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苹果抽成“打赏”属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可起诉维权
苹果开发者在其更新的《AppStore审核指南》中规定,在App应用内向原创作者打赏的,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将从中抽取30%的分成。
苹果公司此举引发的讨论一直未停歇。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召开“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就打赏行为是否为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等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讨论。
“打赏”是否属应用内购买
据了解,在过去多年中,苹果公司一直在iOS系统中对发生在软件内部的交易提取三成收入,这被行业俗称为“苹果税”。然而,在中国等互联网市场,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用户回报作者的方式,即打赏。打赏是否为应用内购买,这一话题成为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首要问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师胡钢认为,中国式的网络打赏(tips)是网络用户在已完整接受感知相关信息内容后,为鼓励与嘉勉优质内容创作,自愿将自己的(通常小额)财产无偿给予应用开发者或其他内容提供者的行为。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的规定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徐家力认为,如果用户是基于对内容的欣赏而对作者进行打赏,用户打赏之前已经阅读完相应的文章内容,即先阅读而后赠与,并非付费购买内容,不存在“不付费就不能继续”阅读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应用内购买”。如果用户是以货币购买某些虚拟道具为前提,比如某些直播平台需先购买虚拟的“豪车”“首饰”等,才可用这些虚拟道具进行打赏,这就属于“不付费就不能继续”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应认定苹果公司是基于自身惯有的商业模式为新用户施加老规范,属于正常的契约行为。
苹果新规属不正当竞争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陈际红说,根据2017年2月国际调研机构(IDC)市场数据显示,2016年苹果手机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降至9.6%。显然,苹果公司并不具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不过,考虑到互联网产品的用户粘性,一旦一个群体选择iOS系统,其转换到Android系统具有一定的难度,可以认为苹果的iOS系统是一个特定的细分市场。
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赵烨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反垄断法考虑市场支配地位就是考虑其是否能在竞争水平上持续地控制价格,但如果把苹果手机所在的市场界定到高端手机市场,则苹果公司可能具有支配地位。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从目前苹果手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来看,苹果公司对打赏的抽成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肖建华说,对于微信等应用开发者而言,苹果公司要求其使用苹果的应用内支付(IAP支付)作为用户为虚拟物品等付费的唯一支付渠道,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就是必须通过安装IAP软件才能满足要求的付费机制。此行为类似捆绑软件,在法律上构成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徐家力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某些其它不合理的条件。用户自愿打赏的行为并不属于典型的应用类购买行为,苹果公司进行扩大解释并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应用类购买,并且规定必须用自己的支付方式,这属于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显然是对购买了苹果手机iOS系统附加的行为,所以说侵犯了消费者自愿打赏的权利,也就是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抽成”侵犯消费者利益
苹果公司的新规定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陈际红认为,虽然苹果公司新规的约束对象是App开发者,但自苹果打赏新规实施后,App开发者获得利益的30%被苹果拿走,那么App开发者和平台上作者将通过其他方式把损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讲,苹果公司对打赏抽成的行为已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损害。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看,用户购买了苹果公司的手机及其操作系统的使用权后,在使用其手机上的应用程序进行打赏时,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赏金支付渠道。苹果公司强行要求其手机用户在打赏时一律使用其指定的支付渠道并索要30%手续费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作为其用户的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苹果公司的强行“征税”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问题上,全国律协或律师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刘德良说,同时,苹果公司要求所有打赏行为一律通过其指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做法,在客观上也限制了同是作为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以不正当竞争问题为由向主管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肖建华认为,虽然该规定出台对苹果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苹果销售的产品应当包括软件服务等附属功能及其维护。苹果公司对软件服务附加额外条件,构成对消费者的不利益。苹果公司的新规定在形式上是对产品之外格式服务合同条款的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中国法院依法撤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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