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机构审查专利技术专利专利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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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领域,每篇专利文件都像建筑一样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架。专利文件的构架,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反映专利技术的精髓,是代理人精雕细琢之后得到的“金字塔”。而整个专利文件里面最庞大的那座金字塔,无疑就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如下图,对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一种常用的基本构架,类似于正金字塔式的结构,即先描述解决专利最主要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该技术方案包含了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再一步步细化,加入其他的技术特征,构建出其他次要的技术方案(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正金字塔式构架的具体实施方式,好处在于能够与权利要求书的结构严格对应,让人一目了然。
但这种构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在机械领域,发明人提供的附图往往都是具体的产品图,里面包含了很多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而独立权利要求是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若在描述最主要的技术方案时,刻意忽略这些实实在在反映在附图里面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反而会造成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内容的不严谨。
例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撰写如下图所示的装置时,一般会描述成:该装置包括“底座”及设置于“底座”上的“工作机构”。中间件“支架”作为非技术特征被忽略以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采用正金字塔式构架撰写具体实施方式,则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对应在开始的实施例中。而在后续的实施例中再增加“支架”的特征,补充描述“工作机构”是通过“支架”设置于“底座”上。这种描述方式让非代理人(例如发明人)难以接受,不易理解,认为代理人是“结合附图阐述”本专利,却又在描述着与附图有出入的内容。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一种倒金字塔式构架来撰写具体实施方式。如下图所示,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开头即结合附图,直接描述最详细的,包含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然后一步步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剥离,到最后得到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应的,只包含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再以上文中的装置为例,在撰写具体实施方式时,一开始就可以结合附图描述最为详尽的技术方案,介绍“工作机构”是通过“支架”连接于“底座”上的。之后可以补充说明“支架”是可替换或可省略的元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它元件设置于“底座”上,或者“工作机构”直接设置于“底座”上。此时“支架”被替换或被省略,以体现出与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
上述倒金字塔式构架的撰写方式,不但能够与发明人所提供的附图相对应,提高了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内容的一致性,使得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从技术层面更加严谨和合乎逻辑。并且,也同样能够很好的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支撑。
此外,倒金字塔式构架的撰写方式中,可以通过“需要指出的是,XX特征可以替换成YY特征”、“可以理解,XX特征可以省略”这样的语句来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一个个的剥离。从而在形式上,使得整个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都在同一个实施例中(只是形式上,实质上仍然相当于多个实施例)。这样在未来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可以方便代理人将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互引用关系)中的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而不用担心说明书不支持的问题。
在机械领域,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倒金字塔式构架的撰写方式具备很多可取之处。当然,不论哪种撰写方式,都需要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实际撰写中,可以将正金字塔和倒金字塔构架穿插起来应用,以使得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更加严谨且合乎逻辑。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余哲玮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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