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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9300万始末!“新百伦”赔偿周乐伦500万(附123页Word版判决书)

产业
阿耐9年前
消失的9300万始末!“新百伦”赔偿周乐伦500万(附123页Word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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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9300万始末!“新百伦”赔偿周乐伦500万(附123页Word版判决书)


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对“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新百伦赔偿周乐伦人民币500万元,而去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一审判决中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


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微博,“新百伦”商标案二审结果将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消失的9300万始末!“新百伦”赔偿周乐伦500万(附123页Word版判决书)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据此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害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7万余元。


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2003年起,“新百伦”就作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被告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非仿冒“百伦”商标,并主张其早在2003年就广泛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2007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2015年4月29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New 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新百伦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行为;

2.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 “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销售行为;

5.盛世公司支付周乐伦合理支出5000元;

6.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经过】


2015年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


1.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权、未注册在先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新百伦”商标是否为周乐伦恶意抢注;


3.新百伦公司在产品销售和宣传中使用“新百伦”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即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误认;


4.一审法院确认的98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某“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某“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第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对“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人民币535155元、531800元,共计人民币1066955元,分别由周乐伦负担人民币213380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3525元,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周乐伦已向原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155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5155元,原审法院应退回周乐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775元,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775元、50元,本院退回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百伦商标9800万改判500万案二审123页判决书(Word版)

(来自知产团)


以下为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444号)Word版本,知产团在筛选部分要点后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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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团、盈科广州知识产权二部主任唐向阳律师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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