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表演表演的法律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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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盘点2017|最值得关注的八大版权案件
又到岁末时,又到盘点季。2017年全国各大法院又审结了一批引发社会关注且对未来有长远意义的著作权案件。今天小编就带你盘点2017年最值得关注的八大版权案件。
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因技术特征受瞩目;有的是判赔金额创地区性历史新高;还有的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如对同人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如何认定等等……这些新案件新判决,对于进一步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惩罚侵权行为,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上海玄霆公司诉张牧野等侵权案
【入选理由】
该案论证了同人作品的相关问题,对同类型版权纠纷有较大影响。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22日,上海玄霆公司将天下霸唱等五被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指控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五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2017年1月,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天下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驳回了玄霆公司针对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
【点评】
无论是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还是玄霆公司诉张牧野《摸金校尉》案,都涉及当下最受关注的同人作品相关问题。同人小说经过重新演绎之后形成了新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此案中,作者使用相同人物元素再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法院对此做出了否认的判决,这将有利于同人作品的创作。
傅敏等诉台海出版社侵权案
【入选理由】
傅雷的作品今年进入了公有领域,《傅雷家书》著作权纠纷案由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
台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发行《傅雷家书》图书,侵犯了著名翻译家傅雷的次子傅敏与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二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40万元。
2017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台海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应知出版发行他人作品需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其未经原告图书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发行了与原告图书主体内容相同的图书,且没有为编者傅敏署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侵犯了傅敏对原告图书汇编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图书内容与二原告依其主张权利的由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傅雷家书》高度雷同,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法院宣判,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傅敏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合肥三原图书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二原告合理开支3.6万元。
【点评】
傅雷先生的作品是几代人的精神财富,进入公有领域后,将在更大范围内泽被后人,这正是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保护期限及公有领域作品的意义所在。由于各方力量的介入,《傅雷家书》的版权关系变得复杂,这值得出版界、版权界关注和讨论。合理界定版权的边界和权利的范围,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善莫大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
乐动卓越诉阿里云侵权案
【入选理由】
该案是国内首例涉及云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
乐动卓越公司享有动画片《我叫MT》的游戏改编权独占许可权,并据此先后开发了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发现一款《我叫MT畅爽版》游戏涉嫌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5月,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约26万元。
【点评】
由于云计算服务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云服务商的主体性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和云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等问题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在该案中,阿里云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这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腾讯诉暴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侵权案
【入选理由】
该案件系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其单期综艺节目赔额在北京地区创历史新高。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暴风侵犯腾讯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宣判。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
石景山法院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公司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
【点评】
根据以往法院判决的数额,一期节目或电视剧集的赔偿金额一般为1万元到5万元之间。对于版权方而言,这些金额可谓“杯水车薪”,对于侵权方而言,也不能起到惩罚作用,这也是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本案法院判决高达606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侵权盗版者敲响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杭州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侵权案
【入选理由】
该案对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音乐喷泉作品版权纠纷作了判决,影响重大。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7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与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及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原告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点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音乐喷泉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因此成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点。根据法院的意见,音乐喷泉作品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视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权案
【入选理由】
此次央视动画在北京的胜诉,明确了央视动画对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动画人物的著作权。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18日,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对比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与央视动画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动画形象,二者明显一致,故可以认定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大头儿子公司和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
【点评】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央视动画公司涉案作品是对刘泽岱1994版设计图的演绎创作,央视仍就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公司侵犯了央视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世明诉江奇涛等《少帅》侵权案
【入选理由】
该案的判决让更多人了解到,针对同一历史题材进行不同创作,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大帅府》创作者黄世明诉被告江奇涛等侵害著作权。法院认定江奇涛编剧的电视剧《少帅》并未侵犯黄世明小说《大帅府》的著作权,驳回了原告黄世明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在对涉及同一历史题材、历史人物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对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的判断,必须对相似之处进行辨别和区分。法院对48集电视剧《少帅》与小说《大帅府》、相关题材作品、历史资料、网络资料等进行了比对,认为《少帅》电视剧并未侵犯《大帅府》小说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相关历史人物和事件都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不属于原告的创作成果,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塑造、展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
【点评】
对某些历史人物和事件的使用,是改编还是合理使用?在本案中,《大帅府》出书在前,《少帅》播出在后,尽管涉及同一历史题材、历史人物,但这种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属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参考、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本案的判决,也将有利于权利人明晰如何针对历史题材进行创作。
网易诉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侵权案
【入选理由】
此案是游戏直播领域第一案,且判赔金额2000万元令人瞩目。
【案件回顾】
2014年,网易公司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经交涉未果,于当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1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作为一款多人参与的在线网络游戏,可以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该连续画面最终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版权属于网易。如不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许可传播或不许可传播的排他性权利,不利于对开发者形成权利激励,从而在全社会促进智慧产品的产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YY直播“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并根据YY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游戏播放热度和YY前游戏主播的证人证言,最终确定赔偿额为2000万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确认了游戏直播时游戏版权的合法性,对于既有大量游戏版权,又在全力出击电竞直播市场的厂商,版权很可能成为其清理对手、抢夺市场垄断地位的最佳武器。游戏业观察人士认为,这个判决可能让当下红火的游戏直播行业变“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任晓宁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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