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播放作品涉诉,视频平台承担责任吗
视频行业进入合法购买版权阶段后,近年来版权费用可谓是“水涨船高”,头部剧的版权费用纷纷过亿,支出占比给视频平台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然而,花费大价钱合法购得或者制作的作品也有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其中的作品元素,例如人物形象、剧照、剧本、音乐等一旦涉诉,视频平台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当前,各大视频平台上播放的作品主要有三类:首先是合法采购的作品,这也是视频平台正版化后最主要的内容来源。其次是自制或参与制作的作品。再次是自媒体作品。三类作品涉及的版权问题不甚相同。
采购及自制作品易有版权纠纷
对于前述的第三类作品即自媒体作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视频平台一般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前述两类作品,一旦涉嫌侵权,视频平台要承担何种责任呢?
对于自制或参与制作的作品,视频平台不再是购买版权方,而是变成了作品的制片者,那么对于作品中所涵盖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元素引发的侵权纠纷,则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于正作为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实施了侵害改编权的行为,湖南经视公司等三公司在联合摄制协议中预定剧本内容经三方共同审查确认,则可以表明,三公司对于剧本的内容有决定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合法采购作品中的某个元素侵权,视频平台就其播放行为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呢?目前在司法界以及理论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视频平台方仅提供播放服务,在未参与作品制作的前提下并无对作品的各个元素进行在先审查的义务,只需举证作品的合法来源,在无过错的前提下,承担及时下线的义务,否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观点是平台方基于授权提供作品的行为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传播行为,如作品涉嫌侵权,那么平台方即为自始侵权,并不因权利人或司法机关是否向其发送通知或诉状而影响其行为性质,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有生效司法判决的支持,即视频平台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自主上传视频节目至自己的服务器,已经构成了对作品的“提供”而成为内容提供者。而一旦版权作品包含的某一些因素涉嫌第三方所享有的音乐、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作品的合法权利,视频平台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应当认定为直接侵权。
但笔者认为,如全部依据上述归责原则认定,也不免会误伤一些“善意平台方”。何为“善意平台方”?笔者认为主要是指那些可以举证合法来源,如约付款,并对于作品的版权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视频平台。
当前大多数情况下,视频平台合法采购的版权作品均来源于国内知名、正规的影视剧制作公司,而此类影视剧制作公司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影视剧制作可信赖性,同时双方之间有正规的合同进行约束,且为辅助采购合同的签订,视频平台大多都会按照内部严格的审查规则对预采购的作品版权进行审查。然而如果法律要求视频平台对此种审查精确到作品的每帧画面、每首音乐等每一元素,从视频平台采购和投放的数量来看,未免加重了视频平台的审核负担,也与目前的版权采购行业惯例不符,长远看会抑制整个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
另外,目前很多此类性质的案件,视频平台同影视剧制作公司都会同时在一个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而此时在视频平台出具了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版权费用支付证明以及版权审核标准以证明视频平台拥有合法来源,且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如依旧判决视频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能就会导致视频平台在本案赔偿完毕后还需另案起诉制作公司进一步追偿损失,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视频平台的维权成本。
视频平台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视频平台基于目前的播放内容,怎样更好的规避作品内含元素的侵权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也是视频平台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笔者建议视频平台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内部核权以及风险防范:一是以合同形式约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最大程度转嫁侵权风险。立合同以明是非,定协议利解纠纷。在购买版权时,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让对方担保其享有作品及作品内部包括的全部元素的合法权利,若在后出现权利瑕疵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一条款在签订合同之时进行明确,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版权审核尽可能细化、全面。视频平台不仅要对采购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进行全面审核,最好可以根据作品的类型,对其所包含的主要元素进行初步的风险审核,并要求权利人对高风险点进行权属补强,同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以防止一旦发生侵权而措手不及。
三是完善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侵权投诉。视频平台应本着为用户着想的理念为投诉人积极主动服务,及时快捷高效处理侵权投诉,有利于取得权利人谅解,也可免于诉累。
网络视频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的质量,而且对于促进文化繁荣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视频平台方出于版权保护要求只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购买作品,因此不能给视频平台方过多的责任,否则可能会使其发展困难,步履维艰。另一方面,不能够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存在于视频平台之上,一味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可归责于视频平台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明晰责任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促进行业长足创新进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温宇洋 周欣月 搜狐法律中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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