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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宣判:融360发布评级报告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
阿耐9年前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宣判:融360发布评级报告不构成商业诋毁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宣判:融360发布评级报告不构成商业诋毁


12月27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决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也体现了司法裁判从新兴市场良性秩序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久亿公司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其自称为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久亿公司发现,短融网在两期评级报告中被评为C级和C—级,认为融世纪公司的评级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问题】


1.在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谁有资格进行网贷评级?2.同业竞争者之间能不能开展评级?3.什么样的评级才客观、公正、科学?4.是否P2P网贷平台认为被评级别过低,评级者就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商业诋毁案件,融世纪公司行为正当与否,法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要件进行判断,也就是会考察其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同时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


关于评级资质: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关于评级要求: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主张。


【本案意义】


本案反映出我国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与经营者竞争规则的交叉适用而引起的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判断问题。通过本案审理,法院在此作以下说明: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不会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评判网贷评级行为,而是从行为本身是否满足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评判。尤其是,认定商业诋毁,必须要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恶意情节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论证基础,不能以可能出现负面结果进行推论。


第二,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相对客观、科学的网贷评级对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时间短、风险高,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


来源:海淀法院网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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