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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未明
原标题:究竟谁才是第36类“微信”商标的权利人?
IPRdaily导读:究竟谁才是第36类“微信”商标的权利人?本文将根据已有的事实作初步分析。
前言
究竟谁才是第36类“微信”商标的权利人?本文将根据已有的事实作初步分析,最终结果还得听法院的裁判。不过又一次证明: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重要性,商标驳回通知往往是商标侵权的预警。
事情经过:近日,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好多人简称的“银宝通公司”不足以描述该公司及该事件)以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使用“微信支付”涉嫌商标侵权为由,诉之上海法院。
一、第36类“微信”商标
(一)中欣公司在先注册情况
经中国商标网查询,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欣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申请了在第36类的“微信”商标,后于2012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目前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阶段,但撤销决定没有正式生效前当属于有效商标。
但是,商标注册证仅仅代表在商标申请时,商标局没有发现在先的不能注册而准予注册。在商标注册后随着社会情况的变更(公众的认知习惯的变化)以及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不当使用(包括不限于不使用),都会导致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误导公众或缺乏显著性)或者维权不利。
(二)第36类“微信”商标使用
1、中欣公司的广告推广
官方网页
第二张右下角有“微信金服”字样(但是“金服”二字也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在第36类申请了,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按照中欣公司的思路,阿里巴巴公司是不也可以诉中欣公司侵权?)
中欣公司的微信公告认证详情
不知道中欣公司在微信上推广的自己的“微信服务”是否能产生商标的识别来源?
2、中欣公司实际使用的是“中欣”,多用途预付费卡服务。
金融服务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取得许可。中欣公司在介绍中也提到“中欣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多用途预付费卡。
《中欣卡》章程规定“14、持卡人可凭中欣卡在中欣银宝通特约商户(包括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中欣银宝通官方网站上的最新商户名录及中欣银宝通特约商户的店内公告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卡内金额。”
二、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
(一)“微信支付”的推出
腾讯公司自2011年推出微信之后,于2013年推出微信支付,经过近3年的大量使用,微信支付的用户众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的商标保护
在市场推广的同时,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有关的商业标识进行了注册,腾讯公司最早于2013年4月24日在第36类就申请了“微信及图”商标,比中欣公司的申请日晚了一年多的时间,在2014年4月的驳回通知中就应该知晓了在先商标存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及应对。
万幸的是,截止目前,除了对于第36类“微信”商标未取得,其他商业标识已尽入手中。
(三)“微信支付”的实际使用
1、“微信支付”实际使用方式
腾讯公司所推出的微信产品,打造的不是单一即时通讯工具,而是围绕这一工具有众多的服务和产品,“微信支付”只是的产品。
比如 “扫码支付”的场景介绍,用户扫描商户展示在各种场景的二维码进行支付。
步骤1:商户根据微信支付的规则,为不同商品生成不同的二维码,展示在各种场景,用于用户扫描购买。
步骤2:用户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二维码后,获取商品支付信息,引导用户完成支付。
步骤3:用户确认支付,输入支付密码。
步骤4:支付完成后会提示用户支付成功,商户后台得到支付成功的通知,然后进行发货处理。
2、“微信支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首先,根据以上“微信支付”实际使用方式的介绍,相关公众会认为 “微信支付”是来自手机微信软件的提供者腾讯公司的或者与腾讯公司有某种合作关系的公司出品的,换句话说,“微信支付”与微信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共同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进行独立的商标使用,没有实际产生混淆误认。比如京东“小金库”商标侵权案中的使用方式。
其次,“相关公众”会对第36类金融服务施以更高注意义务,如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55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与一般商品或服务相比,金融服务的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注意程度高于一般服务。因此,在相关公众注意程度较高”
最后,此案属于商标侵权案件,非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所以法院会根据双方的举证对中欣公司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否使用及是否拥有知名度)、被诉人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是否近似、服务是否类似)、最终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等因素进行考虑。
三、结语
根据以往案件的走向,中欣公司第9744522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将成为该案件最终的胜负手。
来源:IPRdaily
作者:未明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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