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中国好声音》侵犯商标权纠纷案17日在京开庭审理
《中国好声音》是一档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选秀节目,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异常火爆,但第五季的《中国好声音》却陷入了商标侵权的纠纷。2015年10月起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
Talpa Content B.V.(中文译名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尔帕公司)将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4月17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中国好声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好声音》在合同没有续签完成时,就在海选中使用塔尔帕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 荷兰公司要求赔偿300万
塔尔帕公司诉称,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公司在中国注册了“①”商标(见图注),名称为“The Voice of”,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35类等共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专用期限始于2012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注:文中①商标
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②”商标(见图注),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25类等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专用期限始于2011年3月18日,目前亦处于有效期内。
文中②商标
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该节目已在中国成功运营四季,收视率屡创新高,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②”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认为,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至今,获利巨大,塔尔帕公司的市场运营及相关节目推广活动更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并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辩称 被告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律师从彼时被告使用节目名具有合理理由、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引起诉讼的“侵权行为”早已结束三个方面出发,条分缕析地阐述了被告行为发生的合理原因,希望法院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
四月还在谈判三月先告侵权
假挟法律逼中国制作公司低头
2015年8月,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进行期间,被授权方向Talpa发出了续约通知,双方开始就续约进行有关谈判。根据双方模式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授权方对续约有排他性的选择权,即享有优先独家续约权。
然而续约谈判陷入了僵局。Talpa又一次狮子大开口,要求模式费跳涨至2000万美元,并将100多个从未听说过的节目模式捆绑the voice of一同售卖。这一无理要求自然遭到了拒绝。
为了在中国掠取暴利,Talpa选择绕道。他挑动了一家在A股上市的中国制作公司——唐德影视——来作为抬价的跳板。
2016年1月20日,Talpa违背优先续约的约定,与唐德签订合作意向书,并要挟被授权方如果要兑现独家续约权,继续谈判,必须先承诺每年向Talpa支付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的模式费。要挟未果。1月28日,Talpa与唐德正式签署模式许可协议,将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以6000万美元卖给唐德影视,平均每年1500万。
但微妙的是,在其与唐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唐德“无制作义务”,即唐德只是模式代理,无义务制作第5-8季节目。这一内容在之前与被授权方的合作中并不存在。
此后,游说兜售模式的卖家又多了一家唐德。1月30日,talpa与唐德一同,通过浙江卫视与节目制作方灿星公司协商,试图将模式转卖给灿星。这样的商谈又持续到2016年4月。
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Talpa于2016年1月在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令,2月发起香港仲裁,3月在北京起诉商标侵权(即本次审理的内容),通过“明告暗谈”方式给灿星施加压力。
但没想到,灿星这次决定不再受外国模式方钳制,彻底甩开外国模式的拐棍,开辟自主原创的新路。高价买下模式的唐德只得转投他门。但高昂的授权费大大提节目制作成本,再加上国家政策对进口模式的加紧限制,使唐德这一家本来没有综艺节目的制作经验,也没打算自己制作《The Voice 》节目的公司,至今难以找到电视台合作。
反复无常是原告常态
被告无主观侵权意愿
与Talpa的续约谈判因价钱谈不拢而陷入僵局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13年,Talpa就曾威胁要中断《The Voice of…》第二季的节目模式授权,而在双方谈判陷入僵局时,实际上节目组的海选和节目筹备始终在进行,Talpa也始终知晓并且默认允许,直到最后双方沟通与协商成功,再次达成合作。
所以当第五季续约谈判出现问题时,被告有理由相信是Talpa故技重施。彼时展开新一季节目的海选工作已迫在眉睫,节目组必须一面筹备节目,一面寄希望能和Talpa协商出合理的价格。
但在与模式方谈判破裂后,被告主动在最快的时间内停止有关第五季《The Voice of …》节目的全部宣传工作。
因此,在双方的商标侵权纠纷期间,被告从来没有主观侵权意愿。引起诉讼的第五季《The Voice of…》节目海选活动发生时,双方合作合同并未终止,第五季的续约正在协商中。即便在Talpa将模式授权卖给唐德之后,也仍在与灿星就模式转手进行商谈,灿星仍然有继续制作第五季节目的可能。
而Talpa却在谈判进行的同时,将被告为筹备节目、争取续约成功所做的努力,以“商标侵权”告上法庭,无视过去几年新一季节目筹备始终早于续约成功的事实,无视多年来Talpa始终默认允许“边谈判续约、边筹备节目”的事实,无视被告早已宣布不再制作《The Voice of…》全新一季节目的事实,反过来指责被告恶意侵权并提出赔偿,这显然是索要天价模式费不成所以退而求其次的商业猎财技巧。
被告再次强调:
“中国好声音”汉字名称权利指向浙江卫视
Talpa所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中,有关所谓侵权标识包含有“中国好声音”五字,对此被告梦响强音公司表示,Talpa并不享有包含“中国好声音”五字的商标权,相反,“好声音”是浙江卫视的有效注册商标。一般公众看到含有“中国好声音”的标识商标,首先明确联系到并知晓的是浙江卫视知名电视栏目《中国好声音》,而绝非Talpa。
因此,梦响强音使用有关标识,并不会导致对电视节目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此外,《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系浙江卫视独立创意制作、在中国广电部门审批通过准予备案,系国有媒体品牌,属于无形的国有资产,应当归属也只能归属于浙江卫视所有。
中国所有省级卫视均属于国有媒体,所有国有媒体平台播出的电视栏目品牌,均耗费大量国有媒体资产予以重金打造,进行市场宣传,创立并扶持栏目品牌形象。而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在此前提下,境外资本却主张持有中国国有媒体打造的中文栏目品牌,这显然是一个悖论。
此前有所谓《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归属已尘埃落定的说法也并非事实。《中国好声音》在中国法下节目名称的归属,仍有待依据大陆相关法律予以认定。
但塔尔帕公司公司并不认同梦响强音公司的这一说法。在塔尔帕公司公司看来,没有签订合同使用商标就是商标侵权行为。
正议天下公司则答辩称,其受主办方授权举办《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的海选活动,仅在海选活动现场使用了主办机构的标识、中国好声音的汉字,以及手拿话筒的商标。正议天下公司还称,并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使用了该商标,仅在东三省开展的海选活动中有使用。“这基于主办方授权,不可能知道商标是否涉及侵权。”正议天下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因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综合凤凰网娱乐、法制晚报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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