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知识产权专利权产权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原标题:【娱乐法】影视投资法律关键词之:著作权
现在影视行业流行说“IP”或者“大IP”,其实说的人和听的人未必知道这个“IP”是什么意思?不过,很多人已经把“IP”的质量看成影视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IP”是什么呢?可能很多人有很多种解释的方法,但是所有的解释都与一个词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英文叫做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当然,在现今影视行业所讲的IP的含义已经远远超过了知识产权本身,不过,依然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说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影视行业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
所有的交易都是买东西,只不过有的交易需要获得东西的所有权,有的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了东西的所有权,又换成了货币。影视投资也是一样,影视投资最终的目的是收益,而收益是通过交易电视剧或者电影的“所有权”实现的。而电视剧和电影的“所有权”就叫做“著作权”。
本文认为,在影视投资中,有这么几个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需要搞清楚:
有的时候我们说某某电影的版权,有的时候我们说某某电影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与版权有何区别呢?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说法,法国、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方属于大陆法系;版权是英美法系的说法,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方属于英美法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域范围内,著作权与版权的意思是一样的,可以通用。
不过,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在具体的权利内容上并不完全一样,权利内容各个国家也有差异。在对外签订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合同上的版权或者著作权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是否需要特殊界定。
著作权还有许多子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又分为十七项子权利。这些子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这些子权利与影视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当然,其他权利也非常重要,但是如果这四项权利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影视投资、制造的失败。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比如,某网络小说改编成剧本,或者根据某电影改编成游戏等等。影视创作很少空穴来风,很多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电影完成之后,可能还有后续的创作。后续的创作也是改编。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通俗的来讲,就是拍摄电影的权利。比如,根据某剧本摄制电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摄制权是一种特殊的改编权,因为摄制的过程中往往会加入独创性的内容,改变原有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具体到影视行业,一般是指电影、电视剧或者综艺节目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则不能销售给视频网站,不能再网络上传播。这里的网络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局域网一般会在网吧、酒店等地方。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即放映电影的权利,电影拍摄出来总是要放映的,所以放映权很重要。现在很多地方还有电影下乡的活动,这样的活动需要取得电影的放映权。
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这个“制片者”并非影视行业中的“制片人”,制片人往往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而“制片者”往往是指“出品人、摄制单位”等等,即投资、组织制片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国外的影视作品往往写明著作权人是谁,但是中国的影视行业没有这个习惯。究竟是谁,往往要看合同的约定,而往往在最早的影视投资合同中就会涉及这个问题。涉及到权利的问题,往往是核心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影视投资多方投资的比较多,所以电影的著作权往往归好几家影视公司所有。
2、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是一种综合各种作品形成的作品,包括剧本、音乐、歌词、绘画等等,很多作品可以独立出来使用。比如,剧本可以出书、歌曲可以单独演唱等等。法律规定,这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驶。
在影视拍摄过程中,有的投资方希望这些单独的作品也归制片者(投资公司)所有,怎么办?著作权是私权利,权利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驶其著作权,但是如果与这些作者签订合同,把这种单独使用的权利划归制片者的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影视投资中,有的投资人希望同时也有部分著作权,有的投资人只想进行财务投资,不想成为著作权人。那么,是否成为著作权人有哪些区别呢?
1、合同上的权利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如果拥有部分著作权,那么除了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还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如果没有著作权,则只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自己的利益。
2、对使用作品的决策权和“分红权”
影视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往往有数个著作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如果是著作权人,在作品的使用上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其他著作权人使用了该作品,有取得收益的权利。比如,某些影视剧时隔多年依然在不断的播放,那么著作权人都有收益的权利。
如果不是著作权人,则要看相关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往往会对影视的投资、拍摄、放映等作出约定,但是对于远期的利益很少考虑到。
3、投资收益比例和收回投资时间的差别
根据行业惯例,在不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时候,投资人经常会提出其他的要求,比如提高收益比例或者提前收回投资等等。当然,这不是必然的,也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谈判能力。
综上,本文对影视投资中需要注意到的关键词“著作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实现实情况中情况更加复杂,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曾经出现过项目方跟投资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投资人的著作权占比加在一起超过了100%的情况等。但是,影视投资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有著作权的观念,其他的问题总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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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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