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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期间,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资料图片)
护航经济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主导。近期,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将在全国法院推开。
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中,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上“三向”同时着力,互相协调,集中审理的模式极大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统计显示,2014年和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数分别为11.7万件和13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5.6%和11.7%。其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近万件,超过2013年的两倍。一系列数据表明,法院的审结案件数和结案率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实现“双降”。
统一标准避免同案异判
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改革试点,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革。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率先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至今已有20年。
1995年,浦东法院审理了涉及假冒中美合资上海吉利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为确保审判质量,浦东法院知产庭与行政庭、刑庭密切配合,依法公正及时审结了假冒“飞鹰”商标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当时,正值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关键时期,这一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正是通过审理这三起案件,浦东法院提出尝试建立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构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张斌说。
据了解,法院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刑庭、行政庭受业务范围所限,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知识。在没有“三合一”审判机制之前,如果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相同,对同一事实是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且还容易导致法院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试点法院数量越来越多。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6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
2015年12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对全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出调整。调整后,北京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数量由原来的11个法院12个审判庭缩减为6个法院7个审判庭,全市远郊区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次案件管辖分工的调整,全面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跨区划管辖,有助于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北京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说,目前,除个别试点法院外,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仍由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
杨柏勇同时指出,完全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后,跨区划管辖涉及的问题将更为广泛,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检察机关及其内设的多个部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对接的部门也比较多。因此,他建议最高法院就跨区划管辖方面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指导,便于各级法院遵照执行。
司法主导形成“全国一盘棋”
当前,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已经吹响。在加强科技供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愈发重要。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权利人的选择。刑民交织案件增加了法院审理难度,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除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之外,很多涉及新类型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不仅争议极大,且社会关注度很高。例如,涉及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网络游戏等侵权争议,既有刑事违法因素,也有企业竞争、知识产权争夺、合同履行争议等民事因素。
对此,近两年来,我国司法政策指引法律适用方向,统一裁判思路和方法,形成知识产权审判“全国一盘棋”。据了解,“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司法主导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的基本要求;严格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分类施策是实现严格保护的基本方法;比例协调是严格保护的统筹原则,四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2010年9月1日,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即民三庭。针对辖区案件行业化特点,思明区法院结合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充分发挥“三合一”模式集中度高的优势,破解审判难题。例如KTV版权、域名争议、销售假药等,判决一个案件就可能影响整个行业。对此,思明区法院提前对接相应行业协会、机构,通过召开行业见面会、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规范整个行业的合法经营,并以此形成合力促进纠纷化解。
“面对大量犯罪数额巨大、人数众多的假烟、假酒、假药等重大疑难案件,我们采取集中审判力量办案的方法。”思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德芬说,通过整合优势审判资源,法院成功审结包括福建省最大网络销售假鞋案、特大系列假种子案、销售假药重大团伙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对“三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审判组织设置、案件管辖、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聚合效应提升审判质效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关键在“合”,将三类案件放在一起审理,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要产生“1+1+1>3”的聚合效应。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三合一”并非一个审判业务庭内部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业务的简单叠加。例如,江苏开展试点以来,知识产权庭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来自三大诉讼法领域各自固有司法理念以及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庭由原来单一民事审判庭迅速实现向综合性审判业务庭的转换,实现综合性法官角色与思维的转换,以适应不同性质审判工作的需要。
“为克服原先单一民事审判业务视野的局限,试点之初,江苏高院明确要求刑庭和行政庭固定一两名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试点案件,以确保试点案件审判质量。”江苏高院副院长刘嫒珍介绍,目前,江苏法院已实现全部由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不仅需要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需要与公安、检察院以及商标、版权等各执法部门建立互动机制,从而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对此,江苏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明确试点案件范围、试点案件管辖、建立沟通协调与调研机制等相关内容。
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少权利人都选择在刑事或行政案件判决之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为,通过刑事或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事实查明,免除或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从而推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效率,及时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例如,浦东法院审理在“美固”商标行政处罚案时认为,被告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即商标权利人在行政诉讼判决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向行政诉讼原告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并很快获得支持,凸显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叠加效应。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李万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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