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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文爱玲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原标题:异议输了莫轻言放弃,无效宣告翻盘几率大——兼评“五丰美及图”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案
华润五丰有限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优秀的综合食品企业集团,集食品研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运输和国际贸易于一体。主营大米、肉食、生鲜、综合食品并代理国内外各类优质产品,同时负责运营华润希望小镇产业发展项目,业务区域覆盖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公司旗下拥有五丰、曼泰吉、喜上喜、联合康康、五丰黎红、五丰富春、上口爱等多个知名品牌,其中,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五丰)作为华润五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下拥有“五丰”系列商标专用权,管理和运营“五丰”品牌。
2013年3月18日,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3类料酒、黄酒、青稞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280384号“五丰美及图”商标,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后,华润五丰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五丰美及图”商标提起异议,2016年1月7日,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66105号异议决定,认定“五丰美及图”商标与引证的第852983号“五豊及图”商标、第12258311号“五丰及图”商标、第3790281号“五豊行NG FUNG HONG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五丰美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5月18日,华润五丰再次委托我们对“五丰美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五丰美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五丰美”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五豊”、“五丰”及“五豊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五丰美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商标审查的不同阶段,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商标局和商评委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事实上,在商标实务工作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最常见也是最具争议的话题。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因商标近似判断的问题,从驳回复审、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到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并不少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呢,笔者认为这与不同阶段不同审查及审理机构对商标近似的考量因素及谨慎程度有关。
商标近似判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可见,商标标志近似并不等同于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最终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就上述案例涉及的异议、无效宣告程序而言,商标局通常在审查过程中侧重于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而商评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最终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标准进行近似判断。此外,根据《商标法》关于异议及无效宣告制度的设计,异议程序的设立目的主要是提高审查、授权效率,而在异议程序之后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还有无效宣告程序这一救济途径,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商标授权质量。因此,商标局在异议程序阶段判断商标近似更加侧重于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而商评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混淆可能性的要求程度相对更高,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更加谨慎。
笔者从事商标实务工作多年,在商标授权确权实务工作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和现象,异议申请的成功率相对较低,但通过异议复审程序(旧商标法)及无效宣告程序翻盘的几率很大。因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不要轻言放弃,应当尽可能地利用法律程序,获得最大的法律救济,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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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爱玲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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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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