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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原标题:鲍师傅碰到金典鲍师傅,侵权?
最近一位记者童鞋采访我,事件背景是:有一家“鲍师傅”的糕点卖的很好,后来出现了若干家跟“鲍师傅”相似的糕点店,比如“金典鲍师傅”、“鲍大师傅”等等,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侵权呢?鲍师傅应该怎么办呢?记者童鞋还给我发来了一些图片,有糕点包装的图片,有门店招牌的图片等等。这些图片看起来还真是相似度很高的。
不过,我很少吃糕点,也不知道有这么一个鲍师傅的糕点店。在回答问题之前需要先查一查商标注册的情况。
为什么要查商标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是商标。其实我们平时嘴里说的“李宁”“耐克”“阿迪达斯”等等都是商标,同理“鲍师傅”也是商标。如果“鲍师傅”已经注册了,那就可以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维权方式解决。
经过查询,发现一家北京公司在第30类(即糕点等商品)上注册了“鲍师傅”商标,经过核实,这家公司的确是市场上“鲍师傅”糕点店的经营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无论“金典鲍师傅”也好、“鲍大师傅”也好,与“鲍师傅”肯定是近似的,属于侵犯“鲍师傅”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这位记者谈到,那些侵权的店铺,不但店名、商品的名字相似,店面装修风格、包装袋外观等都基本相同。这也属于侵犯商标权吗?
这就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而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如果正牌子的“鲍师傅”构成知名商品的话(不是我不知道就不是知名商品,而是要举证证明其知名度),如果商品的外包装、装潢的确有特点能够足以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的话,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他的人仿造的,属于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这位记者还谈到,正牌子的“鲍师傅”多次找到工商机关要求查处,但是发现很多时候工商机关力度不够,是否是因为“鲍师傅”名气还不够大,或者存在地方保护呢?
对此,我觉得首先要明白工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职责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查处。但是实际上,工商机关对相同商标间的侵权行为查处的多一些,对近似商标间的侵权行为查处的少一些,力度也小一些。对此,可以理解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其实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范围,要求工商机关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在目前阶段来讲是不合适的。一来,工商机关工作人员目前的能力有限;二来,容易造成行政机关的肆意妄为,对整个市场环境不利。所以,对于工商机关查处力度不大,还是要正确的认识。建议对于近似商标间的侵权行为,还是起诉到法院的为好。法院定性之后,再由工商机关查处,更为顺一些。
另外,我认为正牌子“鲍师傅”也有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不到位之处。比如,它只注册了第30类(糕点类)的商标,没有注册第43类(餐馆类)的商标。对于食品来讲,很多时候既是一种商品,又是一种服务。比如,开一家经营餐饮的“鲍师傅”西点店,只有第30类商标而没有第43类商标,就无法阻止了,也不好说人家侵权了。
当然,这里面还有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等)的冲突(相同或者相似)问题。比如,有人在工商机关注册的名字叫“XX市鲍师傅面包店”,牌匾上也这么如实写上了“XX市鲍师傅面包店”,怎么办呢,侵权吗?这个问题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得清的,往往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要分析其中商标的知名度,店名有无搭便车,有无规范性使用等综合因素,最后判断:有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没有借用(偷)他人的商誉,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商号是否需要改名字等等。
当年,李鬼是偶然碰到了李逵发生了一场争斗,李鬼要知道对方是李逵肯定会绕着走。今天,李鬼敢在李逵店门口开店。这种商业氛围长此以往可是要不得的,否则,谁还当李逵呀!遍地李鬼,中国的市场经济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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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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