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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林汉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被索赔9500万!国际知名品牌MICHAEL KORS一审胜诉的五个关键法律问题
近日,一起主张赔偿额为9500万的巨额商标侵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原告为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被告分别为迈克尔高司商贸公司、全球知名的时尚轻奢品牌“Michael Kors”、浙江银泰百货和京东商城。笔者所在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司义夏律师、付同杰律师代理了本案被告赢得了一审胜诉。笔者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反向混淆、被告的反制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以及原告诉讼是否精心策划等关键法律问题值得分析和交流。
一、案情简介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原告汕头建发”)诉被告一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迈克尔高司”)、被告二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迈可寇斯”)、被告三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浙江银泰”)和被告四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北京京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汕头建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为商标侵权案史上主张赔偿额(9500万)最高的案件之一,目前一审尘埃落定。
据悉,原告汕头建发主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制造、加工、销售: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手袋,皮革制品,纸制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销售:玩具,纺织品,服装等。原告于1997年提交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9年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
据了解,本案中,最重要的被告为“被告二迈可寇斯”。被告一迈克尔高司是被告二迈可寇斯的中国子公司,被告三浙江银泰和被告四北京京东分别为被告二迈可寇斯的销售商。被告二迈可寇斯是全球知名的时尚轻奢品牌,并在中国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MICHAEL KORS是世界知名的奢侈饰品和成衣设计师,其于1981年成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公司。MICHAEL KORS品牌,产品涵盖女士系列、男士系列、手袋、鞋履、配饰和礼品等。根据贝恩公司发布的《2014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MICHAEL KORS 品牌在有吸引力的新兴奢侈品牌中排名第二。MICHAEL KORS始终传递华美、精致而充满自信的JET SET生活态度,为消费者提供精致与随性兼容,经典与摩登并蓄的奢侈生活方式体验。
被告二迈可寇斯于2000年根据其字号及主标“Michael Kors”的首字母创作完成logo,并于2007年创作完成了和这两个logo(以下统称“MK logo”),被告二迈可寇斯在第6类上对MK logo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随后将之使用在包类商品上。
本案所涉商标的对比图如下:
二、本案值得关注的五个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中,有五个使案件变得复杂的关键问题值得分析和交流。
1、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这是本案的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近7000页证据用以证明迈可寇斯公司的MK logo作为其显著的商业标识,已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多年,并已跟MICHAEL KORS品牌的核心商标同时使用,与MICHAEL KORS品牌已经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在商标本身的显著差异、相关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实际混淆证据、被控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善意使用等方面大量举证证明迈可寇斯公司使用的MK logo与汕头建发的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且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二迈可寇斯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委托业内规范、权威的市场调查公司进行商标混淆性市场调查来支持其主张。通过上述大量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使得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商标反向混淆
在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对原告构成商标反向混淆。在本案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在进行商标反向混淆判断时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在进行商标反向混淆判断时,商标的近似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与正向混淆并无不同。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该判决就这一法律问题的说理清晰充分且深刻,为前所未有。
3、原告诉讼是否精心策划?
在正式启动本案之前,原告汕头建发以其商标为权利基础对被告二迈可寇斯名下的“MK MICHAEL KORS”(注册号:3603887;国际分类:18)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希望从被告二迈可寇斯的答辩中获取MICHAEL KORS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信息作为其索赔依据。同时还以其商标为权利基础对一些小规模的售卖MICHAEL KORS产品的小店铺进行行政打击和提起民事诉讼,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从而支持其关于双方涉案商标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主张。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原告汕头建发于2017年1月9日以被告二迈可寇斯使用的系列MK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将被告二迈可寇斯及其中国子公司(被告一)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连带起诉了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三)和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两个国内著名的销售商,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要天价赔偿金(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人民币9500万元)。
4、被告的反制诉讼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在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故意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使得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被告二迈可寇斯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同时汕头建发还刻意模仿抄袭迈可寇斯公司包的设计,构成了迈可寇斯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了制止汕头建发公司对迈可寇斯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证明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恶意,被告二迈可寇斯在同一法院就本案的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了反制诉讼,要求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5、管辖法院的选择
原告在本案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同样精心准备。由于原告在本案中的一个重要的主张就是反向混淆,因此其通过挑选被诉经销商的方式将管辖法院选择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意图最大可能地促使法院支持其主张。而本案被告提起的反制诉讼,也从策略考虑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以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并证明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恶意。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其快速、公正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和勤政高效,其判决书长达56页,即可证明。
笔者认为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国内小企业诉跨国公司商标侵权并索要巨额赔偿的案件。案件的公正审理充分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反映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证明了中国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不断提高。该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势必会增强外国公司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基于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任而增强在华投资的信心。我们相信,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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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林汉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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