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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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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8年前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莹丽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原标题: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地图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其必须客观反映地理的实况,比如人口分布情况,道路分布情况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将“地图”纳入作品的保护范围,但此地图指的是传统的纸质地图,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地图涵盖地理信息越来越多,其载体也已经由纸转化为电子数据,功能也早已突破了传统地图显示地理位置的单一功能,除此之外其还具有导航,定位,实景展示等地图功能。


尤其是目前推出的三维虚拟地图、卫星地图与实景地图更是对现实地物状态的一种“复制”,其独创性很容易因为制图规范和仿真效果而受到质疑,那么在著作权授权原则下,互联网地图是否还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授权的核心原则是思想表达二分法,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并非任何表达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或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时,或描述特定主题必须要用到特定表达式,表达与思想合体,保护表达可能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因此著作权法此时不保护此特定表达。”


因为互联网地图属于事实作品,在制图规范下表达受限,因此思想与表达合一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的内容包括:“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特定表达。”那么互联网地图除了有限表达之外的内容是否还具有可版权性呢?


通常而言,符合“可版权性”要具备三个要件,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固定性。其中,独创性是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故在此,对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进行深入分析。


二维电子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二维电子地图绝大部分为以交通,居民生活配套设施为主要元素的数字专题地图。


二维电子地图制作步骤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数据获取。数据获取有两个来源,第一个通过实地测量获取,第二个是将纸质地图数据化,一般通过将高清的纸质地图进行扫描,形成栅格图文,再通过软件将栅格图文矢量化并录入地理要素的属性数据。第二步:数据编辑。包括地图总设计,地图投影选择,地图制图综合以及个体符号设计。第三步:文件输出,以屏幕显示。


在以上三个步骤中,只有第二部中的制图综合中需要作者对地理信息元素进行取舍,以及设计符号时对符号色彩的选择和符号选择,这里需要作者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美感设计,不同人制作的结果不可能完全一样,体现了二维电子地图的独创性。


三维虚拟现实地图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克服了二维地图的抽象性,更直观,形象地展现了地面物体的特征。三维地图的制作包括四步:第一步,确定绘图范围;第二步,数据获取,生成二维地图,并在二维地图中记录三维数据。第三步,利用软件建立三维场景,对数据进行分类建库。第四步,根据数据建立立体模型,对立体模型的材质处理及贴图,最后对立体模型的细节进行修改。


三维虚拟现实地图目的是方便人们生活,所以在范围选择上以核心城市为主。三维地图更注重对现实的虚拟复制,主要是对地面建筑的刻画,对客观地面建筑要真实刻画,不能随意割舍建筑物的地理要素。


三维地图中对建筑物的立体构造设计不应具有独创性,因为建筑物的构造设计为客观事实,三维地图仅仅是根据其测量数据利用制图软件将其立体化,任何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经过此过程对同样的区间完成的三维虚拟现实地图的成果相同,属于有限表达。


但是对于三维虚拟现实地图依然有个性的体现,笔者认为三维虚拟现实地图的独创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区域范围的选择。三维虚拟地图制作过程相比于平面地图的制作过程复杂很多,这便局限了其描绘区域的广度。三维虚拟地图区域主要集中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市区,对于相对偏僻的城市郊区和乡镇地区选择制作几率较小。


二、对俯览角度的选择。与二维地图的垂直投影相比,三维地图为了体现地表起伏的立体状态俯览角度要避免与地平面成直角,而有一个合理的俯角区间以便体现地表的立体形态,创作者会根据其选择的区域范围内的总体地物情况选择一个俯览角度,同时由于地表地理要素高低不平,采取同一个俯览角度会使得某些地理要素的立体感官不够强烈而对个别地理要素的俯览角度调整使得整体感官上和谐。在这一过程中每个创作者会融入个人对俯览角度的最佳选择而具备个性。


三、对建筑物实景的选材与颜色调配。在第三步立体模型材质处理及贴图中,其过程的创作与美术作品创作无异,具有较高标准的独创性。


卫星遥感地图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卫星遥感地图和其他地图一样也是特定地图语言表现地理信息的地图,但在制图方式上却和普通电子地图有非常大的差别。其制图原理是将卫星拍摄的卫星景象图经过后期处理合成地图。


虽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拍摄的卫星图片在形式上与摄影作品类似,但是这些卫星摄影图片是卫星遥控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程序性,机械性的操作后获得的影像图片,有些图片甚至是卫星经过人工设置后自动拍摄的结果,与监控录像一致,并非是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不具备著作权的卫星景象图片经过后期的加工合成后才形成卫星地图。包括对图片的降噪,波段配准,图像融合,几何校正,图像增强和图像切割等步骤,在此之后还需要对遥感图像地图进行整式,最后进行图像输出。此过程相当于对数码相片进行美化处理,其独创性体现在最终的整体地图总体表达上。


导航电子地图独创性分析


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导航电子地图主要由电子地图底图,数据库与导航软件构成,所谓电子底图既上文中所论述的二维电子地图,三维电子地图和卫星遥感地图等,其独创性在上文已经有所解析。


同时,导航地图的主要功能在于定位显示、索引、路径计算以及引导功能,这些功能主要由软件予以支持,软件通过自身的算法利用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在电子底图中表达出用户需求的定位信息,路径规划。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特定的算法最终在电子底图上表达的结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虽然不同的导航地图采用的算法并不一致,但是导航地图通过算法最终在电子地图上的表达无非有两种:第一,定位显示;第二,路径规划显示。定位显示是指将用户的实时位置或者目标位置在电子地图上标注,多以点状符号表达;路径规划显示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合理路线在电子地图上表达,多以线条符号表达,限于制图规范的要求其表达范围极为有限,这两部分都应属于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导航地图作为电子地图底图,数据库,导航软件的结合体,依然具有著作权。



实景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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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地图也称街景地图,赋予了用户足不出户观赏世界各地美景的能力。街景地图的制作包括三步:第一步,街景采集,采用球形摄影技术,基于单位长度拍摄360度全景照片并记录照片位置。第二步,数据处理,将采集的全景照片拼接,关联地理位置,删除图像中包括的私人信息。第三步,街景合成,利用专业软件将全景图像与地理位置关联,标注街景方向,形成街景地图。


街景地图不但具有地图的特点也具有摄影作品的特点,著作权法授予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因为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对焦距长短,广角大小,视角高低,光线明暗,曝光时间的选择与确定都体现了拍摄者的独创性和智力水平。


而街景地图的全景照片在拍摄时的位置,拍摄路线,拍摄时周边车辆的情况都是照片采集人员需要根据制图目的去考量的。同时在后期的数据处理中,需要将分割的照片拼接,取出其中重叠的部分,选择投影,以及对私人信息的模糊话处理都需要制图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整个制图过程都体现了制图人员的智慧,其创作出的街景地图有着制图人的个性,任何其他制图人员即使通过相同的制图方式不可能得到绝对一致的街景地图,这也体现了实景地图的独创性。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的互联网地图依然限于制图规范在绘制时的表达受限,但并非所有的内容都属于有限表达的范畴,即便互联网地图的越来越向真实客观地理事物的表达靠拢,但依旧有其个性表达的特点,具备独创性。当然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尤其是VR技术的发展,当地图展示的景象与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时,是否还具有独创性,依然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卢海君:《版权客体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54页。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权司(1998)41 号文《关于地图著作权纠纷的答复》,1998年8 月14日。

[3]参见《遥感景象地图制图规范(DD2011-01)》。

[4]陈明涛,汪涵.人工智能创作物有版权吗?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兰台知识产权团队,2017-05-15。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莹丽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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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的「独创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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