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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干货】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和注意事项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在立足于本国市场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趋向于走出去,进入国外市场,与国外企业竞争,尤其是在欧洲和美国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欧洲由众多国家构成,但是各国的法律和语言各有不同,这给域外国家,尤其中国的企业在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带来了极大不便。基于此,1978年诞生了基于欧洲专利条约的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件专利申请可以成为一件在众多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四种途径之第二种
直接向EPO提出专利申请:当一件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EPO成员国保护时,与前者相比,这一途径就显得简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一旦申请人同时需要在EPO之外的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适合了。因此事实上目前国内申请人主要通过下面两种途径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即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四种途径之第四种
据此,中国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指定向包括欧洲专利局在内的PCT成员国申请专利,并在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EPO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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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EPO)的专利授权条件与中国基本相同,但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区别。
在发明专利方面
申请人可以选择以英语、法语以及德语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自EPO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此期限不可延长。
在EPO检索方面
EPO将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通常申请人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而我国则是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做出检索报告。
在公布专利申请方面
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如果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能够避免在未能授权时,支出无谓的翻译费用。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并指定具体的成员国,同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指定7个以上的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缴纳。审查员通常在1至3年内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答复审查意见,即进行争辩或修改申请文件,若答复被驳回则申请人需要参加EPO举行的由3名合议组成员主持的口审程序并具体陈述意见,合议组成员通常使用三种欧洲官方语言,英语,德语和法语,在口审期间提供三种语言之间的同声传译。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向EPO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实审通过后EPO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书的其它两个语种的翻译文本。经查询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后正式授予专利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EPO。
一般需要将授权的专利文件的全文翻译成生效国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相应的生效国登记从而生效。EPO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国内申请人若通过上述途径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欧洲国家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先申请国内专利,并且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马雷鸣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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