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00多种中草药项目被他国抢先申请专利,怎么办?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16个中医药海外中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办了数百所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的传播与发展已经成为“一带一路”上的靓丽名片。
2017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开始施行,该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疗法,中药则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其中包含系统的理论、丰富的实践和浩瀚的文献,有无价的知识、方法、技术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学习借鉴西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模式基础之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主体的多样性、客体的复杂性、形成的长期性、应用的普适性等特点,都使之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
因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远远不能满足中医药知识权保护的需要,导致大量中医药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流失。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草药项目被日本、韩国等国企业抢先在海外申请了专利,国内中药市场近30% 、国际市场90%以上的份额被国外企业占领。
随着整体医学理念和自然主义理念在全球的崛起,特别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医药文化的迅速传播,世界各国对中医药产生了深层的认知和更多的需求,发达国家一方面极力将中医药传统知识推为公共知识,并运用现代科技开发后进行专利抢注,进而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战略,遏制中国本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对中医药国际医疗行为或者交易活动构成不合理限制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对中医药走向国际设置技术壁垒。以致形成了传统中医药“中国原产,韩国开花,日本结果,欧美收获”的不平衡也不公平的国际竞争格局。因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是推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医药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十二专题将中医药知识产权定义为“包括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可获得的权利和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传统知识权利”,因此,应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力度。
首先,要适当修改、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是要修改完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利法保护中成药处方、复方药组分处方和单味药组分处方、中药材生产技术、中药炮制技术等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专利审查和保护制度;
二是修改完善商标法,建立统一、完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通过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保障我国道地中药材的质量,并为道地中药材的出口贸易提供全方位保护;
三是修改完善著作权法,探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名录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为传统医学行医者对医药配方和文本的知识产权提供切实保护。
其次,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对基于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进行保护,难以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提供卓有成效的保护。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掠夺性、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
因此,亟需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遏制这种文化、知识的掠夺。事实上,包括印度、泰国、韩国等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对传统医药知识都已建立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成功的保护模式。
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方面亟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并规范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建立完善的权利人知情同意机制、知识来源披露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以抵御不当占有和不公平使用,推动和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利用。
二是结合生物多样性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规定要获得基于中国的生物资源或相关的传统知识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有效阻止其他国家对来自中国的任何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侵害。
三是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预警制度、中药材标识制度和道地中药材认证制度,确保野生药材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最后,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发源地的优势,研究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创新发展规律,积极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化的结合与平衡,探索发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模式,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历史机遇,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防止其他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积极推广中医药保护的中国经验,努力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并走向新的繁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丁文严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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