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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 王思 恒都律师事务所 案例研究组
原标题:双12必读,网购风险需警惕!
过完双11,又来双12,线上线下狂欢节频频而至……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备战,早已展开各种强势宣传,借机推出各种促销活动。
双11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预警报告》,提供给广大消费者实用规避风险的预警,当然预警内容同样适用于双12。网购大潮过后,势必会带来物流压力,同时网购纠纷等“后遗症”也将陆续频现。那么,小编在双12之际就网购法律风险及风险处理述说一二。
一、风险预警
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预警报告》中,国家发改委为消费者提供的10类规避风险的预警有:
1、防范商品信息“表里不一”风险——商家借助网购的虚拟特性美化商品图文信息,导致消费者很难通过图片资料识别并确认产品的真实信息和质量。
2、防范优惠促销暗含水份风险——部分商家故意设置一些复杂的交易环节和促销手段,导致与实际优惠幅度不符。
3、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风险——有些网站对用户提交的信息不做适当的保护,有的还公开传播,甚至个别网站受利益驱使,倒卖个人信息,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防范商品送货时间过长风险——卖家通常需要在48小时内发货,但如果卖家因暂时没有库存等原因不能及时发货,无疑会影响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或网购体验。
5、防范特殊商品“以假乱真”风险——由于奢侈品、海淘代购等商品,或价值不菲,或远道而来,很难验证是否为正品。
6、防范恶意刷单虚假交易风险——商家通过刷单以假乱真,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的现象仍很普遍。
7、防范售后服务“名不副实”风险——网购本身缺失面对面的“使用教学”和维修环节,有些商家又不能做到及时答复和有效服务,再加上有些商家承诺的联保、包退换等条款难以兑现,消费者投诉率很高。
8、防范钓鱼网站“花样骗现”风险——一些钓鱼网站可能会注册和正规网上银行相近的域名,在网站设计上模仿正规网站,误导消费者进入,消费者的银行资金存在被盗取的风险。
9、防范售后维权理赔艰难风险——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发现质量或者描述与实际不符合时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会遇到很多麻烦。
10、防范物流快递“任性涨价”风险——在部分市县区内,由于地域范围小、物流公司少,更易形成垄断行为,消费者遭遇集体涨价,只能被动买单。
上述预警,双12剁手党们应特别关注。小编总结网购主要风险有如下几类:宣传风险、售后风险、争议风险、隐私风险。下文将针对小编已预见的网购风险提供初步处理建议。
二、风险处理
(一)宣传风险处理
1、刷单、虚假交易
“刷单”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客户好评。店家刷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通过刷客提高自己信誉属违法行为,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商平台和卖家存在合同关系,卖家通过虚假交易从而提高自身信用等级,不符合电商平台的管理规定。淘宝公关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对于虚假交易打击的决心和态度从未动摇,为了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进一步保障消费者购物的权益,淘宝曾多次发起对虚假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但显然,在淘宝严厉打击的夹缝中不断滋生的“刷客”,想要根除谈何容易。”
针对刷单行为,无论卖家、刷手还是电商平台,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卖家而言,雇佣刷手实施“刷单”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因其不是以交易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卖家信誉而进行的一种虚假交易行为;对刷手而言,刷手的好评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若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若造成买家巨额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故其有责任对卖家所出售的商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等。
2、夸大宣传禁止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于很多电商平台与卖家签署的协议约定,电商对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不负审核义务,以及交易平台信息繁多、交易量巨大等现状,要求电商对交易平台上的信息和产品质量逐一进行审核不合理。因此,消费者应理性购物,正确看待广告宣传的功能、用途等。
3、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偶尔可见卖家标注“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告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消费者在解决售后问题或者解决维权纠纷时,应正确分辨霸王条款并主张卖家此类条款无效。
(二)售后风险处理
1、消费者后悔权
由于购物虚拟化,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可能与期待商品存在一定差距,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通常会打出“七天无理由退换”标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可见,对于一般商品即便卖家未明示出“七天无理由退换”标志,消费者也合法享有此项权利。
2、定金退还问题
“定金膨胀”的预售套路已被商家使用,部分精打细算的消费者被其吸引。但在支付尾款时,是否因多种原因犹豫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可以选择放弃支付尾款购买,但定金自然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卖家要求的定金超过商品价格的20%,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消费者可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争议风险处理
1、商品质量问题
商品质量问题是网购中的一大维权难题,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不能现场体验商品的外观、性能,仅凭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很容易就商品质量与卖家发生争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首先向卖家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若消费者无法联系上卖家且电商平台也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联系信息,则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2、卖家“超卖”现象
卖家“超卖”是指卖家超出实际库存量而接受订单导致无法供货的现象。超卖导致消费者下单并付款后,无法如约获得商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商家确实无货和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进行的虚假促销。归根究底,网购也是一种买卖协议,在卖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的情形下,若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卖家便应履行交货义务。然而,卖家以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消费者被卖家“超卖”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卖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3、网购欺诈行为
网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1、质量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真品而以合理价格购买;2、价格欺诈:以打折促销进行宣传,实则在折前抬高价格,使得消费者误以为享受到了优惠价格而实施购买行为;3、钓鱼网站:伪装成卖家或交易平台,骗取消费者网络账号、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实现盗取目的,此种行为已超出民法欺诈范围,涉嫌刑法诈骗。
由此,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更要提高警惕。首先,在交易前,选择信用较好的电商平台和交易对象,不轻易购买远低于合理市场价的商品。其次,在交易时,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或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不轻易预付钱款或向陌生账户付款;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禁止泄露账户信息,如遇网络诈骗,第一时间投诉或报案。最后,交易完成后,妥善保存交易信息和交易单据,以防纠纷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陪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在途货物风险
每当网购狂欢之时,也将迎来快递高峰。大家可能比较关心,在途货物的毁损应当由谁来承担?
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涉及卖家、物流公司、消费者三方,卖家与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物流公司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网络购物时,因借助电商平台,卖家与消费者往往不会对交付地点、交付风险转移另行协商,而是直接依据电商平台的协议和规则,这对在途货物风险承担主体影响较大。
通过多家电商协议对比来看,大部分电商规定消费者收货时风险转移,即: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此时在途货物风险由卖家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承担相应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但是,也有部分电商约定发货时转移所有权、灭失风险,即:所有权及灭失风险自卖家将商品交付给承运商时转移给消费者,此时在途货物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因此,消费者在网购前应对电商平台的协议及规则予以充分的注意和了解。
5、消费者证据意识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备份或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这些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维权。一方面,为了防止卖家在纠纷发生后将商品下架,导致无法查询商品销售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依其认定侵权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
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快递商品后,首先应进行验收,仔细检查外包装,查看有无毁损、变形,并验收货物的性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若实际商品性状与卖家在网上描述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消费者应第一时间截留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保留好与卖家的交易、协商过程记录;随后向卖家反映情况,还应向网络平台、消协等单位进行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四)隐私风险处理
网购势不可挡,对于伺机作案的不法分子也是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好机会,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期间要采取措施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
第一,保护账号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银行开号及密码、支付宝口令及密码等,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二,分辨网站地址,切忌点击钓鱼网站地址;
第三,利用第三方验证网购平台,通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服务平台对网购平台身份进行验证;
第四,避免从论坛、贴吧、博客等处点击相关链接进入网店,不法分子可能借机把你引入钓鱼网站;
第五,安装专业的杀毒软件识别钓鱼网站并将其加入黑名单;
第六,网购时不要接收对方发送的任何文件;
第七,网购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家庭信息,陌生邮包和短信一定不要轻易接收、轻信;
第八,未收货且验收商品前,不要点击确认收货;
第九,收货包装上的快递单信息擦除、毁损后再另行处理。
来源:IPRdaily
作者:王思 恒都律师事务所 案例研究组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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