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审理
原标题:弹幕视频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区别于传统的视频分享网站,弹幕视频网站借助弹幕视频所特有的特征成为备受现代青年青睐的网站。但基于弹幕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和技术的局限性极易带来版权侵权纠纷,本文在采用归责原则“二分法”对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理剖析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明确弹幕视频网站的免责条款及侵权赔偿数额等,以期为弹幕视频网站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弹幕视频 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
“弹幕”视频作为一种舶来品,最早出现于日本,是军事领域的一个术语,特指为了集中攻击敌方目标,集中火力时子弹密集如幕一般,后被广泛运用于军事游戏中,现被媒体引用于人们观赏视频时,在视频上发表的评论犹如密集发射的子弹而得名“弹幕”视频。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体传播形态,弹幕传入我国以来,备受“宅男”“宅女”喜爱。弹幕视频具有即时性、双重交互、信息碎片化等特点。目前,我国发展比较好的弹幕视频网站有AcFun(简称A站)和Bilibili(简称B站),而后传统视频网站也相继推出弹幕视频,如土豆视频推出的“豆泡”,搜狐视频、爱奇艺等也相继引进弹幕视频的开发与推广,2014年,国内院线还将弹幕电影带入了大众视野,湖南卫视与芒果TV联合实现了台网视频。
一、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的类型
弹幕视频网站的视频来源类型决定了版权侵权类型。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具体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该界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是指网络提供者、网络用户在未经权利主体授权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将权利主体作品进行传播并损害权利主体的行为。
作为视频分享网站的一种重要分支,弹幕视频网站以弹幕作为其特色区别于其他视频分享网站,有观看者能在观赏的同时即时发表自己的评论及网站的服务器只储存弹幕而不储存视频的特点,所以弹幕视频网站视频的来源不外乎两种:一种是通过外部链接其他网站的视频,外部链接如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则是合法使用,如未经权利人允许则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种是由“UP主”自行上传至本网站的视频,如果“UP主”上传的是自制视频,则无可厚非。如果是转载未经权利人允许的视频,那么,作为视频网站的行为如何定性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综上所述,弹幕视频网站经营模式下涉及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了权利主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侵权类型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弹幕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法理分析
1.侵权行为的划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学术界以侵害主体是否实施了未经许可的专有权利,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这种划分侧重从侵权行为的客观角度去界定,不考虑侵害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要侵害主体客观上将权利主体的作品从用户角度来看可以接触或感知,并可通过下载、浏览或采用其他方式获得该作品,其行为就构成侵权,也就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否则就是间接侵权。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更是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标准表述得更为明了。该规定在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做了区分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做了区分,结合不同的行为、不同的主体做了详细界定。其中,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分成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依照这种划分提供作品者就是内容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者就是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是未经权利主体允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主体的作品的行为就是直接侵权,如果是在传播过程中提供网络服务的话,网络服务者就构成了间接侵权。该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列举,具体为第3条、第5条属于典型的内容提供行为,第4条、第10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提供内容但类似内容提供,而将间接侵权概括为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两种体现在法条第8条。
结合弹幕视频网站视频来源来看,如果是未经权利人允许的非法链接,实质上替代了内容提供,在链接下同样可以找到未经权利主体允许的作品,所以其构成侵权,且属于直接侵权。弹幕视频来源由“UP主”上传的视频,如果视频也是转载未经权利人允许,弹幕视频网站和“UP主”存在明知侵权仍不断开链接或者删除“UP主”上传的视频,则构成帮助侵权,属于间接侵权,如果还存在利益诱导“UP主”积极上传的行为,则属于教唆侵权,以上两种都构成了间接侵权。
2.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探析。其一,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客观上进行了对作品内容提供的行为,而这些都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只要对其实施提供行为,则不管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则应承当侵权责任,这无论是从平衡权利主体、网络提供者两者的利益,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权利主体很重要的一项财产性权利都有保护的需要。另外,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权利主体需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中权利主体需证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是相当困难的,加上侵权人往往都是虚拟名称,身份难以确定,不利于对权利主体的保护,因此,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改变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动保护的模式。
其二,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对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播放的视频大部分是由“UP主”上传,如果要求弹幕视频网站对“UP主”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版权审核,加重了其作为网络服务者的义务,事实上,其对上传内容进行监控的能力十分有限,无论从知识上还是技术上,都难以实现,因此,对其间接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明知侵权仍不删除内容或断开链接则承担责任,反之,主观上无过错则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这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三、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律设计
1.采用归责原则“二分法”确定不同归责原则,明确侵权责任划分标准。目前对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从这两条内容来看,其对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前提是主观上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侵权责任适用规则原则应采用“二分法”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列举,主要包括5种,前三种是典型的内容提供行为,后两种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提供内容但类似内容提供的行为。如对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后两种行为,即与内容服务者存在合作或利益关系,抑或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则都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UP主”上传的视频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核,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是仍未发现侵权行为,即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因其有过错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弹幕视频网站如明知或应知侵权状态下,要和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弹幕视频网站帮助侵权和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侵权,两种主观状态差别很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只规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责任划分标准,亟需确定一个统一标准,明确双方责任,实现公平承担责任。
2.逐步实现网络实名制,明确弹幕视频网站免责条款。网络虚拟性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追责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行实名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如2015年《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已经提出了对网民实名制进行管理的一些具体意见,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电子邮箱、微信名称、QQ昵称等注册的信息绝大多数是虚拟的。在网络时代,侵权主体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所以仅仅通过IP地址来锁定侵权主体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包括了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者及用户,权利主体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很容易找到网络服务者,但却极少能找到内容提供者和用户信息,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弹幕视频网站承担了间接侵权责任之后,同样存在由于非实名制带来的问题,无法向内容提供者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当然,笔者并非是要求网民都必须用真实姓名来上网,而是要求网民在服务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等信息才可以,否则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同时允许其使用网络昵称进行各种网络活动,也即“后台实名前台虚拟”的形式。基于我国网络用户信息虚拟较多的现状,弹幕视频网站在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后,常常无法找到网络视频上传者的真实信息来追究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最终导致弹幕视频网站的责任加重。而弹幕视频网站作为刚刚起步的信息传播形式,大部分资金实力不足,因此,这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笔者建议通过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的免责条款来改善弹幕视频网站责任过重的现状,强化弹幕视频网站注意义务,弱化其审查义务的角度出发,强调平衡弹幕视频网站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3.采用法定赔偿方法,明确侵权赔偿数额。弹幕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无论作为直接侵权主体还是间接侵权主体,都很难直接获利,这给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极大的问题。实践中常用来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再者因为侵权对视频转载带来的损失往往需要权利主体自己举证,网络环境下,几乎不可能实现,那么,只能通过法定赔偿的方法来确定。按照《著作权法》第 48条规定,法院判决时,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笔者认为,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原告可能获利、结合视频的独创性,权利主体知名度、侵权人主观状态等来适用。另外,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明确的情况下,则不适用法定赔偿法,可以根据实际非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甚至可以突破50万元的赔偿上限。
4.转变经营模式,探索合作机制自主创新。现弹幕视频网站多为转载或链接,在大数据时代,对资源进行整合探索一个多方合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才是最佳选择。在这种合作机制下,各取所需,各有所长,在解决版权问题的同时,还可以创新经营模式。弹幕视频网站应积极主动去挖掘视频作者,并加以充分的培养,实现弹幕视频网站的自主发展之路。
当然,除了以上述内容,弹幕视频网站还应积极主动建立自律组织,在实现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注意在言论自由和适当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总之,弹幕视频网站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加以引导,才能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媒体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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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
作者:李月红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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