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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记者:IPRdaily记者 Anna
原标题:华谊兄弟撤诉!“非诚勿扰”之“围魏救赵”失足!
2016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谊兄弟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非诚勿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准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撤回对金阿欢和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发生了什么?让原告华谊兄弟从起诉到等待判决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又撤诉了呢?此前热议纷纭的“围魏救赵”又该如何收场?IPRdaily记者就前述观点采访了“非诚勿扰”系列案金阿欢的全权代理律师王承恩律师,谈一谈本案的来龙去脉。
2016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谊兄弟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非诚勿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案最早起源于2012年温州男子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一案而衍生出的“围魏救赵”系列案。
根据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准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撤回对金阿欢和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
用本案被告金阿欢代理律师王承恩的原话来说,“华谊兄弟‘围魏’是失败的,但是超常规“求赵”也能硬推成功。”
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本案)开播。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在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取得商标注册证,随后迅速开启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誠勿擾”婚恋交友网站。而此时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准时准点被一大批粉丝观看。
2012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侵权”,但并没有向江苏电视台、珍爱网提出任何赔偿要求。而江苏卫视则认为“非诚勿扰”无论是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都与金阿欢注册的有所不同,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并不买账,与珍爱网一起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其认为:
一、《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
二、《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
三、《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与此同时,回到本文开头的介绍,华谊兄弟开始了“围魏救赵”的行动。2016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谊兄弟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非诚勿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2016年9月7日庭审现场,原告方华谊兄弟诉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已经发生或后续可能发生的相关侵权行为;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另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支出费用101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答辩如下:
一、“非诚勿扰”一语并非冯小刚先生的独创词汇,《非诚勿扰1》电影海报(以下简称“电影海报”)上的“非诚勿扰”汉字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该“作品”著作权利人是谁存疑;
三、答辩人方面只是规范使用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繁体汉字,完全不涉及著作权问题;
四、本案不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五、即便涉案“非诚勿扰”四个繁体汉字构成作品,答辩人也属于合理使用,不宜认定侵权;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直接针对我方注册商标使用的,鉴于我方商标已经超过注册日期5年,原告应当通过商标无效程序解决。
本案庭审时,记者有幸出席旁听并做过简单报道。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庭审即将结束前主审本案的林子英庭长三问华谊兄弟是否需要补充证据。记者对当时的现场情况记忆犹新,原告华谊兄弟代理律师从“没有、(迟疑片刻)没有、(坚定)没有”的回答中结束了本案的庭审。
当日,本案没有当庭公布结果。
时隔至今10个月的时间里,广东高院已撤销深圳中院作出的、要求江苏电视台、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权行为的二审判决。华谊兄弟或许也已经想通“围魏救赵”此路不通,且暂时放弃了他对金阿欢和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的诉求。
但是,记者了解到“非诚勿扰”系列案并没有以此告终,相关的注册商标还有其他多个未结的案件正在进行中。其中江苏电视台和华谊兄弟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未能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支持后,两者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起诉被告商评委、第三人金阿欢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2017)京73行初1959、1960号】。
上述两案已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判决。
基于目前的案情判断,以及江苏电视台和华谊兄弟对“非诚勿扰”的不懈坚持,“非诚勿扰”系列案或许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采访原文:
IPRdaily:据了解,华谊兄弟6月27日申请撤回对金阿欢和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起诉。作为本案被告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对于原告的撤诉之举您有什么想说的?
王承恩: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诉金阿欢和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是由金阿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侵害商标权一案衍生出来的。华谊兄弟起诉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申请再审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案同步启动。
大家对金阿欢诉江苏电视台及珍爱网侵害商标权一案应该非常熟悉了。二审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金阿欢的诉讼请求,判决江苏电视台、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以下简称“非诚勿扰”商标)行为,包括江苏电视台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等。江苏电视台及珍爱网随后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令人遗憾地撤销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华谊兄弟诉金阿欢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庭审,了解本案开庭情况的法律人都非常清楚,原告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没有一项应当得到支持。如果华谊兄弟不撤诉,那么正常的结果就应该是朝阳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IPRdaily:记者就本案搜集到的信息了解到,有许多人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侵害了华谊兄弟的在先权益,华谊兄弟因此来势汹汹地在朝阳法院提起诉讼,兴师问罪。请问,作为金阿欢的官方发言人,您有什么想澄清的吗?
王承恩:对于金阿欢有没有侵害华谊兄弟在先权益的问题,华谊兄弟的撤诉之举已经说明了一切。
IPRdaily:华谊兄弟撤诉了,有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侵害华谊兄弟在先著作权的说法不攻自破了,请问这里面还有我们不为人知的其他因素吗?
王承恩:虽然我们也不甚了解朝阳法院及本案合议庭为此案所做的全部工作,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若没有他们对公平正义和法律原则的坚守,就不会有华谊兄弟的撤诉。
为此,我们向朝阳法院及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表示敬意!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顶住压力,独立审判,不人云亦云,堪为全国法院及所有法官的楷模!
IPRdaily:2016年9月7号当日的庭审现场,主审本案的林子英庭长三问华谊兄弟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您认为庭审现场所提示的“证据补充”如果进行,是否会影响到如今的这个结果?
王承恩:其实庭后华谊兄弟确实补充了证据。但是,这些补充证据与此前的证据并没有实质不同,华谊兄弟依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电影海报的创作过程、作者身份、权利归属和权利转让等问题,也没有依据可以否认金阿欢申请和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的行为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对涉案电影海报部分内容的“合理使用”。
IPRdaily:基于庭审现场原告的“补充证据”不足的准备工作来看,您认为华谊兄弟这次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呢?
王承恩:华谊兄弟的真实目的是“围魏救赵”。
1、企图通过本案,让朝阳法院判决金阿欢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的在先权益,从而削弱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的正当性,并缓解江苏电视台因金阿欢起诉其侵害“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面临的压力;
2、企图通过本案判决起到禁止金阿欢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的作用,以便将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非诚勿扰”商标。
IPRdaily:对于华谊兄弟在法庭上声明的“电影《非诚勿扰》剧本系由编剧冯小刚创作完成,其标题“非诚勿扰”系由冯小刚导演根据该片内容及寓意精心提炼创作的原创词汇”这一主张,请您谈谈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王承恩:华谊兄弟的这一主张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品若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有一定原创高度、并且能独立表达一定的思想。根据我们收集到的、经过公证的大量证据表明,早在冯小刚先生之前,就有许多人在公开场合使用“非诚勿扰”这一词语。所以,华谊兄弟提出的“非诚勿扰”标题系冯小刚先生创作的原创词汇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华谊兄弟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当庭放弃该主张。
IPRdaily:请问“非常勿扰”案给您的当事人金阿欢带来了什么影响?
王承恩:我和肖才元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抱歉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IPRdaily:原告华谊兄弟是否有私下找到您的当事人协调此案?
王承恩:完全没有。
IPRdaily:有关“非诚勿扰”系列案件,二位和律师团队都做了哪些努力?
王承恩:为了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查找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我们费尽千辛万苦。而且,我们对中国法治始终充满信心,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毫不气馁,继续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做我们应该做的工作。
IPRdaily:据了解“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还有其他多个未结案件正在进行,您是否可以透露一二?
王承恩:
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在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还欲“斩草除根”,针对“非诚勿扰”商标提出了多个撤三和无效宣告申请。
江苏电视台和华谊兄弟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未能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支持后,两者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起诉被告商评委、第三人金阿欢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2017)京73行初1959、1960号】。上述两案已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判决。
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还就“非诚勿扰”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此后,两者又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截止目前,商评委已经对珍爱网的撤销复审申请作出了决定:“非诚勿扰”商标予以维持。我们相信商评委很快会就江苏电视台的复审申请作出决定。
民事裁定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IPRdaily记者 Anna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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