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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兼《芈月传》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金额高达20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根据花儿影视公司的起诉,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计约7000字左右的小说。后通过判决和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这份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同时,双方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蒋胜男完成了《芈月传》的编剧工作,花儿影视公司和相关公司也支付了全部稿酬。但随后,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 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原告方经比对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该小说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指出,花儿影视公司在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过程中,因蒋胜男不具有大型电视连续剧编剧经验,从创作之始花儿影视公司就反复与蒋胜男讨论剧本创作,导演、制片人、总编剧等都就人物性格设计、戏剧冲突、人物关系、故事桥段、剧本修改和剧本创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因此《芈月传》电视剧本创作包含了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原创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据此,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赔偿损失2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合作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计约7000字左右的小说。后通过判决和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合同约定:
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蒋胜男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儿影视公司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
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该合同还约定了编剧报酬及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2012年9月11日,蒋胜男通过电子邮件向制片人曹平提交了《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和人物表第一稿,此后,蒋胜男陆续通过电子邮件向曹平提交剧本相关作品。
2013年3月15日,蒋胜男提交了《芈月传》第一集剧本第一稿,至2014年3月29日提交了第50-53集剧本。
截止2015年11月15日,花儿影视公司和相关公司已向蒋胜男支付了全部稿酬。
起诉根因
2015年8月-11月,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 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经比对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该小说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在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剧本之初,蒋胜男就明确表示其原著小说(《大秦太后》)并未完成。花儿影视公司在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过程中,因蒋胜男不具有大型电视连续剧编剧经验,从创作之始花儿影视公司就反复与蒋胜男讨论剧本创作,导演郑晓龙、制片人曹平、总编剧王小平、资深编剧李晓明和任蕴等就人物性格设计、戏剧冲突、人物关系、故事桥段、剧本修改和剧本创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
经过反复的修改,《芈月传》电视剧本创作包含了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其(大量情节)表达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原创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蒋胜男在未经花儿影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
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蒋胜男和出版公司在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不当收益亦严重损害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赔偿损失二千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来源:海淀法院网、法制网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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