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娱乐法律人
原标题:GIF图呈现亚冠进球合理使用或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5月9日晚,广州恒大和江苏苏宁两支球队在亚冠小组赛中携手出现,上海上港在小组赛中也已经提前出线,中国球队征战亚冠形势一片大好。对俱乐部而言,这无疑是巨额投入的必然回报;对于中国球迷而言,在国家队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件值得小开心的事情。
5月10日,各大媒体体育版块均进行了报道,但是,却有一种方式引起了笔者的兴趣—GIF图:某媒体平台体育版块,对上述比赛均进行了报道,其方式为“文字+图片+GIF”,其中在报道广州恒大对阵香港东方的比赛中,GIF图多达8幅,均展现了PPTV体育所直播画面的进球精彩瞬间。此种使用方式,构成对PPTV体育的版权侵犯吗?
体育赛事节目受保护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而言,体育赛事节目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差异却非常之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将体育赛事节目归为“录像制品”给予保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号认为,作为电视节目的“德巴女足赛”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录制品的特征,中央电视台对该节目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二是将体育赛事节目归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给予保护。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分成了若干有机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是将体育赛事节目归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给予保护。在新浪网诉凤凰网(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一审判决书中,朝阳区法院明确认定足球比赛节目“从赛事的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的转播、制作是通过设置不确定的数台或数十台或数几十台固定的、不固定的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最终画面,但固定的机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应当认定为作品。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PPTV体育对三场亚冠比赛的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体育赛事直播完成后的视频画面,则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件,如果和亚冠官方的协议没有特别约定,乐视应享有其各项权益。
GIF图涉嫌侵权
GIF(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的原义是“图像互换格式”,是CompuServe公司在 1987年开发的图像文件格式。GIF文件的数据,是一种基于LZW算法的连续色调的无损压缩格式。(百度百科)
根据上述定义,GIF图是将多幅图像保存为一个图像文件,从而形成动画,所以归根到底GIF仍然是图片文件格式。也就是说,其将体育比赛录像中画面连续截取数张,通过相关软件将这些照片制作成GIF格式,进而给观众呈现出连续画面。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只要满足有主观故意、有侵权行为、有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有必然关系,则就构成侵权。一是主观故意。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所有方,一般会在画面中有相关标识,但是相关媒体平台事后配发的GIF图,确实刻意将画面中相关标识隐藏或者干脆剪切掉,让相关公众无法知悉,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二是侵权行为毋庸置疑,三是侵权结果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关系,需要权利人进行举证。
但即使同时满足上述要件,也并不意味着构成侵权。必须要排除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是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成时事新闻。一般认为,报道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文字才能构成时事性文章,而体育赛事报道不符合该要件;二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目前,使用GIF图报道体育赛事,正文主要以文字形式呈现,在进球的关键时刻和最精彩之处使用GIF图进行展现。而进球的关键时刻也用文字进行了表述,也完全可以借助进球瞬间图片。综上可以看出,使用GIF图报道体育赛事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如果使用GIF图的媒体未与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有相关协议,则构成侵权。但权利人在损害后果等方面,则存在举证难题的可能性也有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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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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