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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峰
来源:IPRdaily
投稿原标题:诺基亚—“王者归来”的忧患
据悉,今年1月15日,华为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向美国第四大电信运营商T-Mobile公司发起了4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分别为2:16-cv-00052、2:16-cv-00055、2:16-cv-00056、2:16-cv-00057),华为指控后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侵犯了华为拥有的14件专利,这些专利均为4G LTE标准必要专利;同年7月5日,针对上述14件专利,华为又追加了一项4G LTE标准必要专利包(以下简称为LTE SEP)的FRAND许可授权合同之诉,指控T-Mobile拒绝与华为基于FRAND原则达成LTE SEP许可授权协议和非法使用上述专利;同年6月22日诺基亚作为第三人加入上述诉讼,并协助T-Mobile抗辩,期间诺基亚曾对华为提起反诉,但是未获得支持,审理法院要求诺基亚另案起诉华为。
于是,诺基亚开始了一系列 “围魏救赵”的援助行动。今年7月13日诺基亚旗下诺基亚解决方案和网络公司(以下均简称为诺基亚)同样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对华为提起了4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下简称为诺基亚之诉,案件编号为2:16-cv-00753至2:16-cv-00756),在诉讼中诺基亚共动用了9件自有专利(以下简称为涉诉专利),这些涉诉专利也都是LTE(或LTE-A) SEP。诺基亚指控华为拒绝与其基于FRAND原则达成涉诉专利的许可授权协议,因此华为在美生产或销售的Nexus 6p, Honor 5x, P8 lite, GX8, Ascend Mate 2, SnapTo and Mediapad T1 8.0 Pro等产品侵犯了诺基亚拥有的涉诉专利,诺基亚还请求法院给予包括恶意侵权判定、赔偿、禁售以及合理许可费判定等侵权救济。
本文认为诺基亚之诉有可能是在错误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向错误的对象发起的错误诉讼,诺基亚可能会授人以柄和引火烧身,因而给其带来较严重的不利后果。
如上文所述,在诺基亚之诉中,诺基亚使用的不是普通专利,而是涉及4G LTE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因此诺基亚应当受到FRAND许可原则的限制和约束。
FRAND是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ory(非歧视)的首字母缩写。目前,包括3GPP、ETSI在内的大多数电信组织在把专利纳入电信标准时,都要求专利拥有者签署关于FRAND的声明,以便规制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授权行为,并且FRAND许可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政府或司法系统所采纳和应用。
尽管在诺基亚之诉中诺基亚自称遵守了FRAND许可义务,并将起诉原因归咎于华为拒绝与其基于FRAND原则达成SEP许可授权协议,但是经研究表明,诺基亚实际上全面违反了FRAND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在公平原则方面
FRAND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意味着不能在相关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
通过诺基亚之诉的起诉状可以看出,诺基亚将其与华为的LTE SEP许可关系同华为与T-Mobile的LTE SEP许可关系不恰当地搅和在一起,具体表现包括:诺基亚认为美国德州法院因为审理了华为诉T-Mobile案,所以也具有诺基亚之诉的管辖权;反复强调T-Mobile是诺基亚重要客户等。
如上所述,在LTE SEP领域实力强大的诺基亚实际上打破了SEP许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从2014年开始,华为就与T-Mobile进行LTE SEP许可授权方面的实质性谈判,后者有可能正是仗着有诺基亚的撑腰,才拒绝与华为签订SEP许可授权合同。另案提起的诺基亚之诉,说明诺基亚正是利用其自有的LTE SEP,阻挠和妨碍了华为向T-Mobile合法行使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
2、在合理原则方面
FRAND原则中的“合理”原则一般是指对SEP被许可人收取相同的费用,并且也应当包括给予被许可人同样合理的许可条件以及足够的谈判、评估和处置时间。
在诺基亚之诉中,根据2:16-cv-00753案起诉状的第47、51、58、62段;2:16-cv-00754案起诉状的第48、52、59、63、70、74段;2:16-cv-00755案起诉状中的第47、51、58、62段;2:16-cv-00756案起诉状的第47、51、58、62段等内容可知,诺基亚于2016年4月21日向华为展示了包含9件涉诉专利的LTE必要专利清单(“claim chart”),标志着双方关于LTE SEP许可授权谈判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但是同年7月13日诺基亚就向华为发起了诺基亚之诉,诺基亚显然没有给予华为合理、足够的磋商、评估和处置时间。
为了缓解T-Mobile被诉的压力,诺基亚在与华为进行LTE SEP许可谈判时,必然会提出与华为诉T-Mobile案挂钩的许可条件(详细内容见下文),这些许可条件不可能满足对SEP被许可人收取相同标准费用的要求,所以是不公平、合理的;并且诺基亚并不指望华为会接受相关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其只是想经过象征性的谈判之后,能以华为拒绝达成协议为由提起诺基亚之诉。
因此,诺基亚在LTE SEP许可授权合同谈判中,缺乏基本的诚意,也没有向华为提供合理的谈判时间及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这些做法均违反了合理原则。
3、在无歧视原则方面
FRAND原则中的“无歧视”是指无论被许可人是谁,基本的许可条件应该相同。
在诺基亚之诉的起诉状中,诺基亚在解释起诉理由时提到:除了许可谈判,诺基亚还提供了进行仲裁的建议,希望通过仲裁来确定合适的许可费率,甚至可以避免华为与T-Mobile之间的专利诉讼,但是华为至今没有接受这个建议。
因为仲裁方式不属于专利许可授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华为与T-Mobile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更与诺基亚无关(这也是美国审理法院不支持诺基亚反诉的根本原因),所以诺基亚将只适用于华为的有关特定事项作为(或隐含作为)SEP的许可授权条件,违反了无歧视原则,并且在华为拒绝上述仲裁建议后,诺基亚以此为由提起诺基亚知识也违反了无歧视原则。
综上所述,为了帮助T-Mobile,诺基亚采用自有LTE SEP,针锋相对地向华为发起了诺基亚之诉,但是诺基亚在诉讼前后做出的上述行为有可能全面违反了FRAND原则。
如上文所述,诺基亚和华为同样都是LTE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诺基亚为何不惧怕华为也用其拥有的LTE SEP来反击自己呢?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诺基亚基本退出了手机、平板电脑等业务领域,因此华为较难找到合适的反击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多年以来的自主研发、技术积累以及机构兼并或重组等方式,诺基亚在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服务市场、通讯标准必要专利等领域已具备了极为雄厚的实力及领先优势,因此诺基亚敢于这么有恃无恐地使用自有LTE SEP来支持和帮助T-Mobile。该问题应该引起中国反垄断部门的高度重视。
1、在通讯标准SEP方面
经研究表明,诺基亚在诺基亚之诉中运用的涉诉专利比高通、高智、华为等公司的有关诉讼专利更胜一筹,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诺基亚诉华为案标准必要专利状况表
从上表可知,诺基亚的涉诉专利具有自主原创性高(相关涉诉专利的原始申请人均为诺基亚的下属或关联公司)、寿命周期长(涉诉专利的申请时间均为08年之后)、作用大和价值高(涉诉专利均为比较重要的4G LTE/LEE-A标准必要专利)、专利质量高(涉诉专利及其同族专利均无被驳回的情形)等优点;与高通、高智等著名公司的涉诉SEP专利相比,诺基亚的涉诉专利整体质量更高,表明诺基亚在退出手机业务后仍然长年保持着强劲的技术研发能力,并且该公司的专利管理和运营也保持着较高水准。
2015年中国商务部对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公司项目做出的反垄断审查报告中曾经指出,诺基亚交易后有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收购交易后,诺基亚在2G、3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持有的专利比例将从25%-35%上升至35%-45%,在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持有的比例从第二位上升至第一位,并与第二位高通公司的距离在加大。
2、在专利诉讼和许可方面
在通信专利战里,诺基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战神,一打一个准儿,可以说得上是“打遍天下无敌手”。近年来,诺基亚通过专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后与HTC、苹果、三星、HTC、黑莓、LG、索尼、摩托罗拉等著名公司达成了专利许可授权协议。诺基亚从上述公司那里获取了不菲的专利赔偿金或许可费用。比如据估计,2011年苹果公司向诺基亚一次性支付了大约4.2 亿欧元的赔偿金,并且苹果每个季度可能都会向诺基亚至少支付 9500 万欧元的后续费用。
3、在企业并购方面
2015年4月诺基亚以156亿欧元(约合16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电信设备厂商阿尔卡特朗讯,根据诺基亚的公告:合并公司共拥有40,000名研发人员,2014年研发支出将达47亿欧元,并将推动5G、IP、软件定义网络、云技术、数据分析以及传感和成像技术等技术的发展。
根据Bernstein Research的数据,合并后的公司在全球无线设备市场的份额将达到35%,仅次于爱立信的40%,领先于华为的20%。
此次收购也使诺基亚如虎添翼,专利储备和技术实力得到大幅提升,其中诺基亚目前大约拥有13600个专利族(约40000件专利),阿尔卡特朗讯约有17500个专利族(约40000件专利)。诺基亚还表示,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将使其的年度专利和授权营收增长至约 9.5 亿欧元。
因此,在审查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项目时,中国商务部曾表示,中国市场上大部分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移动终端制造企业在与诺基亚的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有效的抗衡能力。本项收购完成后,诺基亚如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相关市场竞争格局改变,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打消商务部的疑虑,诺基亚承诺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继续遵循FRAND原则,并就禁令、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承诺。诺基亚的上述承诺能够减少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威胁,因此中国商务部批准了诺基亚的收购项目。同时中国商务部也有权对诺基亚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规制。
综上所述,诺基亚之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T-Mobile,为了有效打击华为,诺基亚在诉讼中动用了9件LTE SEP,但实际上SEP是把非常锋利的“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就可能误伤自身。
诺基亚的上述相关行为有可能违反了FRAND许可原则,也违反了2015年收购阿尔卡特朗讯时,诺基亚对中国政府做出的相应承诺,并且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实际利益,因此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域外效力,中国商务部有权依法对诺基亚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制。
也许从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要求诺基亚另案起诉华为之时起就大局已定,胜券在握的华为可以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收集证据,以诺基亚违反FRAND许可原则为由,在诺基亚之诉中提出抗辩,如能击退诺基亚这路援军,华为就有可能在华为诉T-Mobile案中取得更大优势和主动权;另一方面华为可以提请中国反垄断部门对诺基亚违反收购承诺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华为与诺基亚之间出现的LTE SEP许可授权争端问题有可能因此迎刃而解,华为有可能是最大的赢家。
作者简介:
陆峰,男,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本科和北大知产方向法律硕士等教育背景,拥有司考、专代双证,先后在政府机关和大型央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多年的情报研究、科研、代理、咨询、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经验,代表作包括《罗罗的“阴谋”》、《小米的平凡之路》、《华为之殇》、《高智之智与反制》、《联想的“逆袭”》、《高通王朝的没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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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峰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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