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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对“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新百伦赔偿周乐伦人民币500万元,而去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一审判决中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
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微博,“新百伦”商标案二审结果将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据此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害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7万余元。
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2003年起,“新百伦”就作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被告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非仿冒“百伦”商标,并主张其早在2003年就广泛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2007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2015年4月29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New 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新百伦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行为;
2.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 “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销售行为;
5.盛世公司支付周乐伦合理支出5000元;
6.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经过】
2015年11月5日的庭审由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六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
1.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权、未注册在先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新百伦”商标是否为周乐伦恶意抢注;
3.新百伦公司在产品销售和宣传中使用“新百伦”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即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误认;
4.一审法院确认的98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某“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某“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第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6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对“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
【二审判决结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百伦商标9800万改判500万案二审123页判决书(Word版)
(来自知产团)
以下为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444号)Word版本,知产团在筛选部分要点后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
来源:知产团、盈科广州知识产权二部主任唐向阳律师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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