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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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卿碧海 商标江湖
原标题:警惕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及思考
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我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
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
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商标局会根据商标的注册地址发文,如果对应地址收不到文件,那么就无法做出答辩,这是很多商标权利人极易忽视的一个细节。
企业搬迁后往往不变更地址,这会留下潜在的隐患,这个隐患,可能直接导致商标无效。
2.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包含:销售合同、发票、展览、广告等等,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该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并在各种商业活动中载明商标的使用。
很多客户签合同、开发票都不包含商标名称,需引起注意。
同时,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不断强调和突出商标的使用,也是企业品牌塑造的过程,非常重要!
撤三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相信很多人,尤其商标权利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否合理?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这也是敦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料浪费和闲置的一种方式方法。
但是在申请和审查的流程上我认为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大幅提升撤三成本
很明显,实践中很多商标权利人被撤三“误伤”,而提出撤三的往往都是为了避免和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发生冲突,为了避免换名字或者付出高昂的商标授权使用成本。
很多申请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行撤三,这是他们在扫清商标权利障碍中投石问路的第一步。
反正撤三成本不高,成了自然好,不成也无所谓,接下来再想其他办法。
那么我认为,为了规避“恶意撤三”国家商标局应该大幅提升撤三成本,这个成本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是提升规费成本,目前500元的规费太低,提高到2000-5000比较合理
第二是提升撤三举证成本。
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对任何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三,而且无需举证,举证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只要你愿意出钱,这事就没有门槛,想干就干。
合理的方式是既然申请人提出要撤销别人的商标,那么就应该有理有据,因为任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都是在剥夺他人的产权,不管这个申请是出于何种目的,至少应该有合理的证据来证明他人已经连续三年不曾使用了。
至于这个证明如何获取,不管是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还是其他方式,那应该都是申请人的事。如此,再由被申请人质证即可。
2.国家商标局应该承担适当的主动审查责任
实践中,只要撤三被申请人不答辩,那么商标一律撤销。毫无疑问,这里边包含了“冤案错案”。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局不承担主动审查责任,只要不答辩的,一律撤销。那么,商标局是否可以在撤三评审案件中承担适当的主动审查责任呢?
比如在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检索及其他可行的方式,检索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从而基于现实情况做出合理评审呢?
比如前文提到的A公司的B商标,通过检索可以发现B商标是A公司唯一的商标,且A公司长期续存经营,B商标也在近期通过了续展。
通过百度及阿里巴巴等可以搜到到B商标的大量产品信息和A公司的信息,从时间的维度上来看,这些留存的信息时间久远的在数年前,最近的每一年都有。
商标局是否可以基于这些信息,判断A公司的B商标事实上在持续使用呢?
这样一来,即便被申请未提出答辩,也不至于沦落到商标被撤销的地步,而商标局也并未因此而增加审查负担,但却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撤三,不管立法目的如何,至少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再谈其他!
诚如商标异议,申请人应该提出合理的证据,且商标局在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评审,避免商标权利人被“误伤”,那么撤三是否也该如此呢?
一家之言,欢迎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卿碧海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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