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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彩虹
原标题:想做商业特许经营,你的商标够格了吗?
商业特许经营那么红火,而商标又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主要是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应该如何防范商标方面的风险。
随之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几年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越来越得到社会群众的认可,而特许经营其实是个外来品,最早是在1987年肯德基登陆中国后才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的,目前肯德基已经超过两千的特许加盟体系,近10万个连锁加盟店,覆盖60多个行业,至于咱们中国本土企业截止目前为约有3000多家也加入了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其中数量排名第一的是大帝都北京市有779家,上海市排名第二427家,广东省位于第三名总计是319家。
既然商业特许经营那么红火,而商标又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主要是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应该如何防范商标方面的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商标和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关系,根据我国《商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换言之,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当然除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号等也可以作为其他特许经营资源。
请注意了我在文中写的是注册商标,不是申请中的商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答复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除非特许人还具备其他经营资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应能力,且若以其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其拥有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并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商业经营资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相关司法判决可见 “彭碧霞诉王珊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5)泉民终字第1432号。
所以作为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需要对商标提高警惕,确认自己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是有效,本人见过不少企业,商标都已经无效了,但是权利人却一直不知道权利状态,误以为还是有效的,过于疏忽大意,并且还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做广告宣传,到头来才发现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然如果特许经营者的特许人此时确实没有注册商标,也不必灰心丧气,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而作为特许人,既然商标是重要的特许经营资源,因此投入多些人力物力也是值得的,满足条件了就去申请著名商标,提高商标知名度。
而作为特许经营中的被特许人,看到商机的时候先别冲昏了头脑,要了解下特许人的相关知识产权状态,现在查询非常简单,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确认,即可以了解下该特许人的商标的基本情况。同时也应当考究下其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了解是否有不良影响等。
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知识产权这块利益是相互依存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的每个加盟者都使用统一的商标,各家特许经营店的利益是相互影响的,良好的形象能使大家都受益,相反,商标形象万一无法维护或被疏忽,则全部加盟店都会受到牵连。
所以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在做特许经营前,先掂量掂量商标够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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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彩虹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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