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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好声音”商标侵权案正式开庭审理,唐德索赔5.1亿元
5月24日,“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影视”),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灿星四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陈列法庭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自2010年在荷兰首播至今,已经成为一档全球知名的电视娱乐节目,有将近65个本土化版本,包括美国、德国、法国、中国和英国等,并在180个国家和地区播出。2012年4月,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正式登陆中国。
该节目在中国的落地,由灿星公司制作,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卫视播出4季。然而,在续签的关键阶段,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就模式版权费产生了分歧。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而就在2016年1月8日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的授权终止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据此,唐德影视在去年6月,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受理该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后,现已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时,唐德影视认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必须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同时还因侵权行为造成公众对于节目知识产权来源的混淆。
据悉,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自启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海选活动起,大量媒体使用了“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为标题进行宣传报道,同样因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组织的相关宣传,大量公众误以为“中国新歌声”是“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延续。
“这严重侵害了原告唐德影视的正当权利,并给唐德影视在好声音第五季到第八季的制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庭审时唐德影视如是陈述。
“中国好声音”归属成庭辩焦点
庭审前,浙江广电突然起诉唐德称“中国好声音”归属浙江卫视,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由此该节目名称只能由浙江卫视使用。
在庭审时,关于“中国好声音”的权利,亦成为焦点。被告灿星公司支持了浙江广电关于好声音归属的说法。但唐德影视则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的授权。
针对“中国好声音”已在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的行为,唐德影视认为,这不影响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播出平台因播出行为及备案行为会获取节目及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同样,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备案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产生。”
据悉,去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中,明确支持了唐德影视的诉讼要求,认定与荷兰Talpa公司签约的唐德影视,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同样在今年2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认定包括《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在内的与该节目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这些法律裁决说明,之后的“中国好声音”,已于浙江卫视再无任何关系。
5.1亿索赔,依何而来?
在庭审时,除了版权归属外,唐德影视还提出索赔5.1亿元的要求。
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根据庭审时双方出具的证据显示,灿星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亿和0.44亿,2016年6月19日凤凰娱乐文章表明,化妆品品牌法兰琳卡独家冠名2016
由此,在去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诉前禁令前,被告灿星公司已经依靠“中国好声音”名称和标识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确定了20亿的广告费,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
“如果被告采用和‘中国好声音’毫无关系的名称和标识,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广告费。”唐德影视在庭审时请求法庭,根据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独家授权的许可费6000万美元的一至三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据此,唐德影视提出,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这赔偿远低于被告的实际非法所得,应当支持。”
无论是版权的归属,还是经济的赔偿,唐德影视的诉讼要求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5月22日,在浙江广电就“中国好声音”归属自己而对唐德进行诉讼的新闻曝光后,包括人民日报客户端、光明网、新华网等中央党媒集体发声,力挺唐德影视,并呼吁社会尊重版权、尊重原创。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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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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