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发布
人才被挖走技术遭泄密,江西企业状告江苏一公司,获赔1600万元;江中食疗公司生产销售“猴姑”酥性饼干多年,遭他人擅自使用特有名称、包装等;作家杨黎明的一篇稿件遭未署名的转载,起诉相关网络公司获赔偿……8日,省高院发布涉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涉多个领域。
案例1
人才被挖技术泄密 “老东家”获赔1600万元
江西有机硅厂拥有3~10万吨/年等多个规模的有机硅生产装置,形成了以有机硅系列产品为主导的较为完整的生产体系。但自2005年起,江西有机硅厂多名技术骨干在任职期间,先后离职到江苏宏达公司高薪任职,江苏宏达公司的有机硅单体生产项目因此也很快投入生产。江西有机硅厂以江苏宏达公司非法聘用其技术骨干,造成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秘密外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宏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宏达公司侵犯江西有机硅厂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江西有机硅厂的诉讼请求。江苏宏达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江苏宏达公司确实存在利诱江西有机硅厂技术骨干去其企业工作、使用江西有机硅厂部分技术秘密等事实。鉴于双方均系上市公司,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和解,由分管院领导挂帅,合议庭参与,为当事人明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江苏宏达公司承认聘用江西有机硅厂技术人员不当,对此致以歉意,并同意补偿江西有机硅厂1600万元。
案例2
“猴姑”饼干遭遇仿冒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猴姑”酥性饼干多年,在天津、河北、江西、湖南等全国近20家卫星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费用达2亿多元,每月播放3000次左右。2014年左右,该公司发现龙海市宝嘉达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唯一家(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出口商)、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涉嫌生产及销售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的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南昌市中院判决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省高院维持原判。
案例3
高管离职开同类公司被诉
吉安人钟小平先后担任上海龙山凤公司生产技术主管、副厂长、厂长,掌管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钟小平离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生产销售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上海龙山凤公司提起诉讼,索赔520万元。吉安市中院判决钟小平构成侵权,须赔偿损失。省高院维持判决。
案例4
紫砂陶瓷发明遭侵权
2008年3月2日,熊禄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紫砂陶瓷制品发明专利。简氏公司主营业务为紫砂陶瓷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在熊禄生专利公开并获授专利权后,一直使用熊禄生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紫砂陶瓷制品。宜春市中院认定简氏公司侵权。之后二审,省高院判决简氏公司赔偿熊禄生损失共计120万元。
案例5
万年一店面招牌惹事
万年县华强至诚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县正大街的“lenovo联想 扬天”店正门上方悬挂黑色招牌,使用了银色“lenovo联想 扬天”字样,店内黑色背景墙上使用了白色大字体“lenovo联想 扬天”字样,营业柜外侧均标有“lenovo”字样。联想公司起诉其侵权,索赔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华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联想公司3万元。省高院维持原判。
案例6
江西“珍视明”遭侵权
2009年7月,“珍视明”商标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之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2014年1月以来,珍视明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假“珍视明”护眼液,在收集证据后对九江、吉安两地各售假药店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均判决各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7
《传奇故事》等节目遭侵权
《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等均为江西卫视等频道的电视节目,其2015-2016年自制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于2015年授权给了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但是,在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暴风影音”网站首页搜索栏内进行相应搜索后,依然可对上述栏目内容进行播放。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诉至法院。南昌市中院审理后判决暴风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67.22万元。省高院调解后,暴风科技赔偿160万元。
案例8
稿件被转载却没署名
杨黎明是《求职可请老板吃免费的午餐》一文的作者,天天网络公司所经营的“九江人力资源网”于2011年8月17日将文章发布在其网站上,且未指明杨黎明为作品作者。杨黎明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天天网络公司侵害杨黎明署名权,判决赔偿杨黎明2163元。省高院维持原判。
案例9
盐业公司强制搭售商品
盐业集团吉安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为提高效益,部分分公司业务员在批发和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洗衣粉、洗洁精、白酒),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或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食用盐零售商投诉后,吉安工商下达行政处罚书。盐业集团吉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盐业集团吉安公司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安市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10
四特酒遭浙江男子假冒
2014年下半年,浙江人谢应安伙同他人定制印有“四特”及图商标的酒瓶,并从网上购进印有“四特”及图商标的外包装箱及散装白酒等,加工成假四特国韵酒,分两次销售给刘甲475箱,货款共计86.92万元。樟树市法院审理认为,谢应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
来源:中国江西网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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