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快上加快,你玩过没? ——国外专利申请加快之日本篇
作为世界上几个主要的专利局之一,日本专利局(JPO)近十年来每年受理的来自国内外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均维持在30万件以上。
近几年来,该局制定了相应措施致力于提高专利审查速度,清理待审专利申请的积压。在2015年其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速度为从请求审查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平均时长约9.5个月,该速度目前处于世界各国中的领先水平。但是某些情况下,基于实际考虑,申请人可能需要更快的审查速度。
日本从1986年2月开始就有了加快审查制度,具体的制度设置也随着时势变迁而数次调整,除了最初已有的“早期审查”外,还陆续增加了“超早期審査”(即超快审查)、优先审查、审查高速公路(PPH)等加快制度。
加快审查最初是以发明即将付诸实施为加快制度的适用条件,后来逐步扩大至与外国申请相关的申请,以及中小企业、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还增加了针对特定地震受灾区域、或者特定的跨国企业等。近年来逐渐被熟知的PPH制度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利局相互契约而成的制度,除加快审查步伐、尽快对申请人的技术给予保护之外,也兼有减少各国专利局重复劳动之意。
近年来日本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审的总件数、几种方式的加快审查请求件数的统计:
近年来日本从请求审查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平均周期的统计(单位/月):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看出,日本发明专利的审查速度这几年大幅提升的同时,利用加快制度的件数也逐年在增加,适用了加快制度的案件比普通的审查周期要更短些。
以下笔者将对几种加快途径的适用条件等分别加以说明:
友情提示
在申请早期审查的几种理由中,对中国申请人而言,一般相对容易采用上述表中第2)~4)点理由,尤其是第2)点。
如并非申请人自身,而是第三人未经许可在实施申请所涉的发明,则不适用 “早期审查”,可以依法适用“优先审查”。
PPH通道对于已经拿到另一局肯定性审查意见的申请人来说值得考虑,一般而言,利用PPH的方式,在加快进度的同时,平均授权率也高于全部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授权率。但由于是基于在其他局审查和修改后被认可的权利要求而请求PPH,因此,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会有所缩小。
加快审查可能产生的限制或不利影响
利用加快审查制度虽然能加快审查的速度,但申请人也应注意在某些方面可能产生的限制或不利。例如,加快审查由于审查和答复审查意见的操作周期都较短,所以申请人应提早熟知申请的内容和情况,与代理人积极沟通,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收到审查意见时既能及时应对,又不至于因过分匆忙而使答复后的专利申请文本出现大的漏洞,给日后的权利行使等工作埋下不安隐患。
另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某些加快审查的案件,最终授权并公告的时间会大大提前(某些案件授权公告时间甚至将早于通常的专利申请公开时间),意味着自己的技术会更早被社会公众(包括同行竞争者)了解到。是以审查时间换取保密状态下的生产和应用的周期,还是以更早的公诸于众换取早日授权,需要申请人结合技术本身的特点、产品生命周期和经营策略等来考虑。
综上所述,若不请求加快审查则平均大概10个月内可获得JPO第一次审查意见,在此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花费一定费用来请求加快,申请人宜根据自身需求和案件情况来考虑和决定。
参考资料:
1. 日本特许厅加快审查相关专题说明
2. JPO《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12年版、2013年版、2014年版、2015年版、2016年版
3. 《早期審査制度が特許権無効リスクに与える影響及び社会的余剰に与える影響について》,2013年2月,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知財プログラム 小林剛宏
4. 《早期審査制度が企業の研究開発に与える影響について》,2015年2月,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 知財プログラム 坂本松昭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杨少芳 吴小椰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IPRdaily诚聘英才!(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本文来自华进知识产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