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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外地“骆驼”在河南打官司 因商标对簿公堂

产业
阿耐9年前
三只外地“骆驼”在河南打官司 因商标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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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外地“骆驼”在河南打官司 因商标对簿公堂



品牌做大了,容易被人盯上,结果就是傍名牌现象频发和假货横行。


8月12日,来自广东、福建的三只“骆驼”,针对名牌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河南省高院打起了官司。而一审中,郑州中院判决其中福建的两只“骆驼”赔偿广东的“骆驼”600万元。


【开庭】


三只外地“骆驼”


因商标问题对簿公堂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涉及好几只“骆驼”,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暂且分别称它们为广东骆驼公司、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


广东骆驼公司拥有与“骆驼”相关的10余个商标,该公司认为,另外两只“骆驼”及负责加工、销售的两个相关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两只“骆驼”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涉案的“骆驼”商品在郑州售卖,郑州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广东骆驼公司在郑州将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及两个相关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时,郑州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将 “骆驼”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赔偿广东骆驼公司600万元。


之后,四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8月12日,省高院开审这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实际上,这几家公司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翻脸”,它们曾经是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


【历程】


因超出许可范围


俩“骆驼”被诉“侵权”


它们的合作要从大约13年前说起。当时,相关方签订了“骆驼”品牌的代理合同。


在之后的2008年7月,万金刚(广东骆驼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骆驼福建公司签订了“骆驼”商标许可合同,截止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


而在2012年7月,万金刚和陈瑞典(骆驼福建公司总经理、泉州骆驼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新公司合作运营“骆驼”相关品牌。


问题就出在这合同和协议上。按照商标许可合同,骆驼福建公司只能使用骆驼鞋类这一个商标,广东骆驼公司认为,骆驼福建公司的产品范围还包括服装、包等,违反了合同约定。


万金刚和陈瑞典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因争议而不再继续。2013年10月和11月,郑州黄河公证处到中原路“万达百货”购买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的产品,这些产品上有“骆驼”文字及图形标识。此外,广东骆驼公司还到黑龙江、山东等地取证。


【焦点】


8月12日的二审法庭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是否侵权、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三个焦点进行举证、辩论等。由于证据较多、案件情况复杂等原因,法庭未当庭宣判。


这两只“骆驼”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诉人:(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及两个相关公司)


这个案件并不是商标侵权纠纷。2003年至今,双方的合作协议均未被撤销。


万金刚和骆驼福建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万金刚授权该公司使用其中一个商标。万金刚和陈瑞典也在之后签订合作协议。


被上诉人:(广东骆驼公司)


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还在服装、包上使用“骆驼”相关商标,而且在截止日期后仍然在使用。


万金刚和陈瑞典签的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当时两人约定合作成立新公司,并不是直接授权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另外,协议还规定,陈瑞典及其关联公司不能使用“骆驼”商标。


这两只“骆驼”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


骆驼福建公司原名为泉州市袋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泉州骆驼公司注册登记时间是2011年9月23日。


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和注册登记的时间,都在双方的合作期限内,变更是为了让“骆驼”品牌有更大知名度,且企业名称已合法登记。两公司支付了代理费,对该品牌做出了贡献,取得该品牌的收益是正当合法的。


而且,在企业变更名称之前,广东骆驼公司的“骆驼”相关商标在全国知名度并不高。做广告花了多少钱?每年营收是多少?它没有提供证明。


被上诉人:


广东骆驼公司成立后也一直对“骆驼”品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该商标多年被评为广东省知名商标,2015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广东骆驼公司“骆驼”品牌是应该给予保护的,特别是在经营范围近似的情况下,这两家公司不应该以“骆驼”来命名。


若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双方民事责任咋定?


上诉人:


一审中,600万元的赔偿费用太高。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等4个公司并没有侵犯广东骆驼公司的商标权,且企业名称的更改也合法合规,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审中,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其中一部分产品,并不是骆驼福建公司生产的。


被上诉人:


为了品牌做强做大,广东骆驼公司采用签约明星做代言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付出高额广告费用。而工商部门查扣的被告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就价值4000多万元,按照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来核算,利润在800万元左右。


另外,由于对方有广泛的营销网络等原因,广东骆驼公司还丧失了很多市场机会,损失不可估量。


来源:大河网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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