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学腾 林日升
原标题:合同模板能用吗?合同作者是否对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从游戏程序到办公软件,从电影电视剧到动漫音乐,许多资料都可以从网络获得,合同模板也不例外。许多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的公司直接从网上下载合同模板,仅填上公司基本信息并稍作修改后便加以使用。本文暂不论及合同模板表述本身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仅就其著作权角度进行法律分析。
《桃花扇面》唐伯虎
关注要点:
完成著作权登记是否意味着拥有了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
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
什么是思想垄断?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本意?
事件背景
2011年6月,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2011年6月8日,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番禺交通”)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上的页面发布《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该公告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该《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番禺交通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两者相同的内容达90%以上。
判决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对作品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因此我国对传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但是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而不作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持有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本案中,虽然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经审查准以登记,并向万唯公司颁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但也只能作为万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法律解读
完成著作权登记是否意味着拥有了著作权?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对于本条规定,通常的理解是作品即使未登记,其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也不受影响,但在该案中,法院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思路,即完成著作权登记也不意味着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更不意味着所谓的“著作权”真实存在。
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
著作权登记有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程序价值。著作权登记虽然不影响著作权本身,但却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所以,几乎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已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一方都会指出已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事实,本案也不例外。
另外,著作权登记后可以对外出示证明,使得已登记的著作权更容易获得他人的认可,著作权的行使变得更为方便。
判决原文
万唯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万唯公司为履行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而编制,并用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后万唯公司将涉案合同文件又提供给了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该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发布了该合同文件。因此,从万唯公司使用涉案合同文件来看,该合同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万唯公司编制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万唯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因此万唯公司编制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的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范围图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排除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文本”最接近的应是“以文字作品形式创作的文学”或“以文字作品形式创作的技术”。显然,“合同文本”也不能认定为文学作品,“合同文本”能否认定为技术呢?从法院判决书中可以见得,法院认为“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是法院却不将其认定为“著作权”。
二审法院思维逻辑图
本案为再审案件,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正确。上图即二审法院的思维逻辑,可以见得,思维逻辑的核心在于“形成思想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的判断。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所谓“思想垄断”即赋予“思想”著作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著作权限制了人的思想,那就剥夺了人的自由意志,这甚至是违反《宪法》的。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本意”呢?我们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思想不同于专利,不可以垄断,因为思想无处不在,不能轻易避免。如果思想被垄断,每个人的书面表达都会遇到障碍,如果合同文本的样式被限制,日常商业活动也将遇到障碍,这样何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可以见得,我国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充分考虑社会影响,而非机械地适用法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学腾 林日升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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