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
原标题:“Tesla”被他人注册成商标 特斯拉公司起诉撤销获支持
“Tesla”被国内一家公司注册成商标,生产电动汽车的特斯拉公司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在遭到商评委拒绝后,特斯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支持了特斯拉公司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的诉请。
Tesla商标被抢注 法院判决无效(来源央视网)
9月2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特斯拉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华锐凯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悉,特斯拉(Tesla),是一家美国电动车及能源公司,产销电动车、太阳能板、及储能设备。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硅谷帕洛阿尔托(Palo Alto)。 特斯拉首席执行官伊隆马斯克曾表示,特斯拉努力为每一个普通消费者提供其消费能力范围内的纯电动车辆;特斯拉的愿景,是『加速全球向可持续能源的转变』。2016年11月17日特斯拉电动车收购美国太阳能发电系统供应商SolarCity,使得特斯拉转型成为全球唯一垂直整合的能源公司,向客户提供包括Powerwall能源墙、太阳能屋顶等端到端的清洁能源产品。2017年2月1日,特斯拉汽车公司(Tesla Motors Inc.)正式改名为特斯拉(Tesla Inc.)。
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档案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第7792673号“TESLA”商标和第8008885号“TESL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一)档案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二)档案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陈勇,人民陪审员韩树华、李淑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没有异议。事实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部分字母大小写或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虽然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商品类别,但是根据原告在行政程序和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及媒体报道等可以看出,电池是电动车辆的核心部件之一,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关联性。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同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结合。因此,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配件,电池与电动汽车往往一同销售,出于安全性与适配性的考虑,消费者在更换电动车辆电池时往往也会选择与汽车品牌一致的“原装电池”,因此,在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以及二引证商标使用在电动车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尽管原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上述主张成立,被告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IPRdaily综合新京报、京法网事、腾讯视频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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