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巴黎公约国家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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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对于专利申请而言是一项重要信息,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会因为各种原因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尤其是在享有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和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笔者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进行总结,供代理机构中处理优先权事宜的人员参考。
1、因未及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于巴黎公约案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家阶段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补缴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优先权要求费。
2、因未及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否则该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以下情况无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案件,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则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需要再次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案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享受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和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在提交新申请时提交了DAS请求书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适用于享受DAS服务的案件)或者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的(适用于享受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视为在新申请提交的同时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因未及时提交优先权转证证明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及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不包括在后申请人为在先申请人之一的情况),申请人应该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期满未提交的,该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4、因电子交换服务失败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1对于享受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的案件,如DAS交换失败,专利局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DAS请求人,申请人接到该通知后仍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期满未提交的,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2对于享有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如电子交换失败,审查员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办理恢复手续,但办理恢复手续时,仅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写明请求恢复的理由,无需缴纳恢复费。作为参考,恢复权利请求书可以按照下述方式填写:
5、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因优先权日和国际申请日是同一天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此类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较少,在2015年10月之前,专利局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规定,审查员之间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审查员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而有的审查员则不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但是在2015年10月之后,专利局与条法司进行了确认,条法司给出的答复是应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所以自2015年10月以后,审查员就该问题都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且该优先权不能被恢复。
对此,笔者查询了相关法条,并未发现详细介绍。但就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解释,因为优先权必须是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在先和在后申请在同一天提交,没有办法证明哪个是在先申请,即没有办法证明哪个是“首次申请”(专利法中对于在先申请的时间计算精确单位是“天”,并没有精确到“小时”),所以没有办法确定优先权,为了避免混淆,所以统一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信息对于申请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应当熟知各种被视为优先权的情况,并在实际工作中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因一时疏忽造成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也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给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宫传芝 庞学颖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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