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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金额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买方甲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逾期时间长达30天,乙欲要回自己的货款,同时也希望能够给甲一定的惩罚,然而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欧多克?
合同法赋予了交易双方极大的自治自由,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即是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虽然双方并没有就逾期违约金在合同中确定,但是我们的强大的社会主义为了保护善良的交易方、惩罚不诚信的交易方,对逾期违约金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央行于2015年10月24日实行“双降”,调整后的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回到一开始的情景中,30天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35%,我们以加收50%的罚息利率来计算(不还钱就该好好惩戒一下嘛),这时候的逾期违约金年利率应该为4.35%(1+50%)=6.525%,日利率为0.018125%,那么30天的逾期违约金就应该为100000*(6.525%/360)*30=543.75元,再加上10万元的本金,甲逾期30天总共应该向乙支付100543.75元(跟本金比起来好像也不是很多哦)。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同时也要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违约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二是惩罚违约方。目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违约金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上只要双方愿意,违约金可以随意进行约定。如果违约方愿意按照约定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尚好,一旦争端诉诸法院,过高的违约金并不会得到理所当然地得到支持。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公平原则为标准,着重注意违约金的第一项作用,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衡量其他因素进行确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要求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130%。
现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上海高院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守约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违约金问题的金额应遵循如下标准:
1、双方约定
2、约定过高或者过低时,实际损失130%
3、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同期四倍
即首先是尊重双方的约定,一旦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130%为限;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
逾期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自然要遵循上述标准。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1、如果约定违约金利率,则最好不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如果约定具体金额,则可以自主确定,只要不是明显不合理即可。
律师提醒: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非违约方必须主张实际损失,并且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进行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注:本文由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张苗苗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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