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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原标题:山寨兵马俑侵犯了什么权?
据报道,在安徽省安庆市某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
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事实上,类似的文物古迹仿建事件并非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15年,耗时九年完成的位于浙江横店的圆明新园对外开放,该园按照1:1比例复制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耗资300亿元筹建,该园的版权问题也曾一度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那么,类似的文物古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遵守何种规则?
文物古迹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其中,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不受时间限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而类似秦始皇兵马俑这样的文物古迹,尽管从理论上具备文化产品上的审美意义而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雕塑),但是,根据前述规定,兵马俑的著作权人(秦朝人)早已作古两千余年,因此,就秦始皇兵马俑本身,已经不存在著作权。尽管兵马俑被发现后,有关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了整理、维护、保养,但是这些管护行为并不会使得兵马俑文物产生新的著作权。因此,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的声明中,并没有对兵马俑本身主张著作权。尽管如此,对于博物院自行拍摄、制作的照片、影像资料,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分别构成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博物院对其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些作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营利使用,博物院有权诉诸著作权法维权。
但是,如果游客在不违反博物馆参观规则的前提下自行拍照或摄影,对于构成的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游客成为著作权人,有权自由使用,当然,在使用时,不能让人误解与有关管理机构(如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有关,否则就涉嫌不正当竞争。
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文物古迹形象: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
作为秦始皇兵马俑的管理机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知名度众所周知。因此,他人对秦始皇兵马俑进行复制并商业展出时,如果又进行虚假宣传使人误以为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或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存在管理、合作、许可等关系,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对于攀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义的,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除了不能使用兵马俑管理机构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外,同样不能侵害其对兵马俑名称或形象注册的商标权,目前,根据声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将“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注册为商标并享有商标权,因此,其他经营者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就会涉嫌侵害商标权。
复制兵马俑:需要履行特定的文物复制行政报批手续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典型的文物。国家文物局2009年5月l5日在颁布的《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应与文物复制单位签订文物复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和省级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复制二、三级文物,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收藏单位复制二、三级文物,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般文物的复制,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因此,秦始皇兵马俑如果被认定为特定等级的文物,则对其复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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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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