55),2002-2016年,各国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向国外申请从289900增至398900件,平均增幅2.3%;提交的PCT国际阶段申请从110396件增至232904件,平均增幅5.5%。显然,PCT国际阶段的申请量增长更快。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实际上,各年度的巴黎公约途径申请量一直是高于同期PCT国际阶段申请量的。2016年,两者之间的比例大约为63:37。可见,至少在2002-2016年,世界范围内,更多(约2/3以上)的向国外申请还是比较“着急的”,或者只需在X个以下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2002-2016年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申请情况
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根据WIPO Statistics Database的数据,2002-2016年,中国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提交的国外申请由1273件增至21950件,平均增幅达到22.6%;PCT国际阶段的申请量从1015件增至43094件,平均增幅为30.7%。中国寻求国外专利保护的意愿越发强烈,而且PCT国际阶段的申请量增长更快。此外,自2007年以后,中国申请人每年提交的PCT国际阶段申请量均高于巴黎公约途径。可见,与世界各国的总体情况相反,近年来,中国申请人向国外寻求专利保护时,提交了更多的PCT国际阶段申请。在2016年,大约有2/3的中国向外申请是通过PCT途径提交的。
2002-2016年中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情况
部分目标国的情况
根据WIPO《2017年知识产权指标报告》(A56)的数据,从相关目标国非本国居民申请的申请途径占比情况来看,进入大部分国家的非本国居民申请主要以PCT途径为主。其中,进入中国的国外申请中,57.3%是PCT国家阶段申请,42.7%是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美国、英国和德国的非本国居民申请中,大部分申请选择了巴黎公约途径,所占比例均超过了50%,分别达到62.5%、72.6%和73.5%。
2016年部分目标国的非本国居民申请途径分布情况
向国外申请专利是占据国外市场的重要步骤,选择申请途径并非只有“费用”一个考量因素。配合商业行动,需要你明确目标,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做出正确的选择。
注释:
[1]X:与巴黎公约途径相比,通过PCT途径使申请人获得成本优势的目标国数量。
[2]PCT国际阶段申请量占比=PCT国际阶段申请量/(巴黎公约途径申请量+PCT国际阶段申请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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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可南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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