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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非诚勿扰》和《中国好声音》,这两档节目的共同点都有啥?
1)都是火爆荧屏的热门节目;2)都因涉嫌侵权被迫更改节目名称,前者改为《缘来非诚勿扰》,后者改为《中国新歌声》。
不同的是,《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的原因,在于电视节目性质认定及商标侵权纠纷,而《中国好声音》被迫改名的原因,则是引进节目的原创者与引进者之间就引进合作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及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
继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迫更名后,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也陷入被迫更名境地。
日前,浙江卫视对外发布《关于〈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将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声明》称,为维护司法权威性,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将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于2016年7月15日如期播出。
伴随该声明的发布,意味围绕“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引发的北京、香港两地三个案件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暂时以《中国好声音》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画上了逗号。
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最终归属还暂难擅断。
近年来,围绕热门电视节目名称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一方面,这说明各类权利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这也表明不论是电视节目制作方还是播放出平台,在节目正式播放前可能未提前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
那么,《非诚勿扰》、《中国好声音》相继陷入被迫更名境地,到底给国内电视节目名称保护带来哪些启示呢?
争抢“非诚勿扰”:58家主体分羹95件商标 江苏卫视申请晚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1月5日,共有95件“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除去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及金阿欢外,申请者中还有华谊兄弟、爱国者等在内共计56家机构或个人。
从申请时间来看,95件与“非诚勿扰”的相关商标申请时间横跨2008年至2014年,其中,2008年和2010年是两个申请高峰时段,前一时点为电影《非诚勿扰》上映的年份,后一时点则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的年份。
由此可见,2008年申请“非诚勿扰”相关商标是受电影启发,而2010年申请的“非诚勿扰”相关商标则应该是受电视节目启发。
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被诉商标侵权案中,在过去8年,“非诚勿扰”商标申请者金阿欢共计申请过2个“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均为45类,保护范围涵盖“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时间分别为2009年2月16日和2012年4月10日,前者已完成注册,后者则已经异议程序被认定无效。
而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则是在2011年12月7日,相当于《非诚勿扰》开播一年后,才提交了16、30类“非诚勿扰”商标申请。
由此可见,江苏卫视的节目名称商标保护意识不足,是导致自身陷入商标争夺战的关键原因之一。
“中国好声音”商标:归属乱 浙江卫视、灿星及Talpa公司均染指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7月13日,共有27件“中国好声音”相关商标申请,除去浙江卫视关联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灿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梦想强音外,申请者中还有广州好声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王辉等在内共计9家机构或个人。
从申请时间来看,最早的商标申请时间发生在2012年,其中,灿星公司当年一共提交了3件商标申请,类别涵盖9类、38类和41类,同时,它也是该年度中提交申请最早的单位。
由此可见,仅从商标保护意识来看,节目制作公司灿星公司要比电视台等节目播出机构的商标保护意识要强很多。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共计27件“中国好声音”商标申请,25件被认定“商标无效”,另有2件处于“申请中”,是由浙江卫视关联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提交申请。
此外,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7月13日,共有313件“好声音”相关商标申请,其中,228件“已无效”,75件“已注册”,6件“注册中”,3件“无效请求中”,1件“异议中”。
在75件“已注册”的“好声音”商标中,由5件是由浙江卫视关联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20日、21日提交,保护类别包括18类,20类、25类,28类,43类等。
而做为“The Voice of……”选秀节目的原创者荷兰Talpa公司,其在国内也提交了大量的商标申请。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6年7月13日,Talpa公司提交了18件与“The Voice of……”文字及图形商标,其中,7件“已注册”,7件“注册中”,3件已“无效”,1件“驳回复审中”。
从申请时间来看,Talpa公司最早在2011年12月10日就在中国提交了6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均在第一季《中国好声音》播出之前。
而Talpa公司目前持有的已注册商标,主要分布在9类、16类、25类、35类、38类、41类(2件)。
由此可见,Talpa公司商标保护意识与其对选秀节目的原创能力应该算比较匹配的。
好声音名称之争:香港、北京两地三个纠纷待厘清归属
围绕“中国好声音”栏目名称归属,引发北京、香港两地共三个案件且均未完全结案。
商标侵权纠纷方面,Talpa公司在2016年3月,将上海灿星公司的关联公司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后两者未经允许使用其商标开展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活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300万元。
协议纠纷方面,因与星空华文公司、梦响强音公司等发生合同纠纷,Talpa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令。
2016年1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要求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等在没有明示许可或者Talp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注册、使用或者复制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注册、使用或者复制与Talpa公司知识产权产生混淆性相同的任何部分、元素、组成成分(包括但不限于,‘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节目名称(包括‘The Voice’,‘The Voice of …’,‘ZHONG GUO HAO SHENG YIN’,‘中国好声音’和/或‘中國好聲音’),原始节目标识,当地节目标识。
2016年2月5日,Talpa公司因与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发生合同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关于权利宣告救济的部分最终裁决和关于临时措施的裁决》(即香港仲裁庭裁决),宣告裁定:Talpa公司对于“当地节目名称”,即“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享有独占的、基于合同的权利,以及《模式许可协议》第23条所定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标识、原标识、名为“The Voice of China”的微信账号、微博账号、The Voice手机应用以及相关网站域名等;并据此采取了临时措施。
上述香港仲裁庭裁决考虑到需要结合相关事实背景及明确法律适用,并未对合同项下的“当地节目名称”是否包括“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进行确认,亦未对该项内容采取临时措施。
节目名称使用纠纷,获得全新节目制作授权的唐德公司也在马不停蹄加速维权,于6月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禁令),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 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使用浙江唐德公司的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和涉案节目标识一、二。
唐德公司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于6月20日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支持,并为此向法院缴纳了1.3亿元保证金。
日前,上海灿星公司就上述裁定提起的复议请求被法院驳回,至此,按照法院生效裁定,上海灿星公司不得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
节目名称保护:知名商品名称PK商标 协议约定边界何在
此前,《非诚勿扰》之所以陷入纠纷,关键在于该节目的性质认定和节目名称使用认定。
如果该档电视节目可以认定构成电视交友服务或婚恋服务,那么,《非诚勿扰》的节目名称就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冲突。
简单说,如果《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商标注册在先的话,那么,其完全有可能避免陷入此商标纠纷。
而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纠纷中,引发多个诉讼的焦点在于节目引进协议及对引进节目本地化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此前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达成的节目制作许可协议,灿星公司应将许可合作期间获得的节目名称等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Talpa公司。
简单说,如果《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归属灿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那么,该节目名称将无可争议的归属于Talpa公司。而在唐德公司与Talpa公司达成全新合作后,其自然也就拥有了该节目名称。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一般公众的认知是认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旗下的一档节目,简单说,大多数人认为浙江卫视才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所有者;
其次,从国内电视节目管理来看,节目名称的确定及使用,是由电视台作为使用和申报主体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通过方可使用及播出;
其三,在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的许可协议中,浙江卫视并非协议当事人,只是节目播出平台,其不承担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Talpa公司的义务。
因此,如果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未对正式播出的引进Talpa公司原创选秀本地节目的名称归属另有约定的话,按照国内实践,灿星公司很难说一定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浙江卫视作为前述多个纠纷的案外人或非协议当事人,其自身拥有多件“好声音”文字注册商标。
因此,虽然当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唐德公司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灿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但“好声音”或“中国好声音”作为节目名称的最终归属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
不过,从《非诚勿扰》到《中国好声音》,热门电视节目相继陷入“节目名称归属或侵权之争”,也给国内电视节目加强原创性、提高对包括节目名称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布局敲响了警钟。
来源:俊慧看网谈法
作者:李俊慧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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