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智慧交通领域」专利侵权第一案,近期将开庭审理
智慧停车无疑正在改变人们的停车方式,但同时,行业也处于激烈竞争期。从2015年开始,智慧停车行业迎来爆发式发展,200多家企业蜂拥入局。据媒体公开消息,获得风险投资的同类企业不下十家,喜泊客和ETCP停车都曾于2016年获得B轮融资。在资本的助推下,竞争逐步走向白热化。除了资本、市场之争,人才、专利的竞争也悄然开始。一南一北两家企业专利纷争恰巧印证了这一点。
8月21日消息,近两年备受资本追捧的智慧停车领域竞争激烈硝烟起,智慧停车运营商“喜泊客”起诉“ETCP停车”专利侵权一案被曝已被上海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立案,近期将开庭审理,这也是智慧交通领域专利侵权第一案。
据资料显示,喜泊客成立于2009年,总部设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是中国最早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服务商。成立于2012年的“ETCP停车”,总部设立在北京,其官方介绍为”一家运营电子支付停车费的互联网企业”。
小编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的民事裁定书,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裁定该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目前没有更多信息透露,而已知的是喜泊客起诉的原因是称ETCP在位于上海市的丽晟假日酒店停车场安装使用被控侵权的ETCP设备及“ETCP停车管理系统”,ETCP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并统一收取停车费。
喜泊客所获专利如下: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智慧停车行业的诞生是技术创新的结果,技术壁垒是这个领域企业的重要竞争力。创业企业对专利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专利战已经成为商业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律师认为,知识创新、技术革新已成为创业企业发展的必备条件,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也越来越被技术型、科技创新型企业所重视。智慧停车专利侵权诉讼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值得关注。
附判决书:
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谭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铮,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泊客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悦畅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用户”在上海下载和使用涉案“ETCP停车管理系统”并以此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上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基于“收取停车费”这一事实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上诉人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并统一收费,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下载、安装和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均是用户,上诉人没有“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更没有在上海使用,因此上海市并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上诉人在上海市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上海市亦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上海市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喜泊客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的事实认定清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最直接的证据。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在位于上海市的丽晟假日酒店停车场安装使用被控侵权的ETCP设备及“ETCP停车管理系统”,上诉人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并统一收取停车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地包括上海市,并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上诉人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并统一收费以及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均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并非管辖异议上诉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悦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
审 判 员 徐卓斌
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IPRdaily综合智慧交通网、南方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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